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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基本建设进行有效管理,是企业发展中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代建制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它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提高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文章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
1.代建制的内涵
1.1代建制
研究代建制,首先要对其内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张奇(2006)等学者倾向于从过程角度阐述,着重强调代建制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过程[1]。例如,邓曦和刘幸(2007)认为,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2]。一些学者侧重于从主体角度定义代建制,突出强调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如投资方、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如周红波等(2007)的定义着重强调代建企业,用建设工程认知程度、专业技术和相应资格对其详细界定[3]。
无论侧重于哪一角度,在各代建制含义中其关键要素均有所体现。其一,涉及代建制的主体,如管理主体、代建主体和使用主体;其二,代建制的基础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三,体现代建的运作流程;其四,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实施。
1.2实施代建制的背景动因
代建制出现和发展的动因源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和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弊端。传统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体,组建工程建设筹建处或工程指挥部,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班子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模式使项目监控处于失控状态,容易诱发投资失控、监督失控、建设失控和市场失控(黄远智,2007)[4]。
传统政府项目采用自建制的运行模式,代建制代替自建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苏永青和尹贻林(2011)总结自建制的弊端包括:缺乏专业性,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5]。
2.企业目前的基建项目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2.1设立专门基建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基建管理
采用该模式可及时了解使用单位的要求,并尽快落实到设计和施工中,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的使用要求;同时,能够积极对待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需求,便于灵活处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另外,基建部门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对参建各方及工程质量情况十分清楚,便于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与运行管理。但该模式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建设单位既是项目的投资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承担了项目的所有风险;二是建设单位需要组织较庞大的管理机构和较多的管理人员;三是项目管理工作量大,涉及专业种类繁多,专业化程度高,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很难具备所需的多种专业知识,致使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
2.2组建临时基建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基建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临时机构进行项目管理。该模式降低了工程协调难度,较易调动项目所需的人、物、财等资源,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然而,该模式尚存在一些弊端: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等管理成本太高;机构的领导往往由单位领导兼任,导致管理责任不明确;临时管理人员由于业务能力所限,很难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和监督失灵,投资效益低下。
3.代建制管理模式目前暴露的问题及弊端
3.1缺乏全国性明确统一的代建制度
虽然浙江、福建、北京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地方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代建制的推行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但是在整个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关于代建制的规范性文件。
对代建制的适用范围、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代建各方权利义务等各地存在不同的界定,例如对于代建制项目投资额度限定方面,宁波市规定“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人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然而北京市规定“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的代建制管理办法或法律法规,影响了各个地区对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市场准人、组织实施方面难以形成全国性统一标准,导致对于代建制诸多关键问题的理解和贯彻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和分歧。
3.2代建单位阶段性法人地位难保障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代建单位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得代建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强。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1300号)明确,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在现实操作中普遍做法是政府业主负责管理建设资金,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经监理单位及审计部门确认后,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另外,代建项目资金审批流程繁杂、到位节奏慢,无论项目性质和大小均要付出高额沟通成本。目前的资金拨付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效率,而且容易造成政府部门过多地干涉代建单位,直接介人工程项目的实施,甚至致使项目投资资金失控。
3.3管理费用低阻碍了代建市场培育
目前代建管理费一般按照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在杭州市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過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低且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控制投资分担的责任不对称,造成了代建合同普遍存在代建单位承担义务多、责任大、权力小、收费少的现象。一些代建项目中,均因代建管理费过低致使代建单位人不敷出,低廉的代建管理费不仅影响了其管理积极性,而且容易致使项目工程建设难以进行。
4.完善代建制的对策
4.1健全法律法規方面
我国代建制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实际发展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将代建制纳入到法制轨道,确立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权责明确的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建立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代建制适用范围、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取费标准和实施过程等方面。
4.2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
