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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滑稽模仿作为一种文艺创作手法,其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此类作品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纠纷判决的先例,学界关于滑稽模仿合法性的讨论众说纷纭,对滑稽模仿合法性做进一步分析是本文主要内容。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著作权
一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点
滑稽模仿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形式,在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时期,“parody”一词就用来表示对史诗的滑稽模仿及改造。《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知识产权法中“parody”的用法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其可以界定为“一种不协调的模仿。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由上述可看出滑稽模仿的几个特点:1滑稽模仿基于原作基础而产生,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来实现对原作的模仿。2其美学形态是不严肃的、滑稽的、戏剧性的,与原作的表现方式不相协调。3一般情况下,模仿并不是对原作品内容进行简单的复制或者改编,而是对原作进行批评或者讽刺。4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替代原有作品,而是通过唤起观众对原作的回忆来达到评论原作的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界限
1滑稽模仿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它需要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要素,另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不能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独创性和形式这两个构成要素。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也必须围绕这两要素进行分析:首先,应当依独创性标准“过滤”所借用的原作或原作的成分是处于公有领域还是专有领域;其次,对于专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也应当依据滑稽模仿进行“转化”的独创性程度进行衡量。独创性作为作品的本质属性,作品必须不是对其他作品进行抄袭和复制,而应该源自作者的创作。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主要创作手法就是模仿,必然离不开对原作的使用且是大量使用,不过这种模仿并不同于剽窃,因为其在模仿的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滑稽模仿作品必须与原作存在明显区别,以免给原作者造成不公平的损害。如果滑稽模仿所借用的作品来自公有领域,显然不构成侵权。对于专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既存在对原先作品的借用,又必须具备不同程度的创造力。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在模仿的基础山进行颠覆和改造,根据“颠覆或改造”过程中独创性大小,可以将滑稽模仿分为(1)完全转化的滑稽模仿(2)部分转化的滑稽模仿。(3)没有转化的滑稽模仿。如果一部作品完全复制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或者进行了简单拼凑或粘贴,此类滑稽模仿构成了对原作的侵犯。滑稽模仿作品满足了构成作品的各项要素只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毕竟滑稽模仿作品大量使用了原作品,这种使用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是接下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鼓励创作,不断涌现出新的作品,但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必须适当。
三、滑稽模仿在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性基础——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者之间的合理区分,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微妙的联系,著作权人的复制、出租和传播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尽管存在因过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所带来的冲突之可能性,但该种冲突绝大多数能在著作权法原则内予以改善。体现两者协调和统一的著作权法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滑稽模仿在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性基础便在于合理使用。但是,滑稽模仿作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1)当同著作权人就允许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交易的费用超过了交易的费用时,使用可以说是合理的。这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滑稽模仿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2)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会对原作品市场造成损害。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批判、嘲弄可能会使人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愿意购买,这当然会构成对原作市场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滑稽模仿作品并不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替代性威胁,他们满足了不同的市场需求,两者之间不会形成直接或潜在的市场竞争关系,不可能损害其市场价值。(3)就使用目的和性质来说,滑稽模仿对原作的商业性使用不能作为判断滑稽模仿是否为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原因,滑稽模仿作品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其是否有营利性目的无关。(4)在判断滑稽模仿所使用原作的数量和质量时,应当考虑滑稽模仿为了让公众“回忆或联想了原作”,在必要限度内需要比通常情况下对原作进行更多和更深入的借用。
四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地对滑稽模仿进行规范,但作品能否构成滑稽模仿,滑稽模仿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等,这些关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争议却一直都存在,这就要去我国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其做出正面的回应。我國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将“滑稽模仿”列为合理使用情形,建议将滑稽模仿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规定滑稽模仿合法范围,明确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用该项标准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滑稽模仿作品,得出是否合法的结论,从而更好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另外,鉴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对其合法性衡量应当采用较一般合理使用更为宽松的尺度。具体而言,著作权法中“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其中为创作滑稽模仿作品而进行引用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结论:滑稽模仿作品的不断涌现要求著作权法必须作出回应,寻求滑稽模仿作品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私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中找到平衡点,承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作品作者的创作自由,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之合法性,《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3]王迁: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中国版权》,2006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李思静(1993.10-),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著作权
