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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2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因其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我国政府采购诞生于市场经济初期,理论和实践还不完善。本文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出发,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约束规范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
1996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试点,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
2003年全国实施采购的规模为1659.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6.7%,比上年同期增长2个百分点。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36亿元,2005年增长了37%,达到2928亿元。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及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显示,2010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8422亿元,从2005年起,年均增长23.5%。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政府采购支出应该占GDP的10%,或者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30%。如果按此要求来评判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则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远没有达到这一国际标准。
(二)政府采购的内容日益广泛
我国政府采购的内容已从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2005年,全国货物类采购1408.6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8%,同比增长34.3%;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5%,同比增长39.5%;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同比增长41.4%。
然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围绕着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进行,针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采购活动较少,特别是对药品的采购还没有大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的内容还有待于拓宽。
(三)政府采购的法制逐渐加强
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保障。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继《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许多针对政府采购的地方性规章也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外的采购法规制度,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有序运转。
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分为拟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招标、资金归集与支付等。这些环节紧密相连,共同构成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体系。然而,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寻租和腐败现象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机关负责制、第三方质检制和招投标制等,在政府采购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出现供应商、采购员和财政部门官员合谋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实行政府采购后,形成了资金和权力的高度集中,极易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因此,政府采购吸引众多利益集团参与和争夺租金。
由于政府采购人员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在国际社会,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频频出现,政府寻租和腐败现象经常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国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的“重灾区”是工程采购领域,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近年查处的工程行贿受贿案占全市经济案件总数的34%,湖北省襄樊市监察局查处的严重索贿案件中,70%与工程建设有关。1999年1月4日,重庆纂江县的彩虹桥整体垮塌,夺走了40条无辜的生命。这些国家斥巨资建设的工程,不仅未能造福于民,而且因腐败行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缺失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从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一方面,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政府采购未能有力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以政府采购汽车为例,国家机关公开采购的汽车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的比重非常低。《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国产品牌红旗轿车所占比重仅为2.28%”。另一方面,民族产业保护不足。由于国货标准一直缺失,使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难以实现。2007年1月,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进行路面设备招标,令人意外的是根据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大多数设备必须是“洋品牌”。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的法律基础比较缺乏,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如,完整的采购过程必须辅之各个阶段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缺乏实施细则,使得采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又如,在保护国企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由于没有明确的国货标准,使得国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承担购买美国产品的义务,同时对具体的操作细节进行了明确,这就使美国国内的企业得到了保护。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探索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本文结合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发挥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要充分发挥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首先应提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政府采购具有多种政策功能,如调控功能、保护功能、导向功能和监督功能,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宏观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实践证明,如果政府采购的政策运用得当,可以实现其他工具难以实现的目标。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把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和实际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落到实处。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了监督与操作相分离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应从制度上保证相互监督制约的实施。一方面,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不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以保证政府采购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建立政府采购机构内控制度,保证政府采购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要分开,政府采购人员要经过政府考核等。
(三)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美国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中很多环节的规定都过于笼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健全政府采购的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如《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本国货物,这就需要对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界定。另外,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对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定做出规定,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达到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上海财政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3.
[3]张静中,曹文红.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2(5).
[4]徐丹丹.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展望.商业现代化.2006(7).
[5]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因其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管理,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我国政府采购诞生于市场经济初期,理论和实践还不完善。本文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出发,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约束规范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分析
1996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试点,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
2003年全国实施采购的规模为1659.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6.7%,比上年同期增长2个百分点。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36亿元,2005年增长了37%,达到2928亿元。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及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显示,2010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8422亿元,从2005年起,年均增长23.5%。
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政府采购支出应该占GDP的10%,或者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30%。如果按此要求来评判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则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远没有达到这一国际标准。
(二)政府采购的内容日益广泛
我国政府采购的内容已从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2005年,全国货物类采购1408.6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8%,同比增长34.3%;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5%,同比增长39.5%;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同比增长41.4%。
然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围绕着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进行,针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采购活动较少,特别是对药品的采购还没有大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的内容还有待于拓宽。
(三)政府采购的法制逐渐加强
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保障。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继《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许多针对政府采购的地方性规章也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外的采购法规制度,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有序运转。
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分为拟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招标、资金归集与支付等。这些环节紧密相连,共同构成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体系。然而,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寻租和腐败现象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采购机关负责制、第三方质检制和招投标制等,在政府采购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出现供应商、采购员和财政部门官员合谋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实行政府采购后,形成了资金和权力的高度集中,极易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因此,政府采购吸引众多利益集团参与和争夺租金。
由于政府采购人员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在国际社会,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频频出现,政府寻租和腐败现象经常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国政府采购中寻租现象的“重灾区”是工程采购领域,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近年查处的工程行贿受贿案占全市经济案件总数的34%,湖北省襄樊市监察局查处的严重索贿案件中,70%与工程建设有关。1999年1月4日,重庆纂江县的彩虹桥整体垮塌,夺走了40条无辜的生命。这些国家斥巨资建设的工程,不仅未能造福于民,而且因腐败行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缺失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指,政府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从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一方面,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政府采购未能有力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以政府采购汽车为例,国家机关公开采购的汽车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的比重非常低。《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国产品牌红旗轿车所占比重仅为2.28%”。另一方面,民族产业保护不足。由于国货标准一直缺失,使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难以实现。2007年1月,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进行路面设备招标,令人意外的是根据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大多数设备必须是“洋品牌”。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的法律基础比较缺乏,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如,完整的采购过程必须辅之各个阶段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方式和程序,缺乏实施细则,使得采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又如,在保护国企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由于没有明确的国货标准,使得国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承担购买美国产品的义务,同时对具体的操作细节进行了明确,这就使美国国内的企业得到了保护。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探索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本文结合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发挥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要充分发挥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首先应提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认识。政府采购具有多种政策功能,如调控功能、保护功能、导向功能和监督功能,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宏观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实践证明,如果政府采购的政策运用得当,可以实现其他工具难以实现的目标。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把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和实际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落到实处。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了监督与操作相分离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因此应从制度上保证相互监督制约的实施。一方面,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不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以保证政府采购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建立政府采购机构内控制度,保证政府采购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要分开,政府采购人员要经过政府考核等。
(三)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美国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中很多环节的规定都过于笼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健全政府采购的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如《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本国货物,这就需要对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界定。另外,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对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定做出规定,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达到与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上海财政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3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3.
[3]张静中,曹文红.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2(5).
[4]徐丹丹.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展望.商业现代化.2006(7).
[5]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