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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進,农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与此同时,村镇建设活动出现了严峻形势,呈现出自发和随意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基础设施滞后,生活环境恶化,建筑风格混乱,规划技术力量薄弱,村镇建设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等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文章主要针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城乡统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1.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管理的关系
统筹城乡的发展就是要彻底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和城乡共同发展的格局。村镇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决定了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成败。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之下,要想全面的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工作,那么就必须要消除城乡二元的结构,共同促进城乡头筹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全面解决农村三农的问题。城乡统筹发展和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不仅仅只是理论的关系,同时两者还必须要相互实现,除此之外还是作用和反作用之间的关系。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必须要在城乡统筹的理论指导之下进行,其实施的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在城乡背景之下统筹的实施效果。另外,城乡统筹的发展前提保证了村镇建设的管理的方向,村镇建设管理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城乡统筹的质量。村镇建设管理可以直接借鉴城市建设的一些经验,共同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科的工作。如果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工作没有做到位,那么就必然会影响到城乡统筹的总体进度,从而对城乡统筹起到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2.村镇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村庄规划在管理中失效
究其原因,一是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衔接,有规划的用地没指标,有指标的用地没规划,导致规划失效;二是农村宅基地绝大多数未实现“三统一”,能建房的土地还在农户手中,村民委员会没法调配;三是行政执法管理不到位,大量的违章建设,建筑移位,造成规划难以继续实施;四是紧缩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利于旧村庄的成块搬迁改造,旧村改不了,新村不能建;五是村庄规划缺乏简易的调整修改程序,未能应对一些细少的村情作出适时的应变;六是对村庄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村庄规划经费不足,导致设计门槛低,智力投入少,质量低,指导性差。
2.2、城乡规划法存在缺陷
目前来说,在我国城乡统筹背景之下建设村镇管理的过程中,《城乡规划法》起到了较为核心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首先,《城乡规划法》在法规中明确使用了不同的词汇表达了同一个词汇,有的地方好出现着一定的问题。其次,在我国城乡规划法整体的体系上来说,对相关的概念的定义和描述还有所欠缺,和公益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最后,对于村镇规划建设中含有违法的建设的责任来说,没有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得村镇规划没有约束力。
2.3、村镇居民建设和管理村镇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村镇居民难以主动发起参与规划、建设,且村镇居民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与采纳,因此公众积极性不高。并且,我国公众参与的形式十分单一,在村镇规划编制阶段、决策阶段,公众参与未能发挥作用。
2.4、管理法规中村镇建设管理内容少
《城乡规划法》对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编制深度、编制要求没有明确,也没有出台技术导则,致使村庄规划的审批无标准可依。《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批后管理,需不需要规划核实没有说明,对发现违章建筑,要求责令停工,恢复现状,但遇到恢复不了时是不是要拆除,也没有规定。
3.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对策
3.1、加强相关体系的编制
创新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细化村镇规划分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将村庄规划的编制进行细分,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总体规划从细碎的各家各户的住房落点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重点研究道路网、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布局等;而村庄建设规划在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村民参与,公平、公正、公开地安排各户住房用地或住房位置,经村民签字认可,便于相互监督。通过细化村镇规划分级,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只审批总体规划,作为法定管理依据,而村庄建设规划则可以下放,由村委会组织编制,乡镇政府审批,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3.2、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目前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之上,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且不断的充实新内容,使得法规在我国城乡统筹的建设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应该制订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法》。不仅仅要完善《城乡规划法》的程序性的规定,并且增加适当的内容。还必须要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保持统一。其次就是必须要制订相关的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城乡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城乡规划法》是目前最主要的法律之一,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3.3、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
因此,一方面要丰富公众参与的主体与形式。建立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多视角的村镇规划公众参与机构,加强交流,并综合运用多种媒介,拓宽村镇居民参与村镇建设管理的渠道,使村镇民众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村镇建设管理中来。另一方面,规划各个环节都应当有公众的参与。在修改方案的公示阶段,可以通过路演、展览等活动向公众告知并征集意见。只有每个过程都能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公众利益才能得到最大体现,城乡统筹中的村镇建设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3.4、创新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职
要管理好村镇建设,需要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支持,需要切身了解村民的想法和需要,因此需要吸纳接近村民的管理人员到管理队伍中来。新的城乡规划法及条例对村镇规划管理的重心从县级主管部门下移到了乡镇人民政府,并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以及批后管理等管理权限预留了进一步下放的空间。做好权力下放的文章,能极大的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只需要明确村民委、办事处、及镇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就能组建一支新的村镇规划管理队伍,才能把矛盾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4.结束语
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之下,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工作,对相关的制度和法规进行编制和审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的确定和规划,既是落实“统筹城乡”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村民自治、规范管理程序的重要工作。文章倡导细化分级,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提出健全机制,创新管理观点,为改进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璐.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镇建设管理——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1:18-19.
