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海外代购行业的兴起和发展,诸多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日益显现,文章旨在通过界定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分析代购活动中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益,在现实交易中受到的权益侵害,并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网购的增改部分所带来的的启发,思考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寻求更好的维权途径,针对我国现有的状况提出促进和完善保护海外化妆品代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化妆品代购;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海外化妆品代购已经成为新一代时尚女性消费的重要选择,但在这个消费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令人不愉快的问题,对国内买家真正享受网络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生活便利和消费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总体看来,出现的这些法律问题都离不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一个对这些冲突在事前进行合理防范、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在事后能实现维权救济的法律体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终途径。
一、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界定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对于权利的救济过程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都有重要的影响,而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当事人能获得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1}由此可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海外化妆品代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卖家提供的现有的商品代购(即现货代购)和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即非现货代购)。前者中,代购商和买家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代购商与国外商家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代购商与最终买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把最终买家与代购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看作一种服务行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说最终买家相对于代购商来说无疑是消费者,所以说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与信息获取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为了保护占据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网购的修改
要想保护一项权利,首先要确认这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明晰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关于网购的增添内容,这些改进致力于解决现实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一)索要发票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就是说,代购者在进行交易之时,应当要提供发票,如果购买者索要发票,代购者必须出具。但该条限制并不严格,很多经营者会用收据来代替发票,这种方式不规范,而且无法起到纳税、报销等与发票同等的作用。
(二)无理由退货的保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首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的设置受到大众的普遍肯定和支持。其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退货等现象。最后,此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三)知悉实况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就要求代购者除了提供化妆品的相应信息,还要提供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事先进行约定,明确各自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既有硬性的标准,又给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在代购发展得越来越好的今天,海外代购化妆品的圈子里也将逐渐形成一些交易惯例。第28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悉真情权。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能够满足其消费和生活需要的必要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信息保护明文入法将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受推销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望改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法律条文只是从意识上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因为我国缺乏专门法律,在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对于这类纠纷的维权举证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这只是一条软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技术手段保障管理,追索侵权行为的本源和证据并进行索赔。
(五)责任承担的明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3}。
我们知道类似于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数量极大,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中交易比实体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对风险也要进行更全面的预估。第44条就明确网络交易这种模式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索赔时既可以找消费者又可以找服务者,如果平台有过错的,将承担有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又划分了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避免出现纠纷之后互相推诿的情形。该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且该条作为网络交易的主要救济途径,日后必会得到广泛应用。
三、新法对解决代购中侵权问题的启示
海外化妆品代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大都伴随着对消费者一种或者多种权益的侵害现象,例如,商家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宣传、化妆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内容,这些变化对于解决上述侵权问题有很好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代购的主要途径是国内的购物网站,在代购网站上进行商品购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交易的虚拟性。交易双方不是以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实现交易,而是在各自的网络终端前完成挑选、付价、送货、接收的程序。这样方式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家的各种信息,包括信誉、经营地址、注册的经营范围以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都很难获取真实情况。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对于商家的入驻做了各种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相关信息,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必要信息遥不可及,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第28条规定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商家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旨在解决上述商家信息不明确的问题。但第28条规定的界定不够明确,值得期待的地方还有很多,譬如商家信息的披露方式应该让消费者易于获得和保留,披露的程度要真实、完整、充分,如果不披露会导致怎样具体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合理实现“反悔权”的行使
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会发布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4}作为卖方的商家不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关于商品的全部信息,消费者也无法从其他有效途径获知商品真实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商品选择带有很大的不可靠性。并且就化妆品来说,是与人的肌肤直接接触,使用频率很高的特殊商品,在产品质量上要求很高,但是由于代购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有差异的皮肤对于不同的化妆品的适应程度不一样,对于产品质量也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说代购化妆品存在着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这是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也影响到了公平交易权的行使,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侵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网上购物“反悔权”{5},给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热情一个“冷却期”。法条中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概念比较模糊,它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具体界定,不过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说化妆品一向属于特殊商品,应该不属于退货的范畴。尽管如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购的七天“反悔权”的规定对于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侵犯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问题还是指出一个可行的方向。比如说商家可以开创一种经营模式,在消费者所购买的化妆品中附上小样或试用装,这笔费用由消费者自己出,若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消费者就可以将其原装退回。这样的话就有效地解决了化妆品已经开封就不可以退货的问题,也使得化妆品这种昂贵的消费品在购买后也能合理的行使“反悔权”。并且在第45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文规定了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行为的违法性,也为惩治此类违法活动提供了处罚依据。
(三)减少消费者举证难度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商家有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或者发票的义务,这就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举证维权的权利。另外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的连带责任,给消费者的侵权索赔增加了方便,降低了一定的难度。明确了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应该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向经营商家发出警告,也促进了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和监督,使得此类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强有力的规制并提供了有实施性的惩罚依据。
