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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村干部贪污案件频发,及时掌握村干部贪污犯罪的侦查技巧,加大打击农村村干部贪污犯罪的力度,已成为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侦办村干部贪污案件,需要把握三个方面的要点。
一、全面了解村干部贪污案件作案手法
(1)虚报冒领:虚报冒领是村干部比较常用的贪污手段,集中出现在土地征用、下山移民、专项补助方面。村干部通常的做法就是虚报补偿、拨款数量,从而使拨款部门多拨付补助补偿款,等到补偿款拨付到村帐户后,村干部又通过伪造兑现补偿清单,冒用其他村民或者编造名字进行套取。
(2)截留:截留就是村干部在补偿款、补助款等兑现过程当中,对于应当兑现给村民的而不兑现,通过冒领的方式进行私吞。截留这种贪污手段在以往比较常出现,现在由于村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了,对于自己应当获得多少补偿款、补助款,村民都非常关注,因此出现截留的情况也就减少了。
(3)收入支出不入帐:收入支出不入帐这种方式在以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贪污案件当中经常会出现,在村干部贪污案件当中也盛行过一段时间,但是在村级财务镇代理之后,这种情况出现得相对较少了,即便出现,也往往是村干部和代理会计合谋共同贪污。
(4)虚假费用开支:这种手法往往出现在财政拨款兴建村基础设施的过程当中。村干部在受委托管理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虚报费用开支的方式,从工程款当中套取公款。此类手法往往比较难发现,而且即便发现有这种情况,往往因为发票等凭证是否系真实开支难以区分,而造成取证的困难。
二、注意发掘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来源
1、依托村民举报。
村民的举报是查处村干部贪污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注重维护自身以及集体的权益,也越来越关注村干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由于村级选举竞争的激烈化,导致了许多农村派系斗争激烈,出现了如西方执政党和在野党形态的竞争状况。“在野”的村民对“执政”的村民的监督往往力度非常大。再一个方面,农村的社会状况不同于城市。农村的生活圈子较小,村民之间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再加上聚居生活在一起,一家办什么事,其他村民很快就能知道。因此村民所了解的关于村干部的一些情况往往比较直接,真实性也较高。所以,我们现在查办的大部分的村干部贪污案件都是通过村民举报反映出来的。同时,在秘密初查阶段,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村民作为“线人”,搜集涉案村干部的一些基本情况等,以便全面掌控信息。
2、注意村级财务的审计。
目前,各级基层政府对于农村问题都比较关注,也加大了对农村村干部的监督,其中财务监督是主要的方式。在村帐镇代理之后,许多乡镇一级政府或者县一级职能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因为贪污犯罪无论什么手法,都需要对账目进行虚假的处理,要么不记,要么少记,要么假记,所以在审计的过程当中,通过专业人员对账目进行核查,往往能直接发现贪污的事实。即便不能直接发现贪污的事实,也能反映出一些村的财务状况混乱,严重违规操作等异常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初查,从而抓住村干部贪污的线索。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应当要密切关注村级财务审计的情况,通过密切地与负责审计的单位、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能及时地掌握到村干部贪污的案件线索。
3、关注征地等重点农村工作的情况。
除了被动地等待举报以及审计以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主动出击的方式来发掘村干部贪污案件线索。总结以往的办案经验,我们发现,一些农村在进行涉及全村利益的大项目、大工程的过程当中,往往也是村干部贪污案件高发的时期。比如土地征用、下山移民、旧村改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当中。因此,在日常工作当中,作为侦查人员,我们可以密切关注一些重大的农村工程项目。多搜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村干部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分配不公的情况,或者是整个过程不够公开、程序不合法不合理、主要村干部一把抓、村民应当获利而未获利等等情况。这些情况往往能够成为直接指向村干部经济问题的重要导引,是我们查办出干部贪污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三、确保侦查行为完整严密
1、要注意村干部贪污主观故意的揭露。
贪污犯罪作为侵财性质的职务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当中是要求行为人要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由于法制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复杂化,一些村干部也开始懂得钻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村干部贪污犯罪当中,涉案的村干部往往就是对于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进行辩解。比如虚假费用开支方面,如果查实村干部用虚假发票报销以套取公款的,那么这个村干部就很有可能辩解说因为公务的需要发生了一些费用开支,没有办法直接报销,所以就用虚假报销的方式来解决,主观上没有想骗取国家财产的故意。又比如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当中,有些村干部就会辩解其冒领的费用是用于征地工作的误工补贴或者说是征地的其他的一些费用。
虽然在理论上讲,贪污犯罪只要公款的性质发生变化,贪污罪即构成。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往往对于村干部贪污的主观动机很关注。加上村级财务本身就不够完善,违规操作较多,如果涉案村干部有虚报、冒领公款用于公务开支的辩解,再加上其他一些证据进行印证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不构成贪污罪的判决。对于这一点,我们在办案当中一定要仔细应对。在查实村干部贪污的手法、过程以及事实的同时,还要关注赃款的用途,并且要注意揭露村干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揭露主观故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第一,在谈话过程当中注意对其主观动机的提问,正面固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二,要关注其自身的财产状况,是否有急于用钱或者习惯于挥霍等情况;第三,如果是共同犯罪的,通过固定与同案犯之间谈话的内容,突出通谋和犯意传达的过程,以体现非法占有的故意;第四,如果出现用于公务开支这样的辩解,要注意对其提供的印证其辩解的证据的考证,发掘真相,并要注意对伪造证据行为的衍生证据的搜集。
