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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不免责”现于罗马法时期,但随着社会发展及人类对刑罚功能认识的变化.各国学者纷纷提出质疑,一时可谓“群星璀璨”。作为舶来品,其引入必会对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之间的关系如何?文章将违法性认识区分为实质违法性认识与形式违法性认识,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二者在概念上具有同质性,实质违法性认识应成为故意的内容;形式违法性认识应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独立于故意范畴的要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