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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日前,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条例》作为著作权法向网络的延伸,就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网络侵权最高判罚10万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关键词:鼓励创新
《条例》为保护权利人权益,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日前,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条例》作为著作权法向网络的延伸,就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网络侵权最高判罚10万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关键词:鼓励创新
《条例》为保护权利人权益,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