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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媒体是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也是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法治原则的本位回归。本文通过分析强制网络实名制的弊端对强制实名这一做法提出反思,同时提出对网络媒体应当从他律以及自律双重层面进行规制,以期在实现公民言论表达私权利对司法公权力有效制约的同时避免网络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关键词:强制实名制;网络媒体;司法
网络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网络媒体已成为反映民意的渠道,我国的最高决策层对其越来越重视。在2004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为此,在传统内参报告以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信息处定期编辑《互联网信息摘要》,报送国务院领导。[1]而近年来的不少大案也都是通过这条渠道迅速上达国务院的。[2]从高层对网络舆情的高度关注,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之大。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书记发表讲话,要求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网络媒体影响力得到了来自最高领导层的重视与确认。
网络媒体的重要性同样体现在对司法的影响上,自2003年为标志的网络媒体年以来,以孙志刚案、黄静案为代表的众多的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案件受到网络媒体关注的现象愈显突出,司法进程与司法制度的改革成为网络媒体讨论的热点,而网络媒体之于司法的关系不仅仅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甚至以推手的姿态直接影响司法进程。
强制网络实名制的由来
在我国强制推行强制网络实名制,最早源于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某教授在《南方周末》上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而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始就全民强制网络实名,也即后台实名作操作准备,也就是说,当一个互联网用户要到博客或BBS注册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
强制网络实名制的弊端
在处理网络媒体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有一种观点是寄望于通过“强制实名上网”的极端方式来对网络言论进行控制。失去了民意的监督,真正的司法公正是否就能实现?
首先,对于网络实名,可以分为强制实名和自愿实名。如果说强制实名是一种强制履行的义务,那么自愿实名则是一种自愿行使的权利。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以及进行评论的时候,可以选择遵从网络匿名的特点,但是也可以选择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这是一种公民自由的体现。此外,应该区分“普遍实名”和“局部实名”。在网络上某些涉及个人重要利益的特定环节,实名是必要的。例如网上支付,必须确认个人身份准确可靠。但在绝大部分领域,强制实名是不可取的。
强制实名,顾名思义,就是所有使用互联网之用户均必须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之证明(身份证、护照等等)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后方可享有使用网络之权利。这种观点毫无疑问的完全忽视了互联网用户的平等参与与享有同等话语权的特性。网络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一大特性正是网民享有的主体身份平等的话语权,而这种话语权正是建立在网络匿名性这一无身份等级差别的个体性上的,在虚拟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交往。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让人们有多种途径来表达自己、参与社会。现实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这种身份差别使一些人话语权过大,另一些人话语权受到轻视。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每个人的存在只对应于各自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这就会给人的价值实现开辟一种新的可能性,使社会交往更加平衡。如果按照现实社会的模样去“克隆”一个网络社会,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取消网络世界释放人的智力、创造力的功能。
同时,强制网络实名也存在实践上操作的难度。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注册方法、保护注册人信息资料安全、网站如何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等,如果是盗用他人信息注册,那么该如何鉴别。事实上,在现实中很难做到真正的实名。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已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即使在号称举国推行全民网络实名的韩国,也大量存在着依靠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网络登记的情况。
推行强制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秩序,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但是,如果一昧地意图通过强硬而毫无技巧可言的统一实名手段,也许会因此使得个人隐私更加得不到保障(网民真实身份资料如何安全保存以避免被黑客盗用甚至非法牟利的可能),从而使得互联网用户丧失使用网络的安全感,最终导致互联网以及网络媒体的生命力失去存续的可能。欧洲有些国家就曾提议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最终未获国会通过而不了了之。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8日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83.5%的被调查者明确反对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59.7%的人更是强调,“网络本来就是虚拟的,不可能实现实名制”。仅有15.6%的人对网络实名表示赞同。
