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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大概是很多人的一个不眠夜。
当日凌晨1:18,一位用户在微博中举报RW俱乐部选手Weiyan打假赛,并声称自己举报给RW俱乐部的管理人员但“没人管冷处理”。
3:16,RW电竞俱乐部微博发布《RW俱乐部违规人员处理公示》,称队员王湘(即Weiyan)在春季赛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及违规行为,故解除与之的《选手服务协议》并移交LPL联盟处理。
5:08,Weiyan在微博上从个人角度阐述事件原委,表示“因为我自己口嗨和打牌,俱乐部开除我我认了”,坚称自己“没有打过假赛”。
12:05,英雄联盟赛事官方发布微博,稱凌晨收到RW俱乐部举报王湘涉及不当行为,联盟已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进驻俱乐部展开调查,将尽快公布处理结果。聊天记录涉及的其他几家俱乐部也表示将无条件配合调查。
截至记者发稿,官方尚未给出调查结果和处理办法。
事态最终导向了两个关注点,最初的举报人本身是否就是电竞博彩环节的上游,是否以此威胁选手。Weiyan显然在最初并没有言辞拒绝,而是与其讨论了假赛的可能性。另一边,大量的观众在这几条微博下面留言,同时展开讨论,一度上到微博热搜前十,而讨论的核心不止是Weiyan个人的行为,而是在整个LPL赛事中是否有选手涉及假赛。这也是任何一项体育赛事的红线,任何选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
一年前的LGD战队及其预备队成员受到的禁赛处罚还未结束,如今又波澜再起。假赛,像是一朵巨大的乌云,在此时此刻笼罩七周年的LPL,笼罩着整个电竞圈。
围绕上线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或许从对话中,我们可窥知一二。
在采访过程中,陆骏秋律师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个过去的案例。
2002年,全国第一个向涉嫌踢假球的足球俱乐部索赔的人撤诉。撤诉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其面临研究生毕业,论文压力繁重,另一方面在于其维权成本过高。无论是消费者主张欺诈,还是主张合同无效,“胜诉获得的赔偿最多也就是两张门票的数额(彼时法律规定退一赔一),而消费者个人其间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相加也许已不止这个数。”彼时,他希望全国众多的球迷与行政和司法力量共同形成制约“假球”的一种合力,现在看来,这种合力尚未发挥作用。
在中国,除了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类行政管理,目前电子竞技对应的管理机构的是国家体育总局。面对有运动员体育比赛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其运动员身份认证,禁止其参加国家级赛事。但实际的情况是,电子竞技选手本来也没有获得过国家级运动员的认证,LPL也属于没有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赛事体系认证的商业赛事。
所以目前对于中国认证运动员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LPL治下的选手并不具备任何效力。
只要选手一口咬定,没有实际进行假赛,那么问题自然就交回给了LPL联盟。而LPL联盟如果认定选手涉赌,则是选手的个人行为。如果认定假赛,可能面临索赔。如果真的发现假赛行为,以假赛的理由对外宣布,这本身就需要巨大的勇气和决断。
当然,我们相信热爱电子竞技的LPL联盟拥有这样的勇气和决断。我们也愿意相信Weiyan选手并未真正涉及假赛。因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都不是一个普通电竞观众可以依靠的手段。
不眠夜终究会过去,太阳还会照常升起。但有时,流言的伤害需要真相来抹平,否则伤口随着时间只会越加伤痛,观众最终会选择用脚战队。
Q:如果某选手被证实打了假赛,同时涉赌,他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北京一法律所高律师:
针对Weiyan和举报人(庄家)的行为,联系选手假赛涉嫌诈骗。一旦涉赌,这里有不同观点。
有的认为涉赌资金是非法财产,不是诈骗罪保护的对象,不能定诈骗罪,主要考虑能不能构成赌博罪。构成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主要针对组织赌博活动的人。
有的观点认为即使是赌博用非法资金,打假赛来赢取赌资,也属于诈骗罪保护的范围,应定诈骗罪。
但国内一般持前面观点,即不构成诈骗罪。
Q:如果电竞选手被证实打了假赛,对于购票观众和赞助商、平台购买者来说,选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他们可以作何主张?
北京一法律所高律师:
其实在法理上,打假赛构成对所有观众的诈骗,赞助商、版权购买者也是被诈骗的对象。
因为花钱的人目的是为了看一场公平的比赛,打假赛属于使这些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买票,给赞助等),是典型的诈骗。
但国内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刑法只能容忍,民法也没有赔偿票价的前例。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陆骏秋律师:
消费者购买门票观看比赛,但比赛涉嫌操纵结果,虚假比赛,可能被认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如果只是选手个人行为,对于观众来说不算消费欺诈。
在消费维权方面,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退回部分票款。
对于赛事的赞助商而言,出现如此丑闻,可向赛事主办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