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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一般将连带债务与连带债权并置,这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虽皆为风险移转规则,但基于债权与债务之差异,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相比,在概念逻辑与制度构成上均完全不同.挪用连带债务之规则和理念来分析连带债权,欠缺科学性.连带债权更多是强调利益的分配因而不是单纯的债法问题,而有进入到物权法(财产法)之领域的可能.此处关键在于已给付之利益的独立性,因此法国法上的“共分人优先权”或英美法上的Quistclose信托制度可堪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