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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专利壁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极强的隐蔽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雄厚的科研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利用专利的特点不断变化其表现形式。从最初简单的专利许可到现在技术标准与专利联盟相结合的方式一应俱全,专利壁垒严重阻碍了技术的自由流通,妨碍了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键词】 专利壁垒;表现形式
一、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设置专利壁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我国和发达国家在专利权方面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利用国内法设置一些违反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条款,形成了专利壁垒,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法律中的“301条款”和“337条款”。
美国频繁使用“301条款”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那时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很不健全,而且我国的贸易发展缓慢。自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贸易的不断发展,和美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美国对我国的贸易手段逐渐地由“301条款”转移到“337调查”上来。以下是近几年来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状况:
据统计,1986至2008年底,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案件全部都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而涉及专利的案件共78起,占总数90件的近90%。对于我国来说,美国的这一做法设置了坚不可摧的专利壁垒。此外,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涉及到的行业面也很广。近几年,随着我国科技和创新的发展,汽车、机械、电子、化学等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产品开始远销海外。但是受调查的产品也由原来的轻工业产品慢慢转移到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上来,现在主要集中在电子工业上。
二、利用技术标准设置专利壁垒
将专利与标准融合在一起阻碍贸易发展的做法是专利壁垒的一种新形式,也是一种新趋势。一些发达国家的大企业或企业联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开始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相应的行业,其目的是保持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但是如何保证标准能被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接受是一个问题。专利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把专利和标准融合在一起,使得专利标准化,那么其他企业就必须要遵守这个标准。其他企业为了达到标准的要求,就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或者使用此标准下的产品,又或者自己研究开发,否则就可能面临专利侵权或研发成本过高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等风险。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主要的战略就是专利技术标准化,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家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是产品的指标或功能要求,而专利却是实现标准的具体完整的技术方案。这种方式下,表面上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与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但事实上该专利是实现该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唯一途径或者技术支撑。比如,2002年欧盟为了保护本地区打火机生产商的利益,对我国的打火机提出了一项“儿童保护法案”,即CR。该法案要求对成本价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执行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规定。要达到欧盟的这项要求,就必须要使用与安全锁相关的专利技术,这也就是所谓的“标准背后的专利”。
第二,技术标准的某些内容与产品的部分特征有关,而专利则是实现该产品全部特征的技术手段,即技术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与专利相重叠。目前,这种类型贸易壁垒主要出现在通信和计算机领域。
第三,技术标准中的某些内容与产品的全部特征有关,且与某一项或某些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重叠。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具体内容就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比如,筑路的方法等。这种类型的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环保、建筑施工方法等方面。
三、跨国公司的“专利圈地”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逐渐对全球开放,国外跨国公司为了抢占我国的市场份额,一般采取产品未动、专利先行的战略,首先在核心技术方面申请专利,然后进行专利宣传,一方面取得了技术上的优势,另一方面进行了广告宣传。随着我国政策的调整,市场准入得到允许,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掌握的专利通过专利侵权起诉我国国内同行业的企业,进而挤垮他们,垄断我国市场;或向我国企业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进而控制我国国内市场。这样一来,我国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贴牌”生产;要么支付专利使用费继续高成本生存。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谁拥有了核心技术,谁就占领了市场先机。新产品的开发速度越来越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专利保护成为了企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采用“跑马圈地”的战略,在我国国内大量申请专利,遏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四、跨国公司通过专利内部化设置专利壁垒
所谓专利“内部化”指的是一些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全球领先地位或者维持自身在本行业的垄断优势,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明确表示仅把本公司的专利使用权许可给其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或者拥有此种专利技术的公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键技术转移给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而外围技术转让给非控股合资企业或者外部企业;第二,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转移策略,比如,技术创新阶段,跨国公司会严格控制其转移,不会对外转让,但是对于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技术,跨国公司会对外转让;第三,为了保证技术的内部转移,跨国公司往往首先在目标国家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独资公司以保证技术的保密性。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只要有可能,跨国公司就不会把自己相对重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放在许可贸易的范围中来,这样一来,跨国公司的贸易对象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这种专利的内部化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了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钟光正.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其对策[J].亚太经济,2002,(4):46.
[2]李虹.国际贸易专利壁垒亟待破除[J].经济日报,2004,(12):10-12.
[3]种栗.专利标准化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J].标准科学,2012,(10):82.
[4]冯昌扬.国内外专利研究文献综述:2003-2012[J].知识管理论坛,2013,(1):52.
