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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梳理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传统合作医疗的“合作”具有不同的内涵。传统合作医疗不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而新农合不仅在学理上具备了社会保险基本特征,还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险要素,即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社会保险参量的设计、大数法则的运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实际上的强制性。明确新农合的社会保险性质,将有利于控制自愿参合带来的“逆向选择”,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加快政府责任边界的明晰化。因此,应将新农合向带有强制性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同时把政府定额财政补贴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