2、要注意共同犯罪当中各人地位的主从。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存在不同的分工,要套取一笔公款,必须要通过出纳取款、村长书记或者经济合作社社长在领款单据上签字确认才能完成,因此村干部贪污案件往往就会出现几名主要的村干部共同贪污的情况。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就存在着一个区分主从犯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恰恰是许多村干部进行辩解的重点。案发后,村干部往往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相互推诿责任,都想把主要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涉案村干部的职责、分工,再分析每人在整个过程当中的行为以及起到的作用,来确定主从犯。
3、要注意横向、纵向的深挖。
村干部贪污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但是公款的划拨、使用、入帐整个过程并不是村干部可以全部掌控的。以土地征用为例,村干部要虚报冒领进行贪污,首先上报的土地面积以及附着物清单需要经过征地单位的审核确认,如果征地单位认真审核确认,那么村干部虚报的行为就无法得逞;其次在兑现过程当中,兑现清单是需要经联村干部签字确认才能进行兑现的,如果联村干部认真审核,那么冒领的情况就有可能被发现;再次,兑现完毕后,镇一级农经站的代理会计要对村里上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入帐,在审核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现虚报冒领的情况。因为整个公款的划拨、使用、入帐的过程当中有上级的部门或者人员进行监督,那么村干部为了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很有可能与这些人员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甚至是合谋共同贪污。因此,在查办村干部贪污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公款划拨、使用、入帐每个环节的细节的挖掘,通过这些细节的挖掘,以深挖可能存在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村干部贪污而发生的与村干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或者是共同贪污的情况。即使不存在这两种情况,也可以关注在这个过程当中,负责划拨、监管、入帐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的行为。
在基层检察院,尤其是基层县市的检察院,村干部职务犯罪尤其是发案率较高的贪污犯罪始终是我们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点。在查办过程当中,我们除了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之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既要打击村干部贪污案件,也要注重维护农村的稳定,还要注重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保持本身客观公正的立场,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海315600)
一、全面了解村干部贪污案件作案手法
(1)虚报冒领:虚报冒领是村干部比较常用的贪污手段,集中出现在土地征用、下山移民、专项补助方面。村干部通常的做法就是虚报补偿、拨款数量,从而使拨款部门多拨付补助补偿款,等到补偿款拨付到村帐户后,村干部又通过伪造兑现补偿清单,冒用其他村民或者编造名字进行套取。
(2)截留:截留就是村干部在补偿款、补助款等兑现过程当中,对于应当兑现给村民的而不兑现,通过冒领的方式进行私吞。截留这种贪污手段在以往比较常出现,现在由于村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了,对于自己应当获得多少补偿款、补助款,村民都非常关注,因此出现截留的情况也就减少了。
(3)收入支出不入帐:收入支出不入帐这种方式在以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贪污案件当中经常会出现,在村干部贪污案件当中也盛行过一段时间,但是在村级财务镇代理之后,这种情况出现得相对较少了,即便出现,也往往是村干部和代理会计合谋共同贪污。
(4)虚假费用开支:这种手法往往出现在财政拨款兴建村基础设施的过程当中。村干部在受委托管理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虚报费用开支的方式,从工程款当中套取公款。此类手法往往比较难发现,而且即便发现有这种情况,往往因为发票等凭证是否系真实开支难以区分,而造成取证的困难。
二、注意发掘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来源
1、依托村民举报。
村民的举报是查处村干部贪污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注重维护自身以及集体的权益,也越来越关注村干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由于村级选举竞争的激烈化,导致了许多农村派系斗争激烈,出现了如西方执政党和在野党形态的竞争状况。“在野”的村民对“执政”的村民的监督往往力度非常大。再一个方面,农村的社会状况不同于城市。农村的生活圈子较小,村民之间往往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再加上聚居生活在一起,一家办什么事,其他村民很快就能知道。因此村民所了解的关于村干部的一些情况往往比较直接,真实性也较高。所以,我们现在查办的大部分的村干部贪污案件都是通过村民举报反映出来的。同时,在秘密初查阶段,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村民作为“线人”,搜集涉案村干部的一些基本情况等,以便全面掌控信息。
2、注意村级财务的审计。
目前,各级基层政府对于农村问题都比较关注,也加大了对农村村干部的监督,其中财务监督是主要的方式。在村帐镇代理之后,许多乡镇一级政府或者县一级职能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因为贪污犯罪无论什么手法,都需要对账目进行虚假的处理,要么不记,要么少记,要么假记,所以在审计的过程当中,通过专业人员对账目进行核查,往往能直接发现贪污的事实。即便不能直接发现贪污的事实,也能反映出一些村的财务状况混乱,严重违规操作等异常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初查,从而抓住村干部贪污的线索。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应当要密切关注村级财务审计的情况,通过密切地与负责审计的单位、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能及时地掌握到村干部贪污的案件线索。
