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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最为引人注目之处是增加了一个全新的业绩考核指标——EVA,以其替代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它标志着中央企业价值管理时代的来临。 EVA与利润指标的并存互动,共同构建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新格局。
EVA考核办法的浓重中国特色
《办法》中有关EVA的衡量方法与考核规定,与EVA的国际规范、通行做法几乎完全不同。
在EVA的测算方法上,除在建工程科目在资本占用中被剔除外,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办法》不同于国际规范中口径较宽的“营业外收支”,而是仅仅将其限定在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以外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置换收益以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较为狭窄的范围(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43号公告中有19个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这些将被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来自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损益,如化工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租赁业务及旅游业务,而且属于被调整范围内的科目剔除比例仅为50%。这表明,央企从事非主营业务并未受到全面限制,央企通过非资产交易型的非经常性业务仍能为其利润和EVA做出贡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央企通过其他较高收益或回报业务支持主营业务﹑加快规模扩张速度,也符合国家对央企利润(收入)与价值双重目标的战略要求。
在费用资本化方面,《办法》只规定了研究性支出与战略性资源勘探支出两个项目。对前者全额资本化且不作分期摊销,对后者在50%以内进行资本化。除了操作简便性的考虑外,也给利润指标保留了一定的扩大空间,限制了过多调整事项(如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其他明细事项经调整后不减少EVA而仅仅等额减少利润) 可能影响利润的后果。因为这样毕竟会抑制利润与规模的增长,不利于央企扩张的速度。
在资本成本的确定上,首先是采用了与国际规范不同的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概念。不是分别计算债务资本成本率与权益资本成本率,然后再根据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各自的权重计算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WACC),而是直接指定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并将全部央企简单地划分为政策、普通与高资产负债率三种类别,且为三种类别的央企规定三个全部资本成本率。这种与国际规范相悖的资本成本确定方式,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普遍资本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利润与EVA并行考核的战略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允许利润与EVA并存共处,允许两个不同理念、不同理论基础与不同衡量方法的指标共同承担经营业绩考核的重担。联系到上述在EVA测算(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确定)的一系列独立于国际规范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利润指标(其前提是收入或经营规模)鼓励央企加快增长速度和产业集中,以期充分利用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态势和国内外经济此起彼伏的有利时机,迅速向全球扩张,取得在全球相关产业的领导地位、获取战略资源的切实保障。以EVA为代表的价值指标,一方面是促进央企规模扩大过程中的健康和长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则通过价值管理强化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以期建立上规模、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资本融资平台,保障并购方式的规模扩张战略的有效实现。
所以,看似矛盾的规模与价值双重目标的设立,实质上揭示出以更加合理、科学的方式促进央企实现全球化扩张的国家战略目标。在此情况下,国际规范、通行与正宗的EVA理论,仅剩下某种理念,而失去了方法、实务、海外经验借鉴与操作上的意义。而且,即使是理念层次,由于中国的国家战略要求,也使对价值的追求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由此产生的EVA激励在方式上、力度上也将大打折扣。如果不透彻地理解并感受到这一错综复杂的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味采用书本式的、教条的方式去实施纯粹的EVA考核和价值管理,必将使EVA考核的实施偏离政策制定者以至央企负责人的要求、利益和使命。