作者简介:马文娟(1988—),女,山东滕州人,东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知识产权。
【关键词】 专利壁垒;表现形式
一、发达国家通过国内法设置专利壁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我国和发达国家在专利权方面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利用国内法设置一些违反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条款,形成了专利壁垒,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法律中的“301条款”和“337条款”。
美国频繁使用“301条款”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那时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很不健全,而且我国的贸易发展缓慢。自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贸易的不断发展,和美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美国对我国的贸易手段逐渐地由“301条款”转移到“337调查”上来。以下是近几年来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状况:
据统计,1986至2008年底,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案件全部都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而涉及专利的案件共78起,占总数90件的近90%。对于我国来说,美国的这一做法设置了坚不可摧的专利壁垒。此外,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涉及到的行业面也很广。近几年,随着我国科技和创新的发展,汽车、机械、电子、化学等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产品开始远销海外。但是受调查的产品也由原来的轻工业产品慢慢转移到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上来,现在主要集中在电子工业上。
二、利用技术标准设置专利壁垒
将专利与标准融合在一起阻碍贸易发展的做法是专利壁垒的一种新形式,也是一种新趋势。一些发达国家的大企业或企业联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意识到标准的重要性,开始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相应的行业,其目的是保持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但是如何保证标准能被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接受是一个问题。专利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把专利和标准融合在一起,使得专利标准化,那么其他企业就必须要遵守这个标准。其他企业为了达到标准的要求,就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或者使用此标准下的产品,又或者自己研究开发,否则就可能面临专利侵权或研发成本过高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等风险。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主要的战略就是专利技术标准化,即“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家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是产品的指标或功能要求,而专利却是实现标准的具体完整的技术方案。这种方式下,表面上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与专利是相互独立的,但事实上该专利是实现该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唯一途径或者技术支撑。比如,2002年欧盟为了保护本地区打火机生产商的利益,对我国的打火机提出了一项“儿童保护法案”,即CR。该法案要求对成本价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执行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规定。要达到欧盟的这项要求,就必须要使用与安全锁相关的专利技术,这也就是所谓的“标准背后的专利”。
第二,技术标准的某些内容与产品的部分特征有关,而专利则是实现该产品全部特征的技术手段,即技术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与专利相重叠。目前,这种类型贸易壁垒主要出现在通信和计算机领域。
第三,技术标准中的某些内容与产品的全部特征有关,且与某一项或某些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重叠。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具体内容就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比如,筑路的方法等。这种类型的贸易壁垒主要集中在环保、建筑施工方法等方面。
三、跨国公司的“专利圈地”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市场逐渐对全球开放,国外跨国公司为了抢占我国的市场份额,一般采取产品未动、专利先行的战略,首先在核心技术方面申请专利,然后进行专利宣传,一方面取得了技术上的优势,另一方面进行了广告宣传。随着我国政策的调整,市场准入得到允许,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掌握的专利通过专利侵权起诉我国国内同行业的企业,进而挤垮他们,垄断我国市场;或向我国企业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进而控制我国国内市场。这样一来,我国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贴牌”生产;要么支付专利使用费继续高成本生存。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谁拥有了核心技术,谁就占领了市场先机。新产品的开发速度越来越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专利保护成为了企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采用“跑马圈地”的战略,在我国国内大量申请专利,遏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
四、跨国公司通过专利内部化设置专利壁垒
所谓专利“内部化”指的是一些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全球领先地位或者维持自身在本行业的垄断优势,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明确表示仅把本公司的专利使用权许可给其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或者拥有此种专利技术的公司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键技术转移给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而外围技术转让给非控股合资企业或者外部企业;第二,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转移策略,比如,技术创新阶段,跨国公司会严格控制其转移,不会对外转让,但是对于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技术,跨国公司会对外转让;第三,为了保证技术的内部转移,跨国公司往往首先在目标国家设立全资子公司或独资公司以保证技术的保密性。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只要有可能,跨国公司就不会把自己相对重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放在许可贸易的范围中来,这样一来,跨国公司的贸易对象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这种专利的内部化阻碍了商品的流通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了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钟光正.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其对策[J].亚太经济,2002,(4):46.
[2]李虹.国际贸易专利壁垒亟待破除[J].经济日报,2004,(12):10-12.
[3]种栗.专利标准化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J].标准科学,2012,(10):82.
[4]冯昌扬.国内外专利研究文献综述:2003-2012[J].知识管理论坛,2013,(1):52.
作者简介:马文娟(1988—),女,山东滕州人,东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