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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51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实行的婚姻制度和本法禁止的行为。第二章结婚,共8条,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第三章家庭关系,共18条,包括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规定,以及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和兄姐与弟妹的关系。第四章离婚,共12条,包括对离婚的要求,以及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共7条,包括遭受家庭暴力和受虐待、遗弃的救助措施,以及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规定和本法施行日期。
问:结婚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6、7、8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根据相关规定,晚婚指男女按法定婚龄推迟3岁,晚育指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问:离婚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32、33、3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变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37、38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10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离婚时哪些情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栏编辑/程晓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51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实行的婚姻制度和本法禁止的行为。第二章结婚,共8条,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第三章家庭关系,共18条,包括对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规定,以及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和兄姐与弟妹的关系。第四章离婚,共12条,包括对离婚的要求,以及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共7条,包括遭受家庭暴力和受虐待、遗弃的救助措施,以及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规定和本法施行日期。
问:结婚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6、7、8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根据相关规定,晚婚指男女按法定婚龄推迟3岁,晚育指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问:离婚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32、33、3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变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37、38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10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离婚时哪些情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