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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邹某于2010年11月到某医疗用品公司工作,担任仓库保管员,月工资1700元,公司未为其参保缴费。2015年1月12日,邹某因库房账务问题与公司财务发生争执,并于次日起未再到岗上班。公司有仓库保管员每天到岗必填的入库单及职工工资表为据。2015年5月6日,邹某快递至公司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邹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