《办法》实施的四项重点
“四项重点”是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央企负责人工作会议上阐述如何实施《办法》时提出的。具体为: “第一,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改善产品结构,减少存货和应收账款。第二,抓紧处置不良资产,不属于企业核心主业、长期回报过低的业务,坚决压缩,及时退出。第三,提高投资质量,把是否创造价值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标准,确保所有项目投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风险。第四,优化资本结构,有效使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要将价值管理融入企业发展全过程,抓住价值驱动的关键因素,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关于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方式包括: 非具备自身优势的业务(即使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辅助或支持性业务)尽可能采用外包或以经营性租赁取代相关资本支出,以此避免对资本的过多占用、过多存货和过多的应收账款。
关于处置不良资产,在对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一定比例(50%)的剔除性调整规定下,央企处置资产的净收益可以增加利润,虽然未能全额增加EVA(其中的50%被剔除了),但因资产处置后资本成本负担的减少,又有利于EVA。然而,如果拟处置的不良资产还能对收入乃至利润有些轻微贡献,对其处置就涉及由其产生的收益、资本成本减少与处置收益(被折扣了50%)的比较问题。
提高投资质量在运作上较为复杂。由于《办法》规定的资本成本(率)仅接近于中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以5.4%的1~3年期贷款利率为例)。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发现并投资回报率超过5.5%的项目并不困难,更不用说出现经济较热或过热的情况。但是,当资本市场上存在着高于5.5%回报率的投资项目时,仅仅投资于5.5%回报率的项目或资产,并不是最佳的投资活动和结果,以至于资产的质量局限于既定的资本成本率水平。特别是当同行业竞争对手更加挑剔的情况下, 《办法》中规定的较低资本成本率可能使央企在资本运作层面的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管理层为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大而不去挖掘具有高回报率的项目。
优化资本结构也将由于较低的资本成本(率)而使其操作存在一些问题。显然,资本成本基本上等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使央企在资本融资时处于“无差异”的状况。一旦利率在3年之内超过或显著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资本成本率,央企对银行借款的需求就会减弱,对权益资本的需求就会显著增加。
EVA考核的三大难题
实施EVA考核的一个难题是考核指标目标值,尤其是EVA目标值的确定。根据《办法》,首先是在“基准值”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值。而基准值的确定采用的是客观方法,即过去3年指标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值中的较低者。目标值的确定可以等于基准值,也可以在基准值之上或之下,只不过在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考核得分有所不同。这里的难点在于确定目标值的依据以及既定目标值在考核期间的调整依据。
目标值的确定有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方法和自下而上的预算方法两种方式。《办法》在央企负责人第三个任期之初施行,最为困难的还在于EVA目标值的确定。对于EVA来说,在第二个任期中部分试点实施EVA考核的央企,其所采用的EVA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方案均不同于这次修订后的《办法》(试点方案未涉及利润表事项的调整,且资本成本率也未作分类),显然难以作为第三个任期EVA考核目标值确定的参考。因此,在预算方法因下级指标企业层面的EVA目标值过于间接且因自下而上方式缺乏逻辑联系外,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EVA目标值向下分解的方式,但这又涉及有效分解手段的缺乏(迄今主要或仅仅采用手工方式)。因为,这种分解方式的“科学”、“合理”与“严谨”取决于对各个分解节点(如下级成员企业和部门)要能“识别”瓶颈﹑确定KPI并对KPI分配权重,还要在各项分解过程中实时进行任一分解动作的企业层面的汇总,以便随时监控目标值是否符合既定要求,尤其要注意因集团层面使用合并报表而须考虑到集团内部的相互抵消情况。
《办法》实施的第二个难题,在于集团多层级成员企业EVA测算与考核方案制定时的上下级衔接与下级的个性化安排。实际上,《办法》给予央企集团在部署其下级成员企业的考核要求(方案)时以较多的自主权衡空间(具体参见黄淑和副主任的相关讲话)。例如,会计调整事项的选择与方法的确定可以根据成员企业间在业务上的差异有所区别,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也可根据下属成员企业有所区别,甚至采用资本市场国际规范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此外,在考核指标的组合、权重的分配、目标值的确定等方面均可有所作为。在这一过程中,只须特别关注集团层面的指标汇总必须在考虑内部合并项相互抵消的基础上等于或大于指标的集团目标值。
