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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压力管道的规程、规定及检规都把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排除在外,形成了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建议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将公称直径≤25mm实行安装监检,避免出现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把不安全因素控制在使用前,真正意义上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公称直径≤25mm压力管道 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TV73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也就是说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无论输送什么介质或在多么恶劣的环境下都不属于压力管道,不在监察范围,不用监检和检验,这就形成了工业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地带。
对于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在实际应用中,它主要是用在化工行业,比如:乙炔气体充装管道直径∮28*5、工作压力为2.0MPa ;氩气充装管道直径∮18mm 、工作压力为13MPa ;以及氧气、氯气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充装管道。这些管道的介质特点是有毒、易燃、低温、高压,都是重大危险源但却不在监察范围,不接受管道安装监检及检验,如果设计、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管理不当,就会埋下安全隐患!
对于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早在1996年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出“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压力管道的定义里是包含在内的。其定义为: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是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规定》中压力管道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在2002年3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规》)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在《监规》中,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范围含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而2003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发《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检规》)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一)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
在《检规》对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上看,《检规》把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管道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2MPa或小于0.1MPa无论输送什么介质《检规》都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在1995年颁发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1、进口压力Pw≥0.1Mpa;2、公称直径Dg≥50mm;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在第三条压力管道分级中,第1款: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第2款: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第3款: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然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第四款: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中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若是公称直径≤25mm的压力管道输送的介质属于有毒、易燃、低温、高温、高压、低压都在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范围,可进行役前检验(安装监检)、在线检验以及全面检验。
在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非国有企业日渐增多,压力管道也随之大量增加,而与之相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却跟不上发展的需求,加之多年来企业对压力管道的没什么危险的观念根深蒂固,企业老板为了节约开支,在管道安装时购买一些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管材及压力管道元件,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安装环节留下的隐患,往往会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而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往往又容易掩盖当初由于安装不当所造成的影响.这就易导致重视制造、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管理.而轻视安装環节的管理。
综合上述,对工业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地带,应该学学压力容器的管理,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移动压力容器、固定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将公称直径≤25mm实行安装监检,确定使用年限,或借鉴《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根据输送的介质和使用工况来确定压力管道分类。避免出现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把不安全因素控制在使用前,真正意义上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1、《特种设备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
3、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关键词:公称直径≤25mm压力管道 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TV73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也就是说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无论输送什么介质或在多么恶劣的环境下都不属于压力管道,不在监察范围,不用监检和检验,这就形成了工业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地带。
对于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在实际应用中,它主要是用在化工行业,比如:乙炔气体充装管道直径∮28*5、工作压力为2.0MPa ;氩气充装管道直径∮18mm 、工作压力为13MPa ;以及氧气、氯气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充装管道。这些管道的介质特点是有毒、易燃、低温、高压,都是重大危险源但却不在监察范围,不接受管道安装监检及检验,如果设计、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管理不当,就会埋下安全隐患!
对于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早在1996年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出“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压力管道的定义里是包含在内的。其定义为: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是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规定》中压力管道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在2002年3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规》)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在《监规》中,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范围含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而2003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印发《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检规》)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一)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
在《检规》对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上看,《检规》把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管道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2MPa或小于0.1MPa无论输送什么介质《检规》都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在1995年颁发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1、进口压力Pw≥0.1Mpa;2、公称直径Dg≥50mm;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在第三条压力管道分级中,第1款: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第2款: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第3款: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然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第四款: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中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若是公称直径≤25mm的压力管道输送的介质属于有毒、易燃、低温、高温、高压、低压都在工业压力管道管理范围,可进行役前检验(安装监检)、在线检验以及全面检验。
在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非国有企业日渐增多,压力管道也随之大量增加,而与之相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却跟不上发展的需求,加之多年来企业对压力管道的没什么危险的观念根深蒂固,企业老板为了节约开支,在管道安装时购买一些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管材及压力管道元件,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安装环节留下的隐患,往往会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而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往往又容易掩盖当初由于安装不当所造成的影响.这就易导致重视制造、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管理.而轻视安装環节的管理。
综合上述,对工业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地带,应该学学压力容器的管理,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移动压力容器、固定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将公称直径≤25mm实行安装监检,确定使用年限,或借鉴《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根据输送的介质和使用工况来确定压力管道分类。避免出现压力管道管理的“真空”,把不安全因素控制在使用前,真正意义上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1、《特种设备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
3、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