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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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措施的概念是研究侦查措施的基础与前提,目前学界对侦查措施的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分歧,存在多种表述。关于侦查的主体,侦查措施的客体,侦查措施的范围,侦查措施的目的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争议。本文首先通过对侦查概念进行分析界定,进而明确侦查措施的概念,然后再对侦查措施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来更好地理解侦查措施的概念。
  关键词:措施  侦查措施  侦查手段  侦查方法
  一、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概念的界定,细读起来有点文法不通。由于我们普遍上都会使用“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这样的说法,而一般不会使用“进行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说法,而是使用 “采取”或“采用”更加的恰当、准确。日本刑事侦查学界对侦查的理解为: “侦查是指为了能够提起和实行公诉,侦查机关实施的发现犯罪人和收集证据的程序。”这是基于“诉讼的侦查观”的侦查的概念。美国刑事侦查学界对侦查的理解为: “侦查是指对事实进行发现、确定、收集、保存,然后将其作为证据用于预期阶段的准备以达到成功地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是对抗制侦查模式下关于侦查的界说。
  通过对侦查概念的各种界说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侦查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侦查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界定侦查概念时,将侦查主体仅仅定义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侦查主体应当包括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 :二是侦查的活动范围应当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三是侦查的任务是收集相关证据, 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 揭露、证实、预防和控制犯罪;四是侦查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五是侦查的属性是专门性的调查活动和强制性措施。
  综上所述,侦查的概念应当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真相、查缉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预防和控制犯罪, 依法进行的专门性调查活动和采取的相关强制性措施的总称。[2]
  二、侦查措施的概念
  措施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1)实施。(2)设施;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辞海中的解释为:为解决某种情况、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关于传统的侦查措施的概念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表述,侦查措施,又称之为侦查的对策手段,是指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人民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依据法律,为揭露、证实和制止犯罪所采用的各种调查和侦查对策的总称。
  第二種表述,侦查措施,是指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人民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为了发现、揭露、证实,制止和预防犯罪,以及缉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第三种表述,侦查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依法所采用的公开侦查方法的总称;侦查手段,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采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
  第四种表述,侦查措施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情况、弄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揭露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用的各种侦查活动和方法的总称。侦查手段,也叫做秘密侦查手段或者秘密侦查措施,是指在侦破重大疑难案件时,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和监视控制犯罪而依法采用的一类特殊性的侦查措施。[1]
  上述概念均把侦查措施看作是收集相关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办法或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种表述和第二种表述把侦查措施的主体仅仅局限于人民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主体范围明显过于狭窄,而且与我国法律关于侦查主体范围的规定不符;第三种和第四种表述仅把侦查措施视为一种公开的侦查方法,把侦查手段与侦查措施相并列,导致侦查措施自身的范围过于狭窄。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的概念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侦查措施的主体,侦查措施的客体,侦查措施的范围,侦查措施的目的。
  (一)侦查措施的主体
  关于侦查措施的主体,学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措施的主体为侦查机关,笔者认为这两种表述都不准确,范围都太窄,侦查措施的主体应当包括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依附于侦查机关而存在的,因为决定是否采用侦查措施,如何采用侦查措施以及何时采用侦查措施等问题不是侦查人员,而是侦查机关。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主体是法律赋予的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在侦查机关从事案件调查的侦查人员。因此侦查措施的主体应当与侦查的主体相一致,即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
  (二)侦查措施的客体
  关于侦查措施的客体,侦查措施的客体是指为解决侦查问题所采用的各种侦查办法所指向的对象。目前学界在侦查措施客体方面,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措施的客体应当根据不同的侦查措施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学者将侦查措施的客体进行总结概括。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尊重事物特殊性的基础上应当也要对其普遍性进行总结,因此侦查的客体应当概括为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活动。
  (三)侦查措施的范围
  关于侦查措施的范围,有的学者将侦查措施仅仅界定为秘密的侦查措施,这种界定使侦查措施的范围过窄。所有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办法或方法,均视为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应当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侦查措施;还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机关内部文件规定的侦查措施。
  (四)、侦查措施的目的
  关于侦查措施的目的,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揭露、证实、制止、预防犯罪,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的学者认为侦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揭露、制止和证实犯罪。笔者认为侦查措施的目的,在顺序上首先应当是为了收集证据,其次是在所收集到的证据的基础上,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后最宏观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打击和控制犯罪。因此侦查措施的目的应当表述为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预防、打击和控制犯罪。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概念的表述应当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预防、打击和控制犯罪,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三、侦查措施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手段,在现代汉语中被解释为:(1)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法子;(2)待人处事所采取的不正当的方法。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本领、方法、手法、技巧。关于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的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措施包含侦查手段,侦查手段是侦查措施的一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措施与侦查手段是并列关系,侦查措施所采用的侦查方法是公开性的,而侦查手段所采用的侦查方法是秘密性的。在现代汉语解释中,从理性角度来讲,措施和手段的释义并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从感情色彩角度来看,手段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用的方法,多含有贬义的感情色彩,用见不得人的、不光彩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即所谓的秘密性。之所以在侦查中采取秘密措施是因为犯罪的需要。笔者认为侦查手段是指秘密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既包含公开的侦查措施也包括秘密的侦查措施。
  (二)侦查措施与侦查方法
  方法,在現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解决思想、言语、行动等问题的途径、路子等。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为达成某种目的所用的方式和步骤。方法更偏重途径、步骤。侦查方法通常是指某类或某个案件的侦查方法。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侦查方法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采用有效的规程、步骤和法子以达到侦查目的的需要。侦查方法是在一定方法论的基础上判明侦查情势,对侦查措施、刑事技术、侦查谋略的运筹组合。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侦查方法是一个包括侦查措施在内的广义概念,侦查方法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侦查措施。笔者赞同上述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侦查措施应当包含于侦查方法之中,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三)侦查措施与侦查谋略
  谋略:在现代汉语词典以及辞海中的解释均为计谋策略。侦查谋略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具体情况,策划并采取的各种侦查计谋和战术。主观性是侦查谋略的主要属性。客观性是侦查措施的主要属性。侦查谋略是内核、灵魂,侦查措施是外壳、载体,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体现出侦查工作的创造性和艺术性。
  (四)侦查措施与侦查行为
  行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受内部心理支配的外部活动;行为是有机生命体的外部表现活动。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为达到某种目的所用的方式和步骤。行为并不是侦查学术语,是刑法学术语。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侦查措施是介于一个完整的侦查行为和具体的侦查行为之间的侦查行为,一个完整的侦查行为由若干个侦查措施组成,一个侦查措施又包含若干个具体的侦查行为。
  参考文献:
  1.马海舰著:《刑事侦查措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许志:“侦查概念界定之我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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