对EVA或企业价值创造与变动的关键驱动因素的识别和分析,是实施EVA考核的第三大难题。什么是价值的关键驱动因素? 就是那些对EVA或价值指标的变动起显著作用(无论正负)、且对其较小的调整或改变能够引起EVA或价值指标较显著变化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这里的困难主要在技术层面。因为对EVA指标的年度间变化以及企业与同行业的众多对标企业(上市公司)对标差异进行关键驱动因素的分析,取决于大规模数学运算,且须借助于大型数学(迭代)模型的运算。
实现价值管理的两个关键
要想保证《办法》的实施取得或超越预期目标,关键在于建立针对企业经营决策的价值评价与双重战略目标契合度评价体系,以及通过价值管理、市值管理建立支持企业加快产业集中与全球化的上规模、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资本融资平台。
价值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企业在进行战略、预算、经营、投融资、并购整合各项决策时,能够根据任一决策变量,通过该(数量模型)系统迅速了解该项决策可能对EVA指标数值、EVA指标得分的量化影响,以使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能够克服EVA因“黑箱”作业(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关联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的扣减)而引起的经营活动结果对考核得分处于盲目状态的情况。由此出发,还需进而建立将利润、EVA、分类指标、各任期指标包容于一体的经营决策综合性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建立的困难主要在于EVA信息体系与其他相关模型的构建。
建立企业EVA考核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对于承担走向全球化、控制战略资源的中央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但难点是关系到央企所不熟悉的价值管理与市值管理。
在价值管理方面,需要在经营活动的有关细节特别是在研发性支出领域、非主营业务领域、投资与并购整合的协同性效应等方面,与资本市场投资者(往往是以券商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保持共同口径与测算方法上的一致性,并且围绕着资本市场的敏感、关注领域进行战略、经营与投融资方面的安排和规划。在市值管理方面,除进行股权的配置、回购、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常规活动外,更要通过主动的信息披露去发掘企业与EVA考核、价值创造相关的卖点。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全球一流的、最具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加入企业的并购计划,以此形成高P/E股份收购低P/E资产、股价保持坚挺,从而促进中央企业全球化的加速实现。
EVA考核办法的浓重中国特色
《办法》中有关EVA的衡量方法与考核规定,与EVA的国际规范、通行做法几乎完全不同。
在EVA的测算方法上,除在建工程科目在资本占用中被剔除外,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办法》不同于国际规范中口径较宽的“营业外收支”,而是仅仅将其限定在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主业以外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置换收益以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较为狭窄的范围(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43号公告中有19个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这些将被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未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来自其他经营性业务的损益,如化工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租赁业务及旅游业务,而且属于被调整范围内的科目剔除比例仅为50%。这表明,央企从事非主营业务并未受到全面限制,央企通过非资产交易型的非经常性业务仍能为其利润和EVA做出贡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央企通过其他较高收益或回报业务支持主营业务﹑加快规模扩张速度,也符合国家对央企利润(收入)与价值双重目标的战略要求。
在费用资本化方面,《办法》只规定了研究性支出与战略性资源勘探支出两个项目。对前者全额资本化且不作分期摊销,对后者在50%以内进行资本化。除了操作简便性的考虑外,也给利润指标保留了一定的扩大空间,限制了过多调整事项(如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其他明细事项经调整后不减少EVA而仅仅等额减少利润) 可能影响利润的后果。因为这样毕竟会抑制利润与规模的增长,不利于央企扩张的速度。