在笔者看来,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格外凸现,网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加自由,也更加严厉。面对网络媒體对于司法个案日益高涨的关注现象,司法运行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网络媒体的广泛监督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但是网络媒体的过分参与也可能对司法运行施加更大的压力,有可能使得司法屈从于舆论,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治精神之间的背离。在面对二者的矛盾时,依靠诸如实名制这样强制而背离网络特性的管制办法毫无疑问不仅不能解决冲突,反而会更加激化二者的对立。与其意图通过看似简单实则强制的手段来控制网络媒体,选择依靠技术的研发与进步(比如目前已实现的IP地址的锁定)以及立法的规制来规范网络媒体的权利与责任应当是更符合互联网发展以及公众意愿的思路,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见,意图通过强制推行网络实名来控制网络言论,以避免网络媒体的影响,进而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
对网络媒体的规范的他律与自律
网络媒体的本质仍然是一种传播媒介形式,同样适用一切调整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规范。
目前,对于网络媒体不当干涉司法的行为,只能依照类似《宪法》《民法通则》这样的普通法条款进行干预,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以及具体的操作措施。以媒体与司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在我国呈现立法缺失以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现状。而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层次效力等级的新闻法(媒体法)的出现,而仅仅局限于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新闻法(媒体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其本质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规范化,从根本上体现法治社会下规范化的自由这一原则。
同时,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除了规范的制定之外,网络媒体基于其社会责任的自身约束也是其权利正当行使的保证。通过建立自律多元的言论竞争机制,使得网络媒体能够在结构平等的区间内掌握话语权,反映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不同言论彼此之间的竞争,可以促使言论的自制与规范。
注释:
[1]林双川著:《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网络舆论,民意汇入中南海》,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204/10/content_4404242.html。
[2]陈亮、董晓常著:《互联网中国的新民意时代:意见也是"财富"》,载《互联网周刊》2005年3月3日。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陈亮、董晓常.互联网中国的新民意时代:意见也是“财富"”[J].互联网周刊.2005(3).
[4]林双川.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网络舆论,民意汇入中南海[J].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204/10/content_4404242.html.2006(2)
基金项目:2008年贵阳学院青年科研项目《司法与新兴媒体和谐互动研究》(项目编号:200832)
(作者通讯地址:贵阳学院法律系教师,贵州贵阳550005)
关键词:强制实名制;网络媒体;司法
网络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网络媒体已成为反映民意的渠道,我国的最高决策层对其越来越重视。在2004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为此,在传统内参报告以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信息处定期编辑《互联网信息摘要》,报送国务院领导。[1]而近年来的不少大案也都是通过这条渠道迅速上达国务院的。[2]从高层对网络舆情的高度关注,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之大。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书记发表讲话,要求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网络媒体影响力得到了来自最高领导层的重视与确认。
网络媒体的重要性同样体现在对司法的影响上,自2003年为标志的网络媒体年以来,以孙志刚案、黄静案为代表的众多的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案件受到网络媒体关注的现象愈显突出,司法进程与司法制度的改革成为网络媒体讨论的热点,而网络媒体之于司法的关系不仅仅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甚至以推手的姿态直接影响司法进程。
强制网络实名制的由来
在我国强制推行强制网络实名制,最早源于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某教授在《南方周末》上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而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始就全民强制网络实名,也即后台实名作操作准备,也就是说,当一个互联网用户要到博客或BBS注册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
强制网络实名制的弊端
在处理网络媒体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有一种观点是寄望于通过“强制实名上网”的极端方式来对网络言论进行控制。失去了民意的监督,真正的司法公正是否就能实现?
