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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族法一直存在,然其规则性法益却一直未能得到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当地的传统习惯法,地方性传统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已然枝繁叶茂,由于历史上主体文化的主导性地位,使得民族地区法制长期处于被放逐状态,发掘民族法的规则性法益,与国家制定法制之间的契合,构建民族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有机接榫模式,对于民族地区社会内生性秩序的稳定意义重大。
关键词 民族法 国家法 法益
作者简介:杨振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27
中国社会自古为二元结构的差序格局形态,民族法作为民族的文化,其根基在于民族性与地域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将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民族习惯法的普遍性价值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找准合适的切合点,发挥地方性民族法规则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繁荣、稳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功能发挥积极作用。
一、法益衍论
法益,亦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涵于法律的根本价值之中的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律在创建之时都应该充分研判的重要内容。对于法益概念,国内学者尚有分歧,一般认为所谓法益,是指由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价值。有学者认为,“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在刑法领域,学者较早提出的概念是“刑法法益,指的是受到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 西方学者将法益视为刑法以确定犯罪实质概念之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第13条的规定中其实已经蕴涵了这一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志龙先生认为,在关于法益界定时应该考量三个原则:
其一,法益概念必须和国家保护法和国家意识区分开来,纯粹从部门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不能基于政治学和经济学角度考量。如果法益受到政治非法律因素的左右,将会对刑法理论和务实带来潜在威胁。
其二,法益概念必须和“人类”概念有所关联。刑法的价值在于体现“人”的根本利益,为对该罚的人进行非难,进而保障受到法益伤害的人。
其三,法益概念不必和文化权益有关。韩轶教授认为:“将法益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未尝不可。” 可以看出,法益的本质内涵应该是立法者对某一规则利益的终极追求,不同层面的法律制度都在围绕一个规则的本质精神价值取向——公平与正义而展开。
在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之间,要有系列科学的法益权衡机制与原则。因为破坏环境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如果刑法对一切破坏环境行为加以禁止的话,很可能陷入另一个极端而导致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难以延续的状况。作为法律体系里面的终极救济措施,“刑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以实现其所应当保护的社会法益,同时其还得兼顾保护无辜,避免惩罚无罪的嫌疑人。” 不论是“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刑法具备的预防犯罪的功能,都在诠释刑法的精神。刑法作为一种人为的规则,其具备法律属性的功能,对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的维护;同时还要具备符合人类基本道德与理性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任何一部制度与规则存在的哲学基础。黔东南世居着苗、侗等民族,都葆有长久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本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民族传统法对当地的秩序维持一贯是起到关键作用。故而对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法文化的考析,发掘具有当代条件下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是一项益于国家法治建设的举措。
二、二元规则法益的融通的现实
黔东南古为苗侗少数民族世居之地,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互动共生。元明以后,中央权力与汉族文化向该地延伸渗透,逐渐形成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一体同构的文化生态格局。明清以降,黔东南以清水江流域为中心,大兴森林木材交易,形成了一套独有的支撑林业交易及可持续发展的民间习惯法体系,至今存留着数量浩大的民间文书——“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以林业交易为中心,其间不乏森林纠纷、犯罪及其解决的各种档案遗存和历史记忆,是一套具有鲜明地域性和文化性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其法理逻辑直到今天依然在民间发挥效力。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来,随着交通条件的巨大改善,现代通讯的全面普及,黔东南正在由一个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大流通的市场社会快步转型,传统原则与现代原则的张力日益凸显,地方性知识与普世性知识的矛盾正在生成,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大法律如何调适互补已然成为一个问题。考诸历史,历代中央政权对黔东南大体经历了从征伐、怀柔、安抚到自治的过程。今天,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强大趋势正在形成,那就是主流文化对地域文化的强大同化力,正在随着交通和通讯的渗透而加快节奏。在此形势下,上述问题变得更趋复杂化了。一方面,现代化进程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现代经济结构和科技条件的扩张正在加快生活结构趋同、文化趋同、价值趋同。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行为、价值形态常常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出现所谓“文化滞后”现象,并带来转型时期的“文化失调”。从总体趋势看,以中华主流文化为核心、多种文化和谐共生的一体多元文化格局正在生成,黔东南亦置身其中。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关系与发展问题,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会议将“乡规民约”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界定,值得少数民族地区认真领会贯彻。就法理而言,当下刑法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涉及到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和刑法法益保护的双重价值考量。故有必要梳理当地民间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凝结而成的傳统习惯法,发掘其法理逻辑和文化生命,探问其合理性和现代性向度,研判其与国家法律接榫之可能性和具体途径,构建二元规则模式下对话与融合的空间。为此,基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民族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应当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以“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变通立法”为原则,探索“国家—民族地区”双重考量下的二元法律规则结构,实现法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 三、二元规则法益接榫
