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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中学生,因肚子疼痛住进医院,被医生诊断为“胆总管癌”。在几个月的化疗中,已获得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她为此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后来,她的病情经另一家医院确诊,只是得了胆结石……
女生患上“胆管癌”
21岁的冬冬,是横县南乡镇板路村人。高考完后的她在家里等待大学录取通知书。其间,她发现上腹疼痛难受,并向腰背部放射。
同年7月5日,家人将冬冬送进当地医院肝胆科治疗。入院时,冬冬被初诊为胆石症、脾亢。过了两天,医生为她做了胆石肠吻合术及脾切除术。最后,医生诊断她患有胆管癌、脾亢。7月18日,灵山县人民医院将她从该院的肝胆科转到肿瘤科,进行了第一次化疗。
接下来的3个月时间里,冬冬又先后到该医院肿瘤科进行了3次化疗。其间,她出现了黄疸加重,反复低烧。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她除了打几天的消炎针外,医生还建议她做了胆管外引流术和支架植入术。
同年11月,当医院要求冬冬做第五次化疗时,家属考虑到冬冬的病情一直没见好转,而且黄疸一直未退,反复高烧,便决定转院治疗。
胆结石被误诊为胆管癌
从灵山县人民医院结账出院后,冬冬被送到广西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进一步检查,发现冬冬所患的不是“胆管癌”,而是胆结石,胆结石直径1.8厘米。该医院随即为她做手术,很快将结石取出,病情好转。
事后,就被误诊为“癌症”一事,冬冬及其家人向灵山县人民医院讨说法,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灵山县人民医院则说,他们没有错,一分钱也不赔。
因协商不下,冬冬一纸诉状递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7万多元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冬冬说,医院方在没有病理确诊的情况下进行盲目的化疗,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了她病情恶化。更重要的是,由于对方的误诊,让她甚至产生过轻生的念头。当她获得广西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时,她也无心上学,结果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此外,为了治病,家里还四处欠债。庭审中,冬冬向法庭提交了“大学入学通知书”,以及医院费用发票等证据。
医院方则认为,他们为冬冬进行胆总管探查术,以及施行吻合术和孔管引流术后,诊断她患了胆管癌,然后“对症下药”对其进行化疗。另外,医院为她进行脾切手术,也是及时正确的……所有这些,医院方都是符合医疗原则,并无不当之处,对方病情复发的风险不是他们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应由患者自行承担。
医院被判赔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因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被患者依赖,故院方在进行执业活动时,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等义务,如果院方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在审理中,医院以冬冬的病历以及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没有过错。法院认为,这份“意见书”虽然证明了冬冬的阻塞性黄疸和肝功能损害,与医院为她做胆囊空肠吻合,以及脾切除术等治疗没有因果关系,但并不能证明医院诊断她患“胆总管癌”是正确的,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因冬冬被诊断为“胆总管癌”,医院在没有做病理切片检查的情况下,就对患者进行4次化疗,不符合医疗常规,医院的行为存在医疗过失。此外,化疗属于化学治疗,具有一定的副作用,此举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侵害,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灵山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方赔偿冬冬3万多元。
冬冬告诉笔者,由于医院的误诊,她失去了好多东西,她曾3次想到过跳楼自杀,可是每次都被家人及时发现。在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治疗时,她还从医生的口中得知,患者在化疗过程中,由于用到烷化剂如环磷酰胺等药物,均可能导致卵巢功能低下,影响到日后的生育问题。
更让冬冬感到难过的是,现在本应该坐在大学课堂里的她,却还在为再次考大学而拼搏着。
女生患上“胆管癌”
21岁的冬冬,是横县南乡镇板路村人。高考完后的她在家里等待大学录取通知书。其间,她发现上腹疼痛难受,并向腰背部放射。
同年7月5日,家人将冬冬送进当地医院肝胆科治疗。入院时,冬冬被初诊为胆石症、脾亢。过了两天,医生为她做了胆石肠吻合术及脾切除术。最后,医生诊断她患有胆管癌、脾亢。7月18日,灵山县人民医院将她从该院的肝胆科转到肿瘤科,进行了第一次化疗。
接下来的3个月时间里,冬冬又先后到该医院肿瘤科进行了3次化疗。其间,她出现了黄疸加重,反复低烧。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她除了打几天的消炎针外,医生还建议她做了胆管外引流术和支架植入术。
同年11月,当医院要求冬冬做第五次化疗时,家属考虑到冬冬的病情一直没见好转,而且黄疸一直未退,反复高烧,便决定转院治疗。
胆结石被误诊为胆管癌
从灵山县人民医院结账出院后,冬冬被送到广西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进一步检查,发现冬冬所患的不是“胆管癌”,而是胆结石,胆结石直径1.8厘米。该医院随即为她做手术,很快将结石取出,病情好转。
事后,就被误诊为“癌症”一事,冬冬及其家人向灵山县人民医院讨说法,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灵山县人民医院则说,他们没有错,一分钱也不赔。
因协商不下,冬冬一纸诉状递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7万多元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冬冬说,医院方在没有病理确诊的情况下进行盲目的化疗,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了她病情恶化。更重要的是,由于对方的误诊,让她甚至产生过轻生的念头。当她获得广西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时,她也无心上学,结果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此外,为了治病,家里还四处欠债。庭审中,冬冬向法庭提交了“大学入学通知书”,以及医院费用发票等证据。
医院方则认为,他们为冬冬进行胆总管探查术,以及施行吻合术和孔管引流术后,诊断她患了胆管癌,然后“对症下药”对其进行化疗。另外,医院为她进行脾切手术,也是及时正确的……所有这些,医院方都是符合医疗原则,并无不当之处,对方病情复发的风险不是他们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应由患者自行承担。
医院被判赔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因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被患者依赖,故院方在进行执业活动时,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等义务,如果院方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在审理中,医院以冬冬的病历以及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书”,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没有过错。法院认为,这份“意见书”虽然证明了冬冬的阻塞性黄疸和肝功能损害,与医院为她做胆囊空肠吻合,以及脾切除术等治疗没有因果关系,但并不能证明医院诊断她患“胆总管癌”是正确的,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因冬冬被诊断为“胆总管癌”,医院在没有做病理切片检查的情况下,就对患者进行4次化疗,不符合医疗常规,医院的行为存在医疗过失。此外,化疗属于化学治疗,具有一定的副作用,此举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侵害,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灵山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方赔偿冬冬3万多元。
冬冬告诉笔者,由于医院的误诊,她失去了好多东西,她曾3次想到过跳楼自杀,可是每次都被家人及时发现。在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治疗时,她还从医生的口中得知,患者在化疗过程中,由于用到烷化剂如环磷酰胺等药物,均可能导致卵巢功能低下,影响到日后的生育问题。
更让冬冬感到难过的是,现在本应该坐在大学课堂里的她,却还在为再次考大学而拼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