(四)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交易有时引起买家的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隐私权遭到侵犯的现象,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精神损害。买家向卖家支付费用及报酬也是利用网络在线支付平台,就这种交易本身来说,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这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中财产安全的侵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须经消费者同意才能收集、使用其信息的原则,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从而侵扰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并在第50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海外代购同样受到该条的限制,在海外代购中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对代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规定商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合理并需要公开、经过消费者同意,一旦发生不当泄露的情况,商家需要担责。 此番修订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升级保障,关键性的一些应有规制在此次立法修订中都有显现,立法态度很明确,这对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都有相当大的指引意义。其相关内容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且由于增加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使得交易活动中对卖家的要求更加苛刻,能够优化经营者间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6}。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新增的条款还不能形成完善的体系,对于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众多问题也不能实现面面俱到,细致到位地规制和有效解决,存在着很多界定不清的地方,应该出台司法或者立法解释对于原则性的法条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以期达到更为清晰便于适用的目的。
四、完善海外化妆品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相关专门法律来规制,但是想要对于这种只是作为一种行业出现并引起的法律问题作出专门立法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切实际的。当前来说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已有法律的范畴,把海外化妆品代购的有关问题吸收进去,以便解决。我国现有的规制相关问题的法律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有关条约。可以考虑修改上述法律,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代购合同的性质以及解决方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享有的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关于代购合同产生纠纷时管辖的确认与准据法的适用,或者对现有法律出台解释,将相关问题纳进法律保护范畴,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这个新兴领域,以期达到完善法律,推动法律进步的目的。详细说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对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问题进行规制:
首先,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加大力度完善海外代购经营者的准入制度。这一点借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办法来对网络平台进行施压,通过确定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促使其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平台上的销售者主体合格,注册信息明确,便于在权益受害时确定相对方。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第三方制定管理细则对于出现不良信誉记录的销售者进行惩罚,使得其商业信用得到保障。
其次,通过法律对维权过程中的举证环节作出调整。证据对与纠纷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境外代购交易中最主要的是电子证据,但这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举证责任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考虑到境外代购交易具有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各种交易证据都保存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一般的消费者对这些交易数据的取得都束手无策。所以说,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是解决维权难的一条出路。
最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应该尽量减少“软条文”,明确规定商家实施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提升购物安心指数,让法律在实施中树立公信力和威慑力。
注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2}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44条。
{4}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期(下)。
{5}陈小龙:《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十一期(下),第266页。
{6}彭琪欢:《新<消法>淘汰不合格经营者》,《光彩》,2013年第12期。
[作者简介]陈姗,冯梦楚,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化妆品代购;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海外化妆品代购已经成为新一代时尚女性消费的重要选择,但在这个消费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令人不愉快的问题,对国内买家真正享受网络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生活便利和消费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总体看来,出现的这些法律问题都离不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一个对这些冲突在事前进行合理防范、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在事后能实现维权救济的法律体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终途径。
一、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消费者界定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对于权利的救济过程中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都有重要的影响,而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当事人能获得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1}由此可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海外化妆品代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据卖家提供的现有的商品代购(即现货代购)和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即非现货代购)。前者中,代购商和买家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代购商与国外商家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代购商与最终买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把最终买家与代购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看作一种服务行为,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说最终买家相对于代购商来说无疑是消费者,所以说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与信息获取以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为了保护占据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网购的修改
要想保护一项权利,首先要确认这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明晰享有的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关于网购的增添内容,这些改进致力于解决现实交易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一)索要发票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这就是说,代购者在进行交易之时,应当要提供发票,如果购买者索要发票,代购者必须出具。但该条限制并不严格,很多经营者会用收据来代替发票,这种方式不规范,而且无法起到纳税、报销等与发票同等的作用。
(二)无理由退货的保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首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的设置受到大众的普遍肯定和支持。其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退货等现象。最后,此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三)知悉实况的权利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就要求代购者除了提供化妆品的相应信息,还要提供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并且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事先进行约定,明确各自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既有硬性的标准,又给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在代购发展得越来越好的今天,海外代购化妆品的圈子里也将逐渐形成一些交易惯例。第28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悉真情权。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能够满足其消费和生活需要的必要条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四)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信息保护明文入法将使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受推销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望改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法律条文只是从意识上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因为我国缺乏专门法律,在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对于这类纠纷的维权举证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这只是一条软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技术手段保障管理,追索侵权行为的本源和证据并进行索赔。
(五)责任承担的明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3}。