在资本成本的确定上,首先是采用了与国际规范不同的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概念。不是分别计算债务资本成本率与权益资本成本率,然后再根据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各自的权重计算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WACC),而是直接指定统一的全部资本成本率,并将全部央企简单地划分为政策、普通与高资产负债率三种类别,且为三种类别的央企规定三个全部资本成本率。这种与国际规范相悖的资本成本确定方式,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普遍资本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利润与EVA并行考核的战略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允许利润与EVA并存共处,允许两个不同理念、不同理论基础与不同衡量方法的指标共同承担经营业绩考核的重担。联系到上述在EVA测算(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确定)的一系列独立于国际规范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利润指标(其前提是收入或经营规模)鼓励央企加快增长速度和产业集中,以期充分利用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态势和国内外经济此起彼伏的有利时机,迅速向全球扩张,取得在全球相关产业的领导地位、获取战略资源的切实保障。以EVA为代表的价值指标,一方面是促进央企规模扩大过程中的健康和长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则通过价值管理强化与资本市场的内在联系,以期建立上规模、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资本融资平台,保障并购方式的规模扩张战略的有效实现。
所以,看似矛盾的规模与价值双重目标的设立,实质上揭示出以更加合理、科学的方式促进央企实现全球化扩张的国家战略目标。在此情况下,国际规范、通行与正宗的EVA理论,仅剩下某种理念,而失去了方法、实务、海外经验借鉴与操作上的意义。而且,即使是理念层次,由于中国的国家战略要求,也使对价值的追求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由此产生的EVA激励在方式上、力度上也将大打折扣。如果不透彻地理解并感受到这一错综复杂的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味采用书本式的、教条的方式去实施纯粹的EVA考核和价值管理,必将使EVA考核的实施偏离政策制定者以至央企负责人的要求、利益和使命。
《办法》实施的四项重点
“四项重点”是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央企负责人工作会议上阐述如何实施《办法》时提出的。具体为: “第一,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改善产品结构,减少存货和应收账款。第二,抓紧处置不良资产,不属于企业核心主业、长期回报过低的业务,坚决压缩,及时退出。第三,提高投资质量,把是否创造价值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标准,确保所有项目投资回报高于资本成本,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风险。第四,优化资本结构,有效使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要将价值管理融入企业发展全过程,抓住价值驱动的关键因素,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关于提升现有资本使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方式包括: 非具备自身优势的业务(即使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辅助或支持性业务)尽可能采用外包或以经营性租赁取代相关资本支出,以此避免对资本的过多占用、过多存货和过多的应收账款。
关于处置不良资产,在对资产处置收益进行一定比例(50%)的剔除性调整规定下,央企处置资产的净收益可以增加利润,虽然未能全额增加EVA(其中的50%被剔除了),但因资产处置后资本成本负担的减少,又有利于EVA。然而,如果拟处置的不良资产还能对收入乃至利润有些轻微贡献,对其处置就涉及由其产生的收益、资本成本减少与处置收益(被折扣了50%)的比较问题。
提高投资质量在运作上较为复杂。由于《办法》规定的资本成本(率)仅接近于中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以5.4%的1~3年期贷款利率为例)。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发现并投资回报率超过5.5%的项目并不困难,更不用说出现经济较热或过热的情况。但是,当资本市场上存在着高于5.5%回报率的投资项目时,仅仅投资于5.5%回报率的项目或资产,并不是最佳的投资活动和结果,以至于资产的质量局限于既定的资本成本率水平。特别是当同行业竞争对手更加挑剔的情况下, 《办法》中规定的较低资本成本率可能使央企在资本运作层面的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管理层为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大而不去挖掘具有高回报率的项目。
优化资本结构也将由于较低的资本成本(率)而使其操作存在一些问题。显然,资本成本基本上等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使央企在资本融资时处于“无差异”的状况。一旦利率在3年之内超过或显著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资本成本率,央企对银行借款的需求就会减弱,对权益资本的需求就会显著增加。