首先,对于网络实名,可以分为强制实名和自愿实名。如果说强制实名是一种强制履行的义务,那么自愿实名则是一种自愿行使的权利。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以及进行评论的时候,可以选择遵从网络匿名的特点,但是也可以选择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这是一种公民自由的体现。此外,应该区分“普遍实名”和“局部实名”。在网络上某些涉及个人重要利益的特定环节,实名是必要的。例如网上支付,必须确认个人身份准确可靠。但在绝大部分领域,强制实名是不可取的。
强制实名,顾名思义,就是所有使用互联网之用户均必须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之证明(身份证、护照等等)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后方可享有使用网络之权利。这种观点毫无疑问的完全忽视了互联网用户的平等参与与享有同等话语权的特性。网络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一大特性正是网民享有的主体身份平等的话语权,而这种话语权正是建立在网络匿名性这一无身份等级差别的个体性上的,在虚拟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交往。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让人们有多种途径来表达自己、参与社会。现实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这种身份差别使一些人话语权过大,另一些人话语权受到轻视。但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每个人的存在只对应于各自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这就会给人的价值实现开辟一种新的可能性,使社会交往更加平衡。如果按照现实社会的模样去“克隆”一个网络社会,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取消网络世界释放人的智力、创造力的功能。
同时,强制网络实名也存在实践上操作的难度。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注册方法、保护注册人信息资料安全、网站如何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等,如果是盗用他人信息注册,那么该如何鉴别。事实上,在现实中很难做到真正的实名。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已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即使在号称举国推行全民网络实名的韩国,也大量存在着依靠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网络登记的情况。
推行强制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秩序,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但是,如果一昧地意图通过强硬而毫无技巧可言的统一实名手段,也许会因此使得个人隐私更加得不到保障(网民真实身份资料如何安全保存以避免被黑客盗用甚至非法牟利的可能),从而使得互联网用户丧失使用网络的安全感,最终导致互联网以及网络媒体的生命力失去存续的可能。欧洲有些国家就曾提议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最终未获国会通过而不了了之。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8日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83.5%的被调查者明确反对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59.7%的人更是强调,“网络本来就是虚拟的,不可能实现实名制”。仅有15.6%的人对网络实名表示赞同。
在笔者看来,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格外凸现,网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较之传统媒体而言更加自由,也更加严厉。面对网络媒體对于司法个案日益高涨的关注现象,司法运行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网络媒体的广泛监督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但是网络媒体的过分参与也可能对司法运行施加更大的压力,有可能使得司法屈从于舆论,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治精神之间的背离。在面对二者的矛盾时,依靠诸如实名制这样强制而背离网络特性的管制办法毫无疑问不仅不能解决冲突,反而会更加激化二者的对立。与其意图通过看似简单实则强制的手段来控制网络媒体,选择依靠技术的研发与进步(比如目前已实现的IP地址的锁定)以及立法的规制来规范网络媒体的权利与责任应当是更符合互联网发展以及公众意愿的思路,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见,意图通过强制推行网络实名来控制网络言论,以避免网络媒体的影响,进而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
对网络媒体的规范的他律与自律
网络媒体的本质仍然是一种传播媒介形式,同样适用一切调整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规范。
目前,对于网络媒体不当干涉司法的行为,只能依照类似《宪法》《民法通则》这样的普通法条款进行干预,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以及具体的操作措施。以媒体与司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在我国呈现立法缺失以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现状。而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层次效力等级的新闻法(媒体法)的出现,而仅仅局限于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新闻法(媒体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其本质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规范化,从根本上体现法治社会下规范化的自由这一原则。
同时,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除了规范的制定之外,网络媒体基于其社会责任的自身约束也是其权利正当行使的保证。通过建立自律多元的言论竞争机制,使得网络媒体能够在结构平等的区间内掌握话语权,反映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不同言论彼此之间的竞争,可以促使言论的自制与规范。
注释:
[1]林双川著:《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网络舆论,民意汇入中南海》,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204/10/content_4404242.html。
[2]陈亮、董晓常著:《互联网中国的新民意时代:意见也是"财富"》,载《互联网周刊》2005年3月3日。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陈亮、董晓常.互联网中国的新民意时代:意见也是“财富"”[J].互联网周刊.2005(3).
[4]林双川.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网络舆论,民意汇入中南海[J].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204/10/content_4404242.html.2006(2)
基金项目:2008年贵阳学院青年科研项目《司法与新兴媒体和谐互动研究》(项目编号:200832)
(作者通讯地址:贵阳学院法律系教师,贵州贵阳5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