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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实施绩效工资是教师盼望已久的一件好事,是惠及千家万户的一件实事。好事要做实,实事要做好,要达到这一点,个人认为需要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要把握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和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系,搞好均衡。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有绩效工资,可贺可喜,若真的把高中和职中的教师排除在外,亦是可惊可忧。高中和职中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枢纽,也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教师法》规定,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工资也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是一个天,同是一个地,同样是教师,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享受“阳光”与“绩效”,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老师“阳光”却照不到、没有“绩效”,这样势必带来校与校之间极大的教师工资差异,带来新的不均衡,从而导致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引发诸多新的矛盾。因此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未雨绸缪,统筹考虑,在经费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出台政策,允许优质的高中和职中通过自身的造血功能,发放教师的绩效工资。而对那些无造血功能的薄弱高中和职中,则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和经费统筹的力度,经费要向这类学校倾斜。一句话,要让所有的教师均能享受到绩效工资。
二要把握好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确保教师心理平衡。绩效工资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按成绩和效果来发放的工资。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片面性的。绩效工资是以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几项内容。给教师发放绩效工资既要考虑到发挥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又要考虑到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目前,我们不少学校的教师津贴和补贴尚未完全得到落实,教师的工资仍然偏低,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绩效工资拿出来通过考核进行发放。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把绩效工资中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按教师人头进行发放,而将另外的30%作为奖励性工资,由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意(满意度)的考核,进行发放,从而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三要把握好前勤教师和后勤职工的关系,确保协调。前勤和后勤是学校不可缺少的两个“车轮”,前勤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后勤职工的工作是保障服务。在落实绩效工资时,我们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到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又不要忘记辛辛苦苦为前勤服务的后勤人员。我们发现,不少学校经过职代会讨论,把前勤和后勤的奖励性工资的比例定为7:3(或6.5:3.5),教师和职工均能接受,没有什么意见。这一比例可供参考。
四要把握好时间和效率的关系,确保落实。落实一件事情,时间拖得越长,效率则越差。有关教师的绩效工资,人事部2008年就下发了6号文,但因诸多原因,未能得到及时兑现。现在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并且由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师的关心,也足以说明这一文件有很强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可行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要排除万难,筹措经费、雷厉风行、组织实施,使教师的绩效工资早落实、快落实、真落实。决不能让“阳光”拖到“烛光”再到“星光”,那么既影响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形象,又将严重挫伤教师的积极性。
一要把握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和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系,搞好均衡。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有绩效工资,可贺可喜,若真的把高中和职中的教师排除在外,亦是可惊可忧。高中和职中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枢纽,也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教师法》规定,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工资也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是一个天,同是一个地,同样是教师,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享受“阳光”与“绩效”,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老师“阳光”却照不到、没有“绩效”,这样势必带来校与校之间极大的教师工资差异,带来新的不均衡,从而导致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引发诸多新的矛盾。因此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未雨绸缪,统筹考虑,在经费实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出台政策,允许优质的高中和职中通过自身的造血功能,发放教师的绩效工资。而对那些无造血功能的薄弱高中和职中,则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和经费统筹的力度,经费要向这类学校倾斜。一句话,要让所有的教师均能享受到绩效工资。
二要把握好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确保教师心理平衡。绩效工资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按成绩和效果来发放的工资。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片面性的。绩效工资是以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几项内容。给教师发放绩效工资既要考虑到发挥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又要考虑到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目前,我们不少学校的教师津贴和补贴尚未完全得到落实,教师的工资仍然偏低,因此我们决不能把绩效工资拿出来通过考核进行发放。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把绩效工资中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按教师人头进行发放,而将另外的30%作为奖励性工资,由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意(满意度)的考核,进行发放,从而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三要把握好前勤教师和后勤职工的关系,确保协调。前勤和后勤是学校不可缺少的两个“车轮”,前勤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后勤职工的工作是保障服务。在落实绩效工资时,我们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到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又不要忘记辛辛苦苦为前勤服务的后勤人员。我们发现,不少学校经过职代会讨论,把前勤和后勤的奖励性工资的比例定为7:3(或6.5:3.5),教师和职工均能接受,没有什么意见。这一比例可供参考。
四要把握好时间和效率的关系,确保落实。落实一件事情,时间拖得越长,效率则越差。有关教师的绩效工资,人事部2008年就下发了6号文,但因诸多原因,未能得到及时兑现。现在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并且由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师的关心,也足以说明这一文件有很强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可行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想教师所想、急教师所急,要排除万难,筹措经费、雷厉风行、组织实施,使教师的绩效工资早落实、快落实、真落实。决不能让“阳光”拖到“烛光”再到“星光”,那么既影响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形象,又将严重挫伤教师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