[2]金志强.城乡统筹背景下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4:299-300.
【关键词】 城乡统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1.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管理的关系
统筹城乡的发展就是要彻底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和城乡共同发展的格局。村镇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决定了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成败。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之下,要想全面的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工作,那么就必须要消除城乡二元的结构,共同促进城乡头筹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全面解决农村三农的问题。城乡统筹发展和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不仅仅只是理论的关系,同时两者还必须要相互实现,除此之外还是作用和反作用之间的关系。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必须要在城乡统筹的理论指导之下进行,其实施的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在城乡背景之下统筹的实施效果。另外,城乡统筹的发展前提保证了村镇建设的管理的方向,村镇建设管理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城乡统筹的质量。村镇建设管理可以直接借鉴城市建设的一些经验,共同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科的工作。如果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工作没有做到位,那么就必然会影响到城乡统筹的总体进度,从而对城乡统筹起到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2.村镇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村庄规划在管理中失效
究其原因,一是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衔接,有规划的用地没指标,有指标的用地没规划,导致规划失效;二是农村宅基地绝大多数未实现“三统一”,能建房的土地还在农户手中,村民委员会没法调配;三是行政执法管理不到位,大量的违章建设,建筑移位,造成规划难以继续实施;四是紧缩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利于旧村庄的成块搬迁改造,旧村改不了,新村不能建;五是村庄规划缺乏简易的调整修改程序,未能应对一些细少的村情作出适时的应变;六是对村庄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村庄规划经费不足,导致设计门槛低,智力投入少,质量低,指导性差。
2.2、城乡规划法存在缺陷
目前来说,在我国城乡统筹背景之下建设村镇管理的过程中,《城乡规划法》起到了较为核心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首先,《城乡规划法》在法规中明确使用了不同的词汇表达了同一个词汇,有的地方好出现着一定的问题。其次,在我国城乡规划法整体的体系上来说,对相关的概念的定义和描述还有所欠缺,和公益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最后,对于村镇规划建设中含有违法的建设的责任来说,没有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得村镇规划没有约束力。
2.3、村镇居民建设和管理村镇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村镇居民难以主动发起参与规划、建设,且村镇居民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与采纳,因此公众积极性不高。并且,我国公众参与的形式十分单一,在村镇规划编制阶段、决策阶段,公众参与未能发挥作用。
2.4、管理法规中村镇建设管理内容少
《城乡规划法》对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编制深度、编制要求没有明确,也没有出台技术导则,致使村庄规划的审批无标准可依。《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批后管理,需不需要规划核实没有说明,对发现违章建筑,要求责令停工,恢复现状,但遇到恢复不了时是不是要拆除,也没有规定。
3.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对策
3.1、加强相关体系的编制
创新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细化村镇规划分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将村庄规划的编制进行细分,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总体规划从细碎的各家各户的住房落点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重点研究道路网、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布局等;而村庄建设规划在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村民参与,公平、公正、公开地安排各户住房用地或住房位置,经村民签字认可,便于相互监督。通过细化村镇规划分级,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只审批总体规划,作为法定管理依据,而村庄建设规划则可以下放,由村委会组织编制,乡镇政府审批,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3.2、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目前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之上,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且不断的充实新内容,使得法规在我国城乡统筹的建设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应该制订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法》。不仅仅要完善《城乡规划法》的程序性的规定,并且增加适当的内容。还必须要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保持统一。其次就是必须要制订相关的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城乡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城乡规划法》是目前最主要的法律之一,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3.3、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
因此,一方面要丰富公众参与的主体与形式。建立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多视角的村镇规划公众参与机构,加强交流,并综合运用多种媒介,拓宽村镇居民参与村镇建设管理的渠道,使村镇民众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村镇建设管理中来。另一方面,规划各个环节都应当有公众的参与。在修改方案的公示阶段,可以通过路演、展览等活动向公众告知并征集意见。只有每个过程都能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公众利益才能得到最大体现,城乡统筹中的村镇建设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3.4、创新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职
要管理好村镇建设,需要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支持,需要切身了解村民的想法和需要,因此需要吸纳接近村民的管理人员到管理队伍中来。新的城乡规划法及条例对村镇规划管理的重心从县级主管部门下移到了乡镇人民政府,并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以及批后管理等管理权限预留了进一步下放的空间。做好权力下放的文章,能极大的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只需要明确村民委、办事处、及镇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就能组建一支新的村镇规划管理队伍,才能把矛盾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4.结束语
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之下,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工作,对相关的制度和法规进行编制和审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的确定和规划,既是落实“统筹城乡”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村民自治、规范管理程序的重要工作。文章倡导细化分级,重心下移的工作思路,提出健全机制,创新管理观点,为改进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璐.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镇建设管理——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1:18-19.
[2]金志强.城乡统筹背景下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4:29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