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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危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常态化。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资料,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 举证责任 第三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破坏谁承担责任,谁主管谁承担责任。
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
一般赔偿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负责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为过错责任,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但是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做到这样的举证。受害者无法得知对于侵权者的污染行为是否属于过错,也很难收集和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最主要的是污染者造成的损害往往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渉及复杂的科学与技术问题,甚至连专门的环保组织也无法界定。再要求受害人提出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实际上无法完成的。根据宪法精神,保护合法权益,平衡辩诉双方主体地位,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规定,如果由于排放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人侵权的环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条中所指的第三人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独立或复合的导致了侵权事件发生。当然,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要求:一、必须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侵权行为不一定是要违法的,合法行为也可以导致后果发生。二、危害事实的存在,此为存在即可,并没有要求其必然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事实,当对环境有危害性,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最终没有损害,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因果关系的存在,即第三人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形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关于民事侵权的八种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实际侵权案件中,基本以赔偿损失为主。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当下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全球的焦点,与之相对应的环境侵权责任也应该得到足够多的重视,《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学习以及结合环境法相关知识,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提出建议。
[1] 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J].中国法学,2015,02:248-265.
[2] 李培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3] 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中国海洋大学,2007.
[4] 周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7.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 举证责任 第三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破坏谁承担责任,谁主管谁承担责任。
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
一般赔偿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负责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为过错责任,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但是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做到这样的举证。受害者无法得知对于侵权者的污染行为是否属于过错,也很难收集和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最主要的是污染者造成的损害往往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渉及复杂的科学与技术问题,甚至连专门的环保组织也无法界定。再要求受害人提出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实际上无法完成的。根据宪法精神,保护合法权益,平衡辩诉双方主体地位,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规定,如果由于排放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人侵权的环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条中所指的第三人是指,在环境侵权事件中,除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独立或复合的导致了侵权事件发生。当然,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要求:一、必须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侵权行为不一定是要违法的,合法行为也可以导致后果发生。二、危害事实的存在,此为存在即可,并没有要求其必然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事实,当对环境有危害性,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最终没有损害,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因果关系的存在,即第三人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形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关于民事侵权的八种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实际侵权案件中,基本以赔偿损失为主。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当下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全球的焦点,与之相对应的环境侵权责任也应该得到足够多的重视,《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通过学习以及结合环境法相关知识,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提出建议。
[1] 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J].中国法学,2015,02:248-265.
[2] 李培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5.
[3] 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中国海洋大学,2007.
[4] 周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