目前,针对风险防控的制度主要有委托合同、代建单位履约保函、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等。政府作为投资人,通过委托合同将工程风险转移给代建单位。以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代建制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主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风险,转移代建人无法承担的工程风险,从而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建立代建制多项目管理的风险防范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水平(祁神军等,2013)[6]。
4.3代建项目治理优化方面
项目治理优化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代建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履行担保和相应的奖惩机制、加强代建委托合同的管理、建立合理的代建报酬体系等。理顺整个代建制项目治理体系,有利于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保障项目效率,杜绝“三超”现象发生,不断推进代建制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
4.4完善监督机制方面
兰定筠和李世蓉(2007)提出完善包括监督政府、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代建制监管机制。
其中,监督政府机制包括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和政府权力制约机制;政府监督机制包括投资、财政、建设、审计和稽查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则是指公众、社会团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代建制监督体系的完善,无疑可以遏制腐败,预防项目风险[7]。
4.5完善代建市场方面
首先,完善代建市场准入机制。设立准入标准,只有符合资格的企业才能进入代建市场,承接代建任务。其次,建立代建市场诚信机制。周红波等(2007)提出,建立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体系,用于记录违法违规不良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用于对守法、守信和综合实力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价[3]。
结束语
在企业中,运用代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保障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并且代建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累积了大量经验,在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更进一步的加强各项制度以及规范的建设,从而促进其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奇.政府投资代建制的模式和进一步规范的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5):64-67.
[2]邓曦,刘幸.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04):148-151.
[3]周红波,叶少帅,沈康.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与风险分析[J].建筑经济,2007,(05):52-55.
[4]黄远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特征及实践问题的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J].2007,(02):13-17.
[5]苏永青,尹贻林.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模式的探讨[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53-57.
[6]祁神军,王玉芳,张云波,项剑平.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代建制多项目管理风险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3):68-72.
[7]兰定筠,李世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管机制研究[J].建筑经济,2007,(11):68-70.张中林.公路项目代建制管理探讨[J].交通标准化,2014,02:94-95+98.
[8]姚尧,郭志达.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监管的动态博弈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04:52-56.
[9]聂德华.“代建制”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在某工程中的应用[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10:207-208.
【关键词】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
1.代建制的内涵
1.1代建制
研究代建制,首先要对其内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张奇(2006)等学者倾向于从过程角度阐述,着重强调代建制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过程[1]。例如,邓曦和刘幸(2007)认为,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2]。一些学者侧重于从主体角度定义代建制,突出强调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如投资方、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如周红波等(2007)的定义着重强调代建企业,用建设工程认知程度、专业技术和相应资格对其详细界定[3]。
无论侧重于哪一角度,在各代建制含义中其关键要素均有所体现。其一,涉及代建制的主体,如管理主体、代建主体和使用主体;其二,代建制的基础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三,体现代建的运作流程;其四,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实施。
1.2实施代建制的背景动因
代建制出现和发展的动因源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和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弊端。传统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体,组建工程建设筹建处或工程指挥部,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建设班子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模式使项目监控处于失控状态,容易诱发投资失控、监督失控、建设失控和市场失控(黄远智,2007)[4]。
传统政府项目采用自建制的运行模式,代建制代替自建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苏永青和尹贻林(2011)总结自建制的弊端包括:缺乏专业性,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5]。
2.企业目前的基建项目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2.1设立专门基建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基建管理
采用该模式可及时了解使用单位的要求,并尽快落实到设计和施工中,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的使用要求;同时,能够积极对待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需求,便于灵活处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另外,基建部门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对参建各方及工程质量情况十分清楚,便于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与运行管理。但该模式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建设单位既是项目的投资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承担了项目的所有风险;二是建设单位需要组织较庞大的管理机构和较多的管理人员;三是项目管理工作量大,涉及专业种类繁多,专业化程度高,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很难具备所需的多种专业知识,致使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
2.2组建临时基建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基建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临时机构进行项目管理。该模式降低了工程协调难度,较易调动项目所需的人、物、财等资源,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然而,该模式尚存在一些弊端: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等管理成本太高;机构的领导往往由单位领导兼任,导致管理责任不明确;临时管理人员由于业务能力所限,很难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和监督失灵,投资效益低下。
