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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国际大都市,将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需要大量的国际化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地方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开展区域经济视域下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的构建研究。
【关键词】区域经济 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 构建研究
根据我国外事工作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及合作人才培养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框架下开展。对于具体区域的人才培养制度构建,应该考虑区域经济的特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国际大都市,将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需要大量的国际化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地方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是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有益尝试与探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扩大,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办学模式趋于多样化,办学规模逐步扩大,日益成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模式。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涵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界定“中外合作办学为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从此,中外合作办学逐渐升格为中国教育事业的一项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和措施。这两项制度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重视与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的新发展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打破了停滞不前的格局,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目前教育部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930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成立并招生。此前,我国也拥有了3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好评。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
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普遍根据办学的形式来分,一般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外国和中国的有关教育机构联合开办的教育机构,主要开展合作办学各项业务,有些具有法人资格,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指中国与外国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学习对象的教学活动,主要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展开合作,但并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
(一)培养国际人才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等国际形势,国际合作教育成为了一种世界潮流,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逐渐变为人才的竞争,培养既掌握专业知识,又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强、沟通能力强、跨界文化融合能力强、处理信息能力强的国际通用型人才,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中外合作办学,既可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又可以学习国外先进教学理念、模式和内容,既可以引入国际教育课程,积极推进双语教学,又可以通过中外教育的融合,推进教学实践上的互相交流与融合,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培养国际化高水平师资队伍
大学办学的关键在于师资。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外方会派出外籍教师到中方进行授课,中方教师在与外方教师相处的过程中,既可以学习到其教学方法,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身教学质量;又可以通过项目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研究水平与能力;此外,中方教师还可借助合作办学,获得出国学习与进修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教师的国际意识和学术水平,促进师资队伍的向国际化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教学管理经验,培养出高水平的国际人才之余,还能引发我国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反思和比较,推进陈旧观念的改变,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市场的完善,有利于推进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四)有利于缓解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等矛盾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中外合作办学,制定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教育经费短缺,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有限,国内教育总供给不足所带来的矛盾。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办学基础薄弱,中外合作办学仍是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很好途径,应大力提倡。
四、中外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设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制度包括以下四层:
第一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层级;第二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等国家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规范文件;第三层: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2013年)》等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命令及规范文件;第四层级是由合作院校发布的制度规定。这四层制度体系权威性从高到低,构成了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区域经济 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 构建研究
根据我国外事工作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及合作人才培养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框架下开展。对于具体区域的人才培养制度构建,应该考虑区域经济的特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比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国际大都市,将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需要大量的国际化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地方中外合作人才培养制度,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是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有益尝试与探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扩大,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办学模式趋于多样化,办学规模逐步扩大,日益成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模式。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涵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界定“中外合作办学为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从此,中外合作办学逐渐升格为中国教育事业的一项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条例》,2004年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和措施。这两项制度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的重视与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二)合作办学的新发展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打破了停滞不前的格局,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目前教育部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930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成立并招生。此前,我国也拥有了3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好评。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
中外合作办学的类型普遍根据办学的形式来分,一般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外国和中国的有关教育机构联合开办的教育机构,主要开展合作办学各项业务,有些具有法人资格,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指中国与外国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学习对象的教学活动,主要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展开合作,但并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
(一)培养国际人才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等国际形势,国际合作教育成为了一种世界潮流,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逐渐变为人才的竞争,培养既掌握专业知识,又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强、沟通能力强、跨界文化融合能力强、处理信息能力强的国际通用型人才,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中外合作办学,既可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又可以学习国外先进教学理念、模式和内容,既可以引入国际教育课程,积极推进双语教学,又可以通过中外教育的融合,推进教学实践上的互相交流与融合,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培养国际化高水平师资队伍
大学办学的关键在于师资。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外方会派出外籍教师到中方进行授课,中方教师在与外方教师相处的过程中,既可以学习到其教学方法,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身教学质量;又可以通过项目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研究水平与能力;此外,中方教师还可借助合作办学,获得出国学习与进修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教师的国际意识和学术水平,促进师资队伍的向国际化高水平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教学管理经验,培养出高水平的国际人才之余,还能引发我国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反思和比较,推进陈旧观念的改变,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市场的完善,有利于推进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四)有利于缓解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等矛盾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中外合作办学,制定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教育经费短缺,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有限,国内教育总供给不足所带来的矛盾。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办学基础薄弱,中外合作办学仍是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很好途径,应大力提倡。
四、中外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设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制度包括以下四层:
第一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层级;第二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等国家颁布的行政命令和规范文件;第三层: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2013年)》等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命令及规范文件;第四层级是由合作院校发布的制度规定。这四层制度体系权威性从高到低,构成了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