一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点
滑稽模仿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形式,在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时期,“parody”一词就用来表示对史诗的滑稽模仿及改造。《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知识产权法中“parody”的用法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其可以界定为“一种不协调的模仿。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由上述可看出滑稽模仿的几个特点:1滑稽模仿基于原作基础而产生,主要是借用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来实现对原作的模仿。2其美学形态是不严肃的、滑稽的、戏剧性的,与原作的表现方式不相协调。3一般情况下,模仿并不是对原作品内容进行简单的复制或者改编,而是对原作进行批评或者讽刺。4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替代原有作品,而是通过唤起观众对原作的回忆来达到评论原作的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界限
1滑稽模仿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它需要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要素,另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不能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独创性和形式这两个构成要素。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合法也必须围绕这两要素进行分析:首先,应当依独创性标准“过滤”所借用的原作或原作的成分是处于公有领域还是专有领域;其次,对于专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也应当依据滑稽模仿进行“转化”的独创性程度进行衡量。独创性作为作品的本质属性,作品必须不是对其他作品进行抄袭和复制,而应该源自作者的创作。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主要创作手法就是模仿,必然离不开对原作的使用且是大量使用,不过这种模仿并不同于剽窃,因为其在模仿的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滑稽模仿作品必须与原作存在明显区别,以免给原作者造成不公平的损害。如果滑稽模仿所借用的作品来自公有领域,显然不构成侵权。对于专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既存在对原先作品的借用,又必须具备不同程度的创造力。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在模仿的基础山进行颠覆和改造,根据“颠覆或改造”过程中独创性大小,可以将滑稽模仿分为(1)完全转化的滑稽模仿(2)部分转化的滑稽模仿。(3)没有转化的滑稽模仿。如果一部作品完全复制了原作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或者进行了简单拼凑或粘贴,此类滑稽模仿构成了对原作的侵犯。滑稽模仿作品满足了构成作品的各项要素只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毕竟滑稽模仿作品大量使用了原作品,这种使用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是接下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鼓励创作,不断涌现出新的作品,但是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必须适当。
三、滑稽模仿在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性基础——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者之间的合理区分,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微妙的联系,著作权人的复制、出租和传播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尽管存在因过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所带来的冲突之可能性,但该种冲突绝大多数能在著作权法原则内予以改善。体现两者协调和统一的著作权法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滑稽模仿在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性基础便在于合理使用。但是,滑稽模仿作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1)当同著作权人就允许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交易的费用超过了交易的费用时,使用可以说是合理的。这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滑稽模仿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2)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会对原作品市场造成损害。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批判、嘲弄可能会使人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愿意购买,这当然会构成对原作市场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滑稽模仿作品并不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替代性威胁,他们满足了不同的市场需求,两者之间不会形成直接或潜在的市场竞争关系,不可能损害其市场价值。(3)就使用目的和性质来说,滑稽模仿对原作的商业性使用不能作为判断滑稽模仿是否为合理使用最重要的原因,滑稽模仿作品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其是否有营利性目的无关。(4)在判断滑稽模仿所使用原作的数量和质量时,应当考虑滑稽模仿为了让公众“回忆或联想了原作”,在必要限度内需要比通常情况下对原作进行更多和更深入的借用。
四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地对滑稽模仿进行规范,但作品能否构成滑稽模仿,滑稽模仿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等,这些关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争议却一直都存在,这就要去我国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其做出正面的回应。我國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将“滑稽模仿”列为合理使用情形,建议将滑稽模仿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合理使用制度中规定滑稽模仿合法范围,明确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用该项标准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滑稽模仿作品,得出是否合法的结论,从而更好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另外,鉴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对其合法性衡量应当采用较一般合理使用更为宽松的尺度。具体而言,著作权法中“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其中为创作滑稽模仿作品而进行引用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结论:滑稽模仿作品的不断涌现要求著作权法必须作出回应,寻求滑稽模仿作品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私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中找到平衡点,承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作品作者的创作自由,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之合法性,《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3]王迁: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中国版权》,2006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李思静(1993.10-),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