近年来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出现且有增长趋势的种种犯罪现象,其背后不仅仅是某一方面失控所致,由于受到各个少数民族自身经济、政治、生态、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少数民族与汉族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文化差异,而我国传统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在解决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存在一定不足。 这就促使我们将目光转向新的视阈,即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发展程度、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特征,这些都会成为少数民族犯罪现象诱发的客观和主观因素。
故而,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探寻在差序格局条件下和一体多元的文化语境下,以“两少一宽、变通立法”原则为内容的立法、司法到林业犯罪现象预防一系统为主线,结合贵州黔东南苗、侗、瑶族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及文化的分析,尝试一种国家——少数民族地区二元法律规则结构的对话与共融的模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关系与发展问题,2014年3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故而,必须谨慎厘清少数民族地区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着力精准把握民族地区情况所特有的敏感性、复杂性。此问题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对国家的社会和谐同样有基础性影响。基于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客观研判民族地区违法、犯罪的特征,从民族学、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多维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进行整合辩证,结合外国对于少数人群犯罪的治理及预防经验,设想构建对于黔东南少数民族犯罪现象防控系统,对于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国《刑法》第2条对国家安全、公民人身权利、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秩序等诸方面确定为保护对象,从国家最严厉的法律部门对社会法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石。西方的思想家们更是对此有深入的论证,孟德斯鸠、龙勃罗梭等先哲都指出精辟的论述,都强调了刑法的惩罚措施应该根植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精神内涵之中。二战结束以来,“法治先进国家逐步建立起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对环境资源领域的有效管控,较好回应了公民及对生态法益的诉求,并逐步建立起了功能较为完善的生态法益保护机制。” 党的十九大会议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反映了党和国家队民众追求“美好生活”期盼的顶层设计思路。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 黔东南是苗、侗族聚居地区,若能够将当地特色性民族法规则进行升级、整理,整合出符合国家法的立法精神价值,吸纳当地合理的传统民族法文化,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大有裨益。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意志与时俱进的过程,紧跟时代变迁,就应该在面对事物矛盾的态度里浇铸一座公平、正义的法鼎,将公平、正义镌刻在法治的利剑和天平之上。
注释:
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韩轶.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法益保護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T.Mieeli.Optimal Proseeution of Defendants Whose Guilt is Uneertain,Journal of law, Eeonomise and Organisation.1990(6).189-201.
哈正利、杨胜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探析.中国民族报.2017年10月17日.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以贵州世居少数民族为视角.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导论.第2页.
人民网: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4cppcc/.
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56-57页.
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13(5).
关键词 民族法 国家法 法益
作者简介:杨振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27
中国社会自古为二元结构的差序格局形态,民族法作为民族的文化,其根基在于民族性与地域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将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民族习惯法的普遍性价值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找准合适的切合点,发挥地方性民族法规则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繁荣、稳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功能发挥积极作用。
一、法益衍论
法益,亦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涵于法律的根本价值之中的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律在创建之时都应该充分研判的重要内容。对于法益概念,国内学者尚有分歧,一般认为所谓法益,是指由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价值。有学者认为,“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在刑法领域,学者较早提出的概念是“刑法法益,指的是受到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 西方学者将法益视为刑法以确定犯罪实质概念之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第13条的规定中其实已经蕴涵了这一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志龙先生认为,在关于法益界定时应该考量三个原则:
其一,法益概念必须和国家保护法和国家意识区分开来,纯粹从部门法的观点来界定法益,不能基于政治学和经济学角度考量。如果法益受到政治非法律因素的左右,将会对刑法理论和务实带来潜在威胁。
其二,法益概念必须和“人类”概念有所关联。刑法的价值在于体现“人”的根本利益,为对该罚的人进行非难,进而保障受到法益伤害的人。
其三,法益概念不必和文化权益有关。韩轶教授认为:“将法益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未尝不可。” 可以看出,法益的本质内涵应该是立法者对某一规则利益的终极追求,不同层面的法律制度都在围绕一个规则的本质精神价值取向——公平与正义而展开。
在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之间,要有系列科学的法益权衡机制与原则。因为破坏环境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如果刑法对一切破坏环境行为加以禁止的话,很可能陷入另一个极端而导致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难以延续的状况。作为法律体系里面的终极救济措施,“刑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以实现其所应当保护的社会法益,同时其还得兼顾保护无辜,避免惩罚无罪的嫌疑人。” 不论是“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刑法具备的预防犯罪的功能,都在诠释刑法的精神。刑法作为一种人为的规则,其具备法律属性的功能,对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的维护;同时还要具备符合人类基本道德与理性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任何一部制度与规则存在的哲学基础。黔东南世居着苗、侗等民族,都葆有长久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本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民族传统法对当地的秩序维持一贯是起到关键作用。故而对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法文化的考析,发掘具有当代条件下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是一项益于国家法治建设的举措。
