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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其风险也在逐渐积聚,由于其高杠杆等特性,给自身和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本文从影子银行的界定出发,介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以及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防范政策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提供有效思路。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二是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另外,还有结构化投资机构及证券经纪公司。
二、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风险解析
虽然中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与发达国家相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作为一种信用中介,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确存在。从影子银行的载体看,主要有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而由这些载体,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商业银行隐性担保、资本不足和集中度风险及政府投融资公司平台违约风险。银行在贷款移出表外后仍承担着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银行虽然可以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转移出表外,表面上看可以减少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与资本监管要求,但实际资本金不足风险并没有消除。
二是高杠杆率的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度参与影子银行业务,如果影子银行高杠杆率的危机爆发,损失就会传递到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会加快社会资本虚拟化,在对影子银行的资产流向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等领域,当经济出现波动后,资产泡沫随之破裂,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就会断裂,其盈利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三是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近年来,由于受贷款规模限制,银行加大了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力度,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本来应该表内发放的贷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发放。通过银信合作,银行虽然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规避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但信托公司实质上只是起到投资管道作用,最终风险还是由银行承担,表外风险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
四是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民间高利贷,由于借贷利率过高,造成中小企业和家庭财务负担沉重,加剧破产危机,以致在部分地区引发社会不稳定隐患。除此之外,部分民间借贷已经通过银行渠道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民间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就有可能危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从而放大系统性风险。
三、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防范政策建议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彼此交融,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影子银行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几乎突破了所有的金融组织的界限。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一,严格界定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统一监管。影子银行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由于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处于风险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界定其业务范围,对于控制业务风险尤为重要。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加强对其是否符合再包装投放风险标准的监管,严格控制创新工具的泡沫,尤其要控制以房屋为抵押的次贷危机的产生。
第二,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强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主要是建立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资金流通的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向实体银行的传导,特别是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监管,严格控制高杠杆率的产品,加强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监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参加民间金融拆借,特别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私募基金流动对银行存款产生重大冲击。
第三,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防范理财产品市场风险。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重点是要防范理财产品市场风险。一是商业银行应规范理财产品的资产池组合以及资金池模式。同时,鉴于商业银行在售多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将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二是加快推动银信理财合作从表外转表内,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测和调控,以实现更有效的风险管控,维护好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三是对于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高息揽储和监管套利等问题,应该予以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一作者单位为大连建行小企业业务部;第二作者单位为大连建行风险管理部)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二是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另外,还有结构化投资机构及证券经纪公司。
二、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风险解析
虽然中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与发达国家相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作为一种信用中介,影子银行在中国的确存在。从影子银行的载体看,主要有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而由这些载体,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商业银行隐性担保、资本不足和集中度风险及政府投融资公司平台违约风险。银行在贷款移出表外后仍承担着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银行虽然可以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转移出表外,表面上看可以减少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与资本监管要求,但实际资本金不足风险并没有消除。
二是高杠杆率的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度参与影子银行业务,如果影子银行高杠杆率的危机爆发,损失就会传递到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会加快社会资本虚拟化,在对影子银行的资产流向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等领域,当经济出现波动后,资产泡沫随之破裂,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就会断裂,其盈利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三是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近年来,由于受贷款规模限制,银行加大了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力度,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本来应该表内发放的贷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发放。通过银信合作,银行虽然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规避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但信托公司实质上只是起到投资管道作用,最终风险还是由银行承担,表外风险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
四是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民间高利贷,由于借贷利率过高,造成中小企业和家庭财务负担沉重,加剧破产危机,以致在部分地区引发社会不稳定隐患。除此之外,部分民间借贷已经通过银行渠道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民间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就有可能危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从而放大系统性风险。
三、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防范政策建议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彼此交融,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影子银行所创造的金融工具几乎突破了所有的金融组织的界限。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一,严格界定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统一监管。影子银行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由于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处于风险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界定其业务范围,对于控制业务风险尤为重要。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加强对其是否符合再包装投放风险标准的监管,严格控制创新工具的泡沫,尤其要控制以房屋为抵押的次贷危机的产生。
第二,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强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主要是建立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资金流通的防火墙,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向实体银行的传导,特别是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监管,严格控制高杠杆率的产品,加强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监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参加民间金融拆借,特别加强对私募基金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私募基金流动对银行存款产生重大冲击。
第三,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防范理财产品市场风险。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重点是要防范理财产品市场风险。一是商业银行应规范理财产品的资产池组合以及资金池模式。同时,鉴于商业银行在售多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将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二是加快推动银信理财合作从表外转表内,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测和调控,以实现更有效的风险管控,维护好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三是对于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高息揽储和监管套利等问题,应该予以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一作者单位为大连建行小企业业务部;第二作者单位为大连建行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