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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5年8月1日,塞尔维亚人约翰与上海某网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俱乐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约翰在北京市某区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担任网球教练,由该公司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的领导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资。上海俱乐部先后为约翰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工作签证以及居留许可证。约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