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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密函在传递过程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传递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启递筒”(密函装于竹筒内再密封,称为递筒)。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边徼”,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斩刑。谁知几年后,“他卒事觉”,即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所为,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被冤杀的。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
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过失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无罪获刑)。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疑罪从无”。
宋代的法律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
回到前面的汪青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赵粹中倒不是个糊涂官,他曾雪岳飞之冤,主政池州时,“郡政修举,实惠及民”,虽不是“无懈可击的神探”,却也是一名好官,他对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他因为这个案子“落职”,即被撤去官职,其他有牵连的官员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余责罚有差”。
这个冤案总算了结,却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再优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再严厉,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为重要的,还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尽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
摘自《华声》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
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过失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无罪获刑)。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疑罪从无”。
宋代的法律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
回到前面的汪青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赵粹中倒不是个糊涂官,他曾雪岳飞之冤,主政池州时,“郡政修举,实惠及民”,虽不是“无懈可击的神探”,却也是一名好官,他对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他因为这个案子“落职”,即被撤去官职,其他有牵连的官员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余责罚有差”。
这个冤案总算了结,却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再优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再严厉,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为重要的,还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尽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
摘自《华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