EVA考核的三大难题
实施EVA考核的一个难题是考核指标目标值,尤其是EVA目标值的确定。根据《办法》,首先是在“基准值”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值。而基准值的确定采用的是客观方法,即过去3年指标平均值与上年实际值中的较低者。目标值的确定可以等于基准值,也可以在基准值之上或之下,只不过在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考核得分有所不同。这里的难点在于确定目标值的依据以及既定目标值在考核期间的调整依据。
目标值的确定有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方法和自下而上的预算方法两种方式。《办法》在央企负责人第三个任期之初施行,最为困难的还在于EVA目标值的确定。对于EVA来说,在第二个任期中部分试点实施EVA考核的央企,其所采用的EVA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方案均不同于这次修订后的《办法》(试点方案未涉及利润表事项的调整,且资本成本率也未作分类),显然难以作为第三个任期EVA考核目标值确定的参考。因此,在预算方法因下级指标企业层面的EVA目标值过于间接且因自下而上方式缺乏逻辑联系外,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EVA目标值向下分解的方式,但这又涉及有效分解手段的缺乏(迄今主要或仅仅采用手工方式)。因为,这种分解方式的“科学”、“合理”与“严谨”取决于对各个分解节点(如下级成员企业和部门)要能“识别”瓶颈﹑确定KPI并对KPI分配权重,还要在各项分解过程中实时进行任一分解动作的企业层面的汇总,以便随时监控目标值是否符合既定要求,尤其要注意因集团层面使用合并报表而须考虑到集团内部的相互抵消情况。
《办法》实施的第二个难题,在于集团多层级成员企业EVA测算与考核方案制定时的上下级衔接与下级的个性化安排。实际上,《办法》给予央企集团在部署其下级成员企业的考核要求(方案)时以较多的自主权衡空间(具体参见黄淑和副主任的相关讲话)。例如,会计调整事项的选择与方法的确定可以根据成员企业间在业务上的差异有所区别,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也可根据下属成员企业有所区别,甚至采用资本市场国际规范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此外,在考核指标的组合、权重的分配、目标值的确定等方面均可有所作为。在这一过程中,只须特别关注集团层面的指标汇总必须在考虑内部合并项相互抵消的基础上等于或大于指标的集团目标值。
对EVA或企业价值创造与变动的关键驱动因素的识别和分析,是实施EVA考核的第三大难题。什么是价值的关键驱动因素? 就是那些对EVA或价值指标的变动起显著作用(无论正负)、且对其较小的调整或改变能够引起EVA或价值指标较显著变化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这里的困难主要在技术层面。因为对EVA指标的年度间变化以及企业与同行业的众多对标企业(上市公司)对标差异进行关键驱动因素的分析,取决于大规模数学运算,且须借助于大型数学(迭代)模型的运算。
实现价值管理的两个关键
要想保证《办法》的实施取得或超越预期目标,关键在于建立针对企业经营决策的价值评价与双重战略目标契合度评价体系,以及通过价值管理、市值管理建立支持企业加快产业集中与全球化的上规模、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资本融资平台。
价值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企业在进行战略、预算、经营、投融资、并购整合各项决策时,能够根据任一决策变量,通过该(数量模型)系统迅速了解该项决策可能对EVA指标数值、EVA指标得分的量化影响,以使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能够克服EVA因“黑箱”作业(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关联会计调整与资本成本的扣减)而引起的经营活动结果对考核得分处于盲目状态的情况。由此出发,还需进而建立将利润、EVA、分类指标、各任期指标包容于一体的经营决策综合性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建立的困难主要在于EVA信息体系与其他相关模型的构建。
建立企业EVA考核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效联系,对于承担走向全球化、控制战略资源的中央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但难点是关系到央企所不熟悉的价值管理与市值管理。
在价值管理方面,需要在经营活动的有关细节特别是在研发性支出领域、非主营业务领域、投资与并购整合的协同性效应等方面,与资本市场投资者(往往是以券商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保持共同口径与测算方法上的一致性,并且围绕着资本市场的敏感、关注领域进行战略、经营与投融资方面的安排和规划。在市值管理方面,除进行股权的配置、回购、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常规活动外,更要通过主动的信息披露去发掘企业与EVA考核、价值创造相关的卖点。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全球一流的、最具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加入企业的并购计划,以此形成高P/E股份收购低P/E资产、股价保持坚挺,从而促进中央企业全球化的加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