3、关注征地等重点农村工作的情况。
除了被动地等待举报以及审计以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主动出击的方式来发掘村干部贪污案件线索。总结以往的办案经验,我们发现,一些农村在进行涉及全村利益的大项目、大工程的过程当中,往往也是村干部贪污案件高发的时期。比如土地征用、下山移民、旧村改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当中。因此,在日常工作当中,作为侦查人员,我们可以密切关注一些重大的农村工程项目。多搜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村干部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分配不公的情况,或者是整个过程不够公开、程序不合法不合理、主要村干部一把抓、村民应当获利而未获利等等情况。这些情况往往能够成为直接指向村干部经济问题的重要导引,是我们查办出干部贪污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三、确保侦查行为完整严密
1、要注意村干部贪污主观故意的揭露。
贪污犯罪作为侵财性质的职务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当中是要求行为人要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由于法制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复杂化,一些村干部也开始懂得钻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村干部贪污犯罪当中,涉案的村干部往往就是对于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进行辩解。比如虚假费用开支方面,如果查实村干部用虚假发票报销以套取公款的,那么这个村干部就很有可能辩解说因为公务的需要发生了一些费用开支,没有办法直接报销,所以就用虚假报销的方式来解决,主观上没有想骗取国家财产的故意。又比如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当中,有些村干部就会辩解其冒领的费用是用于征地工作的误工补贴或者说是征地的其他的一些费用。
虽然在理论上讲,贪污犯罪只要公款的性质发生变化,贪污罪即构成。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往往对于村干部贪污的主观动机很关注。加上村级财务本身就不够完善,违规操作较多,如果涉案村干部有虚报、冒领公款用于公务开支的辩解,再加上其他一些证据进行印证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不构成贪污罪的判决。对于这一点,我们在办案当中一定要仔细应对。在查实村干部贪污的手法、过程以及事实的同时,还要关注赃款的用途,并且要注意揭露村干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揭露主观故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第一,在谈话过程当中注意对其主观动机的提问,正面固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二,要关注其自身的财产状况,是否有急于用钱或者习惯于挥霍等情况;第三,如果是共同犯罪的,通过固定与同案犯之间谈话的内容,突出通谋和犯意传达的过程,以体现非法占有的故意;第四,如果出现用于公务开支这样的辩解,要注意对其提供的印证其辩解的证据的考证,发掘真相,并要注意对伪造证据行为的衍生证据的搜集。
2、要注意共同犯罪当中各人地位的主从。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存在不同的分工,要套取一笔公款,必须要通过出纳取款、村长书记或者经济合作社社长在领款单据上签字确认才能完成,因此村干部贪污案件往往就会出现几名主要的村干部共同贪污的情况。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就存在着一个区分主从犯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恰恰是许多村干部进行辩解的重点。案发后,村干部往往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相互推诿责任,都想把主要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涉案村干部的职责、分工,再分析每人在整个过程当中的行为以及起到的作用,来确定主从犯。
3、要注意横向、纵向的深挖。
村干部贪污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但是公款的划拨、使用、入帐整个过程并不是村干部可以全部掌控的。以土地征用为例,村干部要虚报冒领进行贪污,首先上报的土地面积以及附着物清单需要经过征地单位的审核确认,如果征地单位认真审核确认,那么村干部虚报的行为就无法得逞;其次在兑现过程当中,兑现清单是需要经联村干部签字确认才能进行兑现的,如果联村干部认真审核,那么冒领的情况就有可能被发现;再次,兑现完毕后,镇一级农经站的代理会计要对村里上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入帐,在审核的过程当中,也有可能会发现虚报冒领的情况。因为整个公款的划拨、使用、入帐的过程当中有上级的部门或者人员进行监督,那么村干部为了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很有可能与这些人员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甚至是合谋共同贪污。因此,在查办村干部贪污的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公款划拨、使用、入帐每个环节的细节的挖掘,通过这些细节的挖掘,以深挖可能存在的国家公职人员因村干部贪污而发生的与村干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或者是共同贪污的情况。即使不存在这两种情况,也可以关注在这个过程当中,负责划拨、监管、入帐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的行为。
在基层检察院,尤其是基层县市的检察院,村干部职务犯罪尤其是发案率较高的贪污犯罪始终是我们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点。在查办过程当中,我们除了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之外,还要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既要打击村干部贪污案件,也要注重维护农村的稳定,还要注重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保持本身客观公正的立场,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海3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