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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行《建筑法》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和国际化进程,《建筑法》应重新梳理行政法监管范围和民商事主体市场行为范围,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删除计划经济的管理痕迹。最迫切的法律修改建议,就是消除工程总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总承包单位不能分包主体结构""分包不能再分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