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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于刑辩律师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来可以借此政策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升级更新律师队伍水平,规范队伍建设,改变律师形象,树立律师队伍的权威和公信力;二来全覆盖为刑辩律师队伍带来的挑战又是不容忽视的,自我学习和提升将能够化挑战为机遇为司法改革的成功奠定坚实基础。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给行业内人士以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机遇;挑战
引言
认为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豁免等执业权利,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确立辩护律师失职行为的惩戒规则以提升律师辩护的质量以及将无效辩护作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4就能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但是,辩护不仅仅与刑事程序相关,也与刑事实体相关,尤其是刑事全覆盖辩护。接下来本文将做具体论述。
1 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
如何扩大刑事辩护政府法律援助的范围,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确保每一个被告人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则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微观个案层面来说,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人权。第二,从宏观层面上看,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事实上为深化司法改革力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2 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刑事辩护现状
首先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轻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较为缓慢,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律师群体中只占很小比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比例平均不到25%。在缺乏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保障性权利,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參与刑事诉讼过程的必要前提。作为私权利的核心,辩护权一旦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权力的干扰,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会向公诉环节偏移重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公权力侵蚀最严重的环节出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经历了艰难的改革过程,起步晚,经验不足,由政府司法机关牵头进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呈现出“法律援助律师垄断”和“法律援助服务外包”两种典型模式。其次法律援助形式化现象严重。法律援助律师消极辩护,“法律援助垄断”和“法律援助案件外包”现象严重。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社会律师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比例在20%~30%之间,社会律师承办了大部分法援案件。但是在少数偏远地区受制于律师数量稀缺和行业不景气,法律援助案件几乎被法律援助律师垄断,甚至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存在法律援助垄断现象。究其原因无外乎利益的驱使。法律援助机构和部分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将属于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由律所律师承揽全部援助业务。律师事务所中经验丰富、办案能力较强的律师都将精力集中在社会案件上,这些承揽的援助案件自然被分配给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作为业务能力尚且不足的年轻律师的实践机会。社会律师多着眼于经济利益,而年轻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较少,难以调动年轻律师的积极性,自然投入精力就少。部分律师代理援助案件仅仅是走过场,甚至在对于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庭审辩护,如此情形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率令人堪忧。法律援助的本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当其成为形式化的机器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俨然成了以公诉为核心的“一言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形式化的根本原因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性思维严重。以科层化的架构去建立具有政府机构特性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典型的以公权力的思维模式去保障辩护私权的表现,其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率凌驾于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之上。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的原因也在此,他们不愿将自己的辩护权交于无志于为其减轻刑罚的援助律师之手。因此,要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带来的实质正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去形式化改革势在必行。
3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全覆盖下面临挑战
3.1律师的辩护质量要作相应提高
比起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诉讼活动中的要求要更加谨慎严肃,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问题,与此同时,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影响程度要更加广泛更加深远,这就要求律师需要提供更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可是律师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素养要求非常高的团体,通常一小方面的规定都连带着有许多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学习和了解相关规定,这个过程所消耗的成本将会很大。比如,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在进行办案工作的同时不停参加培训学习以增补知识,这对律师来说并非易事。
3.2尝试建立刑事辩护的指导意见
在实体上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可从刑事辩护律师的履职以及资格两个角度来衡量辩护的有效性。刑事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最基本的业务能力。不仅要分阶段分步骤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门槛,同时应当设置相应的监督体系以及退出机制,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不同的辩护律师准入条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类型来区别设置。
结语
总之,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一直以来受到律师资源、职业权利保障以及执业水平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制约,总体刑事辩护率较低,为改革这一现状,两高、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新要求。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再一次体现出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和重视,《办法》的施行及试点工作的开展是改革工作的一大进步,如何把握时机化挑战为执业成就,值得每个律师深思。
参考文献
[1]韩旭.《辨护律师被驱逐出庭的程序法理思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关键词:刑事辩护;全覆盖;机遇;挑战
引言
认为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豁免等执业权利,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确立辩护律师失职行为的惩戒规则以提升律师辩护的质量以及将无效辩护作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4就能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但是,辩护不仅仅与刑事程序相关,也与刑事实体相关,尤其是刑事全覆盖辩护。接下来本文将做具体论述。
1 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
如何扩大刑事辩护政府法律援助的范围,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确保每一个被告人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则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微观个案层面来说,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保护人权。第二,从宏观层面上看,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事实上为深化司法改革力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2 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刑事辩护现状
首先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轻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较为缓慢,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律师群体中只占很小比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比例平均不到25%。在缺乏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保障性权利,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參与刑事诉讼过程的必要前提。作为私权利的核心,辩护权一旦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权力的干扰,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会向公诉环节偏移重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公权力侵蚀最严重的环节出现在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经历了艰难的改革过程,起步晚,经验不足,由政府司法机关牵头进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呈现出“法律援助律师垄断”和“法律援助服务外包”两种典型模式。其次法律援助形式化现象严重。法律援助律师消极辩护,“法律援助垄断”和“法律援助案件外包”现象严重。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社会律师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比例在20%~30%之间,社会律师承办了大部分法援案件。但是在少数偏远地区受制于律师数量稀缺和行业不景气,法律援助案件几乎被法律援助律师垄断,甚至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存在法律援助垄断现象。究其原因无外乎利益的驱使。法律援助机构和部分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将属于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由律所律师承揽全部援助业务。律师事务所中经验丰富、办案能力较强的律师都将精力集中在社会案件上,这些承揽的援助案件自然被分配给入行不久的年轻律师,作为业务能力尚且不足的年轻律师的实践机会。社会律师多着眼于经济利益,而年轻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较少,难以调动年轻律师的积极性,自然投入精力就少。部分律师代理援助案件仅仅是走过场,甚至在对于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庭审辩护,如此情形下的律师有效辩护率令人堪忧。法律援助的本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当其成为形式化的机器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俨然成了以公诉为核心的“一言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形式化的根本原因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性思维严重。以科层化的架构去建立具有政府机构特性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典型的以公权力的思维模式去保障辩护私权的表现,其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率凌驾于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之上。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的原因也在此,他们不愿将自己的辩护权交于无志于为其减轻刑罚的援助律师之手。因此,要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带来的实质正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去形式化改革势在必行。
3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全覆盖下面临挑战
3.1律师的辩护质量要作相应提高
比起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诉讼活动中的要求要更加谨慎严肃,这是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问题,与此同时,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影响程度要更加广泛更加深远,这就要求律师需要提供更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可是律师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素养要求非常高的团体,通常一小方面的规定都连带着有许多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要学习和了解相关规定,这个过程所消耗的成本将会很大。比如,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在进行办案工作的同时不停参加培训学习以增补知识,这对律师来说并非易事。
3.2尝试建立刑事辩护的指导意见
在实体上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可从刑事辩护律师的履职以及资格两个角度来衡量辩护的有效性。刑事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最基本的业务能力。不仅要分阶段分步骤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门槛,同时应当设置相应的监督体系以及退出机制,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不同的辩护律师准入条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类型来区别设置。
结语
总之,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一直以来受到律师资源、职业权利保障以及执业水平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制约,总体刑事辩护率较低,为改革这一现状,两高、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新要求。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再一次体现出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和重视,《办法》的施行及试点工作的开展是改革工作的一大进步,如何把握时机化挑战为执业成就,值得每个律师深思。
参考文献
[1]韩旭.《辨护律师被驱逐出庭的程序法理思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