二、二元规则法益的融通的现实
黔东南古为苗侗少数民族世居之地,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互动共生。元明以后,中央权力与汉族文化向该地延伸渗透,逐渐形成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一体同构的文化生态格局。明清以降,黔东南以清水江流域为中心,大兴森林木材交易,形成了一套独有的支撑林业交易及可持续发展的民间习惯法体系,至今存留着数量浩大的民间文书——“清水江文书”。清水江文书以林业交易为中心,其间不乏森林纠纷、犯罪及其解决的各种档案遗存和历史记忆,是一套具有鲜明地域性和文化性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其法理逻辑直到今天依然在民间发挥效力。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来,随着交通条件的巨大改善,现代通讯的全面普及,黔东南正在由一个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大流通的市场社会快步转型,传统原则与现代原则的张力日益凸显,地方性知识与普世性知识的矛盾正在生成,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大法律如何调适互补已然成为一个问题。考诸历史,历代中央政权对黔东南大体经历了从征伐、怀柔、安抚到自治的过程。今天,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强大趋势正在形成,那就是主流文化对地域文化的强大同化力,正在随着交通和通讯的渗透而加快节奏。在此形势下,上述问题变得更趋复杂化了。一方面,现代化进程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现代经济结构和科技条件的扩张正在加快生活结构趋同、文化趋同、价值趋同。另一方面,人们的思想行为、价值形态常常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出现所谓“文化滞后”现象,并带来转型时期的“文化失调”。从总体趋势看,以中华主流文化为核心、多种文化和谐共生的一体多元文化格局正在生成,黔东南亦置身其中。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关系与发展问题,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会议将“乡规民约”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界定,值得少数民族地区认真领会贯彻。就法理而言,当下刑法在民族地区的适用,涉及到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和刑法法益保护的双重价值考量。故有必要梳理当地民间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凝结而成的傳统习惯法,发掘其法理逻辑和文化生命,探问其合理性和现代性向度,研判其与国家法律接榫之可能性和具体途径,构建二元规则模式下对话与融合的空间。为此,基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民族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应当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以“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变通立法”为原则,探索“国家—民族地区”双重考量下的二元法律规则结构,实现法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 三、二元规则法益接榫
近年来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出现且有增长趋势的种种犯罪现象,其背后不仅仅是某一方面失控所致,由于受到各个少数民族自身经济、政治、生态、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少数民族与汉族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文化差异,而我国传统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在解决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存在一定不足。 这就促使我们将目光转向新的视阈,即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发展程度、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特征,这些都会成为少数民族犯罪现象诱发的客观和主观因素。
故而,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探寻在差序格局条件下和一体多元的文化语境下,以“两少一宽、变通立法”原则为内容的立法、司法到林业犯罪现象预防一系统为主线,结合贵州黔东南苗、侗、瑶族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及文化的分析,尝试一种国家——少数民族地区二元法律规则结构的对话与共融的模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关系与发展问题,2014年3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故而,必须谨慎厘清少数民族地区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着力精准把握民族地区情况所特有的敏感性、复杂性。此问题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对国家的社会和谐同样有基础性影响。基于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刑事政策,客观研判民族地区违法、犯罪的特征,从民族学、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多维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进行整合辩证,结合外国对于少数人群犯罪的治理及预防经验,设想构建对于黔东南少数民族犯罪现象防控系统,对于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国《刑法》第2条对国家安全、公民人身权利、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秩序等诸方面确定为保护对象,从国家最严厉的法律部门对社会法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石。西方的思想家们更是对此有深入的论证,孟德斯鸠、龙勃罗梭等先哲都指出精辟的论述,都强调了刑法的惩罚措施应该根植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精神内涵之中。二战结束以来,“法治先进国家逐步建立起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对环境资源领域的有效管控,较好回应了公民及对生态法益的诉求,并逐步建立起了功能较为完善的生态法益保护机制。” 党的十九大会议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反映了党和国家队民众追求“美好生活”期盼的顶层设计思路。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 黔东南是苗、侗族聚居地区,若能够将当地特色性民族法规则进行升级、整理,整合出符合国家法的立法精神价值,吸纳当地合理的传统民族法文化,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大有裨益。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意志与时俱进的过程,紧跟时代变迁,就应该在面对事物矛盾的态度里浇铸一座公平、正义的法鼎,将公平、正义镌刻在法治的利剑和天平之上。
注释:
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韩轶.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法益保護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
T.Mieeli.Optimal Proseeution of Defendants Whose Guilt is Uneertain,Journal of law, Eeonomise and Organisation.1990(6).189-201.
哈正利、杨胜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内涵探析.中国民族报.2017年10月17日.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以贵州世居少数民族为视角.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导论.第2页.
人民网: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4cppcc/.
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56-57页.
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