我们知道类似于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数量极大,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中交易比实体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对风险也要进行更全面的预估。第44条就明确网络交易这种模式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索赔时既可以找消费者又可以找服务者,如果平台有过错的,将承担有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又划分了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避免出现纠纷之后互相推诿的情形。该条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且该条作为网络交易的主要救济途径,日后必会得到广泛应用。
三、新法对解决代购中侵权问题的启示
海外化妆品代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大都伴随着对消费者一种或者多种权益的侵害现象,例如,商家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宣传、化妆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内容,这些变化对于解决上述侵权问题有很好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代购的主要途径是国内的购物网站,在代购网站上进行商品购买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交易的虚拟性。交易双方不是以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实现交易,而是在各自的网络终端前完成挑选、付价、送货、接收的程序。这样方式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家的各种信息,包括信誉、经营地址、注册的经营范围以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都很难获取真实情况。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对于商家的入驻做了各种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相关信息,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必要信息遥不可及,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第28条规定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商家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旨在解决上述商家信息不明确的问题。但第28条规定的界定不够明确,值得期待的地方还有很多,譬如商家信息的披露方式应该让消费者易于获得和保留,披露的程度要真实、完整、充分,如果不披露会导致怎样具体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合理实现“反悔权”的行使
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会发布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4}作为卖方的商家不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展示关于商品的全部信息,消费者也无法从其他有效途径获知商品真实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商品选择带有很大的不可靠性。并且就化妆品来说,是与人的肌肤直接接触,使用频率很高的特殊商品,在产品质量上要求很高,但是由于代购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有差异的皮肤对于不同的化妆品的适应程度不一样,对于产品质量也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说代购化妆品存在着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这是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也影响到了公平交易权的行使,是消费者最常遇到的侵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网上购物“反悔权”{5},给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热情一个“冷却期”。法条中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概念比较模糊,它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具体界定,不过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说化妆品一向属于特殊商品,应该不属于退货的范畴。尽管如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购的七天“反悔权”的规定对于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侵犯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问题还是指出一个可行的方向。比如说商家可以开创一种经营模式,在消费者所购买的化妆品中附上小样或试用装,这笔费用由消费者自己出,若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消费者就可以将其原装退回。这样的话就有效地解决了化妆品已经开封就不可以退货的问题,也使得化妆品这种昂贵的消费品在购买后也能合理的行使“反悔权”。并且在第45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文规定了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行为的违法性,也为惩治此类违法活动提供了处罚依据。
(三)减少消费者举证难度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了商家有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或者发票的义务,这就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举证维权的权利。另外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的连带责任,给消费者的侵权索赔增加了方便,降低了一定的难度。明确了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第三方应该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向经营商家发出警告,也促进了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和监督,使得此类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强有力的规制并提供了有实施性的惩罚依据。
(四)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交易有时引起买家的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隐私权遭到侵犯的现象,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精神损害。买家向卖家支付费用及报酬也是利用网络在线支付平台,就这种交易本身来说,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这是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中财产安全的侵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须经消费者同意才能收集、使用其信息的原则,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从而侵扰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并在第50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海外代购同样受到该条的限制,在海外代购中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对代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规定商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合理并需要公开、经过消费者同意,一旦发生不当泄露的情况,商家需要担责。 此番修订将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升级保障,关键性的一些应有规制在此次立法修订中都有显现,立法态度很明确,这对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都有相当大的指引意义。其相关内容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且由于增加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使得交易活动中对卖家的要求更加苛刻,能够优化经营者间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6}。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新增的条款还不能形成完善的体系,对于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众多问题也不能实现面面俱到,细致到位地规制和有效解决,存在着很多界定不清的地方,应该出台司法或者立法解释对于原则性的法条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以期达到更为清晰便于适用的目的。
四、完善海外化妆品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解决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相关专门法律来规制,但是想要对于这种只是作为一种行业出现并引起的法律问题作出专门立法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切实际的。当前来说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已有法律的范畴,把海外化妆品代购的有关问题吸收进去,以便解决。我国现有的规制相关问题的法律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有关条约。可以考虑修改上述法律,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代购合同的性质以及解决方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享有的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关于代购合同产生纠纷时管辖的确认与准据法的适用,或者对现有法律出台解释,将相关问题纳进法律保护范畴,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这个新兴领域,以期达到完善法律,推动法律进步的目的。详细说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对海外化妆品代购中的问题进行规制:
首先,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加大力度完善海外代购经营者的准入制度。这一点借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办法来对网络平台进行施压,通过确定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促使其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平台上的销售者主体合格,注册信息明确,便于在权益受害时确定相对方。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第三方制定管理细则对于出现不良信誉记录的销售者进行惩罚,使得其商业信用得到保障。
其次,通过法律对维权过程中的举证环节作出调整。证据对与纠纷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境外代购交易中最主要的是电子证据,但这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保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举证责任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考虑到境外代购交易具有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各种交易证据都保存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一般的消费者对这些交易数据的取得都束手无策。所以说,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是解决维权难的一条出路。
最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应该尽量减少“软条文”,明确规定商家实施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提升购物安心指数,让法律在实施中树立公信力和威慑力。
注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2}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44条。
{4}张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期(下)。
{5}陈小龙:《消费者反悔机制的确立与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十一期(下),第266页。
{6}彭琪欢:《新<消法>淘汰不合格经营者》,《光彩》,2013年第12期。
[作者简介]陈姗,冯梦楚,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