3.代建制管理模式目前暴露的问题及弊端
3.1缺乏全国性明确统一的代建制度
虽然浙江、福建、北京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地方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代建制的推行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但是在整个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关于代建制的规范性文件。
对代建制的适用范围、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代建各方权利义务等各地存在不同的界定,例如对于代建制项目投资额度限定方面,宁波市规定“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人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然而北京市规定“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的代建制管理办法或法律法规,影响了各个地区对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市场准人、组织实施方面难以形成全国性统一标准,导致对于代建制诸多关键问题的理解和贯彻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和分歧。
3.2代建单位阶段性法人地位难保障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代建单位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得代建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强。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1300号)明确,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在现实操作中普遍做法是政府业主负责管理建设资金,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经监理单位及审计部门确认后,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另外,代建项目资金审批流程繁杂、到位节奏慢,无论项目性质和大小均要付出高额沟通成本。目前的资金拨付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项目推进效率,而且容易造成政府部门过多地干涉代建单位,直接介人工程项目的实施,甚至致使项目投资资金失控。
3.3管理费用低阻碍了代建市场培育
目前代建管理费一般按照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在杭州市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過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低且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控制投资分担的责任不对称,造成了代建合同普遍存在代建单位承担义务多、责任大、权力小、收费少的现象。一些代建项目中,均因代建管理费过低致使代建单位人不敷出,低廉的代建管理费不仅影响了其管理积极性,而且容易致使项目工程建设难以进行。
4.完善代建制的对策
4.1健全法律法規方面
我国代建制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实际发展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将代建制纳入到法制轨道,确立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权责明确的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建立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代建制适用范围、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取费标准和实施过程等方面。
4.2防范和控制风险方面
目前,针对风险防控的制度主要有委托合同、代建单位履约保函、项目风险管理制度等。政府作为投资人,通过委托合同将工程风险转移给代建单位。以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代建制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主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风险,转移代建人无法承担的工程风险,从而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建立代建制多项目管理的风险防范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水平(祁神军等,2013)[6]。
4.3代建项目治理优化方面
项目治理优化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代建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履行担保和相应的奖惩机制、加强代建委托合同的管理、建立合理的代建报酬体系等。理顺整个代建制项目治理体系,有利于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质量、保障项目效率,杜绝“三超”现象发生,不断推进代建制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
4.4完善监督机制方面
兰定筠和李世蓉(2007)提出完善包括监督政府、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代建制监管机制。
其中,监督政府机制包括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和政府权力制约机制;政府监督机制包括投资、财政、建设、审计和稽查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则是指公众、社会团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代建制监督体系的完善,无疑可以遏制腐败,预防项目风险[7]。
4.5完善代建市场方面
首先,完善代建市场准入机制。设立准入标准,只有符合资格的企业才能进入代建市场,承接代建任务。其次,建立代建市场诚信机制。周红波等(2007)提出,建立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体系,用于记录违法违规不良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用于对守法、守信和综合实力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价[3]。
结束语
在企业中,运用代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保障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并且代建作为一种项目管理模式,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累积了大量经验,在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更进一步的加强各项制度以及规范的建设,从而促进其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奇.政府投资代建制的模式和进一步规范的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5):64-67.
[2]邓曦,刘幸.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04):148-151.
[3]周红波,叶少帅,沈康.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与风险分析[J].建筑经济,2007,(05):52-55.
[4]黄远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特征及实践问题的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J].2007,(02):13-17.
[5]苏永青,尹贻林.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模式的探讨[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53-57.
[6]祁神军,王玉芳,张云波,项剑平.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代建制多项目管理风险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23):68-72.
[7]兰定筠,李世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管机制研究[J].建筑经济,2007,(11):68-70.张中林.公路项目代建制管理探讨[J].交通标准化,2014,02:94-95+98.
[8]姚尧,郭志达.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监管的动态博弈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04:52-56.
[9]聂德华.“代建制”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在某工程中的应用[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10:20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