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入刊理由: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的原则,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笔者就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两者的结合点展开论述。
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得以实现。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对于推进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对于保证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信赖的干部手中,对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并不断使之完善提高,最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问题。
遵循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工作中一贯遵循的原则。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主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实质就是通过依法有效的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代为行使,就是为更好地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使党管干部原则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反映,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就是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国内活动”的原则,也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党管干部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一般说来,推荐、提名机关和任免机关对干部的任用条件和标准是一致的。只要党委对干部的考察是客观实在的,推荐是准确公正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大常委会都会顺利通过。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常委会必须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有的甚至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说成是“形式化、走过场”。这种片面认识的产生,是没有认清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重要性和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所致。
认清关系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党委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有时出现某些方面不太一致的情况,应该说是正常的。对于必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所提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和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如此才能既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在干部使用上多一层把关或约束,这对于保证干部素质、提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维护党的威信,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强调树立党的意识,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党委工作的同志要强调树立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求得二者的统一。如何处理好党委推荐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关系,当前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增加拟任干部的透明度。党委及组织部门物色、酝酿干部期间,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与人大常委会协商通气,以便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保证决策民主,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创造条件。同时还应注意做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材料要充分具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送达,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在会议期间,拟任职者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回答问题,这些作法都是可取的。二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的积极作用,应体现在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引导和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畅所欲言,发扬民主,共同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上。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重要任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党员组成人员一般占有相当比例,他们能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常委会能否正确行使任免权的关键。三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要善于把党的干部路线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的作用,实现党委的意图。一旦出现与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党委应当支持依法办事。
主导因素
一是任前考察。各地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的做法是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有的对重点人、重点事进行调查了解,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大常委会是否有必要进行任前考察以及如何进行任前考察.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经过民意测验、个别谈话、考评等,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一般说来对拟任职者的情况了解比较全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仅仅提供基本情况、简历或鉴定式的评语,提请机关也不直接考察。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准确地评价和认识干部。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提请机关未能提供完整确切的说明材料,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调查。二是积极探讨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考试的途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领导才能。通过考试能够比较客观地衡量拟任人员这些方面是否合格,因而,进行不同层次的考试是必要的。目前在“两院”担任执法工作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条件基本成熟,必须要求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任命。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以法律考试为突破口,逐步扩大考试范围。三是关于任后监督问题。任后监督是对干部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的一种形式。其考核监督的对象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而不同于党委及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核监督的内容侧重于工作政绩、执法情况、廉政建设等方面,不同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全面情况的考核。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后监督,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干部,管理国家事务,保证把权力交给被任命的干部后,能够有效地监督他们严格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监督的方法可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特点,采取视察、审议工作报告、民主测评、进行质询等形式。对有关问题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上述考核监督干部的方法,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提高,使程序更加完备。
责任编辑:张旭丽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的原则,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笔者就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两者的结合点展开论述。
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得以实现。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人事任免权,对于推进干部任免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法制化,对于保证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信赖的干部手中,对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并不断使之完善提高,最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问题。
遵循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工作中一贯遵循的原则。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主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实质就是通过依法有效的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代为行使,就是为更好地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使党管干部原则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反映,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就是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国内活动”的原则,也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党管干部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一般说来,推荐、提名机关和任免机关对干部的任用条件和标准是一致的。只要党委对干部的考察是客观实在的,推荐是准确公正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大常委会都会顺利通过。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常委会必须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有的甚至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说成是“形式化、走过场”。这种片面认识的产生,是没有认清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重要性和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所致。
认清关系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党委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有时出现某些方面不太一致的情况,应该说是正常的。对于必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所提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和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如此才能既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在干部使用上多一层把关或约束,这对于保证干部素质、提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维护党的威信,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强调树立党的意识,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党委工作的同志要强调树立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求得二者的统一。如何处理好党委推荐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关系,当前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增加拟任干部的透明度。党委及组织部门物色、酝酿干部期间,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与人大常委会协商通气,以便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保证决策民主,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创造条件。同时还应注意做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材料要充分具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送达,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在会议期间,拟任职者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回答问题,这些作法都是可取的。二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的积极作用,应体现在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引导和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畅所欲言,发扬民主,共同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上。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重要任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党员组成人员一般占有相当比例,他们能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常委会能否正确行使任免权的关键。三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要善于把党的干部路线通过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的作用,实现党委的意图。一旦出现与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党委应当支持依法办事。
主导因素
一是任前考察。各地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的做法是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有的对重点人、重点事进行调查了解,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大常委会是否有必要进行任前考察以及如何进行任前考察.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经过民意测验、个别谈话、考评等,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一般说来对拟任职者的情况了解比较全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仅仅提供基本情况、简历或鉴定式的评语,提请机关也不直接考察。所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准确地评价和认识干部。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果提请机关未能提供完整确切的说明材料,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调查。二是积极探讨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考试的途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领导才能。通过考试能够比较客观地衡量拟任人员这些方面是否合格,因而,进行不同层次的考试是必要的。目前在“两院”担任执法工作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条件基本成熟,必须要求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任命。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以法律考试为突破口,逐步扩大考试范围。三是关于任后监督问题。任后监督是对干部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的一种形式。其考核监督的对象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而不同于党委及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核监督的内容侧重于工作政绩、执法情况、廉政建设等方面,不同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全面情况的考核。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后监督,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干部,管理国家事务,保证把权力交给被任命的干部后,能够有效地监督他们严格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监督的方法可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特点,采取视察、审议工作报告、民主测评、进行质询等形式。对有关问题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上述考核监督干部的方法,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提高,使程序更加完备。
责任编辑:张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