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有关对农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研究。应尽快改变以户籍或职业为标准划分农民进而界定免税主体的做法,实施以财政补贴为主、以减免税为辅的财税激励机制,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实惠落实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遭受自然灾害以及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从业者身上,以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