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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度热议的出租车驾驶员生存境况问题沉寂之后,今年初,河南新乡通过竞拍方式出让600辆出租车经营权一事又引来业界关注。
新乡出租车经营权引人关注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经营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二是出让对象为个人。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新鲜,因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温州人就吃了螃蟹。
此事引起笔者关注的恰恰不是上面这两点,而是笔者历来主张的道路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又有了新市场。实际上,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已带有普遍性,恰恰说明其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与效率配置的要求。但在有偿使用的前提下,如何做得更加公平、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政策解读
针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国家部委至今已有几次发文。
1993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定义了公共客运交通及其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偿转让的概念,规定了公共客运交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1999年,出于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初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五部委”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国办发[1999]94号),强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该要求可以理解为,对于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要严格规范。
2000年,国家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文件中,提到“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的问题,但在“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一节内,只提“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而未提到租车经营权。
2004年,针对油价上涨带来的经营成本增加,国办发[2004]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从上述文件来看,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都是以规范为主,但在2004年这个文件中,更强调了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指的也是对已有的政策要规范(即保留),可以继续执行有偿出让政策,没有政策的不得新出台。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个文件出台时,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已经是普遍实行,政策似乎是覆水难收。
经营权有偿使用情况调查
由于过去政策性面上的允许,在地方政府财政普遍不宽裕的情况下,当有出租车经营权可出让时,一些地方政府当然不会放过这一“创收”良机。
在2004年以前,上至直辖市与省会,下至县,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已十分普遍,经营期限多为8年及以上。有的在早年推出,则未明确期限,如广州、天津、温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在明确期限的情况下,出让费少则三、五万,如天津等,多则几十万,如广州、温州、贵阳等,因当地经济发水平和出租车配置数量而异。第51页的表格为一些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出租车经营权的基本情况。
笔者注意到,各地在2004年之后,确实叫停了有偿出让,但2005年7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仍规定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方式为拍卖或者招标公平竞争方式,这无疑是一个例外;2007年2月的河南新乡拍卖则又是一个例外。目前,各省市仍在出台或不断完善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有偿使用并非尽显公平与合理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源于其有价现象的客观性。而有价现象又在于其是一种资源,在于该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有偿使用是对经营权供不应求的一种调节手段,通过有偿使用缩小供需双方的数量差距,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有偿使用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意外来源。
但是,在有偿使用之下,相关动作并非尽显出公平与合理。
定价出让方式不公平。在上述的调查对象中,有一部分是政府定价且直接批给企业的,显然,政府不想在经营权出让中赚取什么,但试想一下,在绝大多数把经营权包出当作饭碗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中,谁不想多获得经营权。对比同为省会城市的福州与长沙,从城市规模和繁荣程度来看,长沙强于福州,两者经营权的价格却相差16万,相当于长沙市出租车公司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已经赚取16万的差额。可以设想,定价出让,特别是低价的定价出让,各家企业为了取得经营权,私下会采用什么样的竞争手段?所以,从目前的定价出让情况来看,一是直接审批不公平,二是低价出让不公平。
拍卖出让并不合理。拍卖出让,出价高者中的,这似乎十分公平,但是,这同样并非十分合理。理由是,拍卖会上,竞拍者会被现场气氛刺激,头脑发热,对成本测算盲目乐观,竞拍过程意味着经营成本不断推高。这是一个不得不注意的问题。为什么竞拍会引起负面作用呢?其原因在于出租车服务业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必须保护经营者不能有太重的负担:一是出租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标的,不能保值,特别是在有期限情况下,必然存在“折旧”现象;二是,出租车行业必须是可持续的、有序的经营。当经营权拍卖价过高,致使经营成本过高而入不敷出时,若取得经营权者是企业会把成本转嫁到驾驶员身上,若是纯个体经营,要么停业,要么违规经营。这种现象在出租车业绝不能大面积地出现。另外,实行拍卖的城市,即使政府的初衷可能是公平竞争,却无论如何不能摆脱攫取财政收入之嫌。
关于这个问题,杭州市和贵阳市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前者实行的是限价竞拍、后者实行的是无限价竞拍。
从1992年至2000年,贵阳市共进行了5批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拍卖。其中2000年最高一辆指标(7年经营权)拍到44.5万元的价格,创下了全国记录。据了解,贵阳出租车经营户一次性投入就达60.28万元,分别为,行业进入费30万,经营权使用费15.4万,车辆购置及上牌照14万,车载台及计价器8800元,月亏损4000左右。如果经营权期限不是七年,而是两个七年,经营权使用费成本可以进一步摊薄。于是,当2005年《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意味着经营权到期要收回时,也意味着经营权成本无法收回,引发了贵阳市出租车经营户的多次上访。
杭州的做法则显得明智。2002年9月 5日,杭州市以每一组100辆,拍卖5组出租车经营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5年。当拍卖师在叫到每一辆车的价格为26万元时,其中84位竞投者仍举起了牌,拍卖师宣布26万元为此次拍卖的最高限价,随后进行抽签决定中标者。对于拍卖设置上限及抽签定中标者,当时业界争议很大,认为政府要公开拍卖就是把出租车行业推向市场,就是要让市场来决定,就不应管得太多。在今天看来,杭州市做法是对的,他们的意图就是不能过分增加经营成本。如,有报道说,在杭州,一些出租车公司在2000年以38.7万元价格竞得的经营权仍有一些没有包出去,以至于严重亏损,终于尝到了市场的残酷和冒进的苦果。我们的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不能由市场决定一切,市场配置不是万能的,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联手作战方是良策。
有偿服务质量招投标脱离实际。出租车经营权有偿招投标是近期有人提出的一种出让方式,该方式大致是先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标者再缴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有偿使用倒是其次,服务质量招投标却值得商榷。从浙江省的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的实践来看,把原用于工程上的招投标移植到客运服务招投标,结果并不很成功,目前已经被舍弃。
主要原因是,服务质量招投标同工程招投标比,没有一套完善的定量指标可评判,也缺乏已有的一套完整的经营行为记录,服务质量优劣凭的是定性描述,评标时全凭标书,而投标者可以把标书做得如花似锦,评标者无从验证,一旦投标后,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期限内,监管机构要长期跟踪其服务是否遵守承诺是难以做到的。与此相对,而工程质量好坏在工程完工后是可以通过科学的质量检测的。即便如此,工程招投标也有串标、买通评委之弊,何况缺乏基础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当然,如果将来一天经营者信用体系十分完善,则另当别论。
另外,对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特别是拍卖的城市,再有新的经营权指标投放时,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特别是无偿的招投标,如何解决出让方式的二元化问题?相反,先无偿后有偿,先入者不会觉得不公平,后入者也是他自愿,问题会更简单,譬如新乡市。
限价入围抽签法更加公平与合理
在有偿使用解决了经营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如何克服目前有偿让方式中存在的不足?限价入围抽签法,可能是目前存在的一种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方式。
所谓“限价入围抽签法”,指的是在出让经营权的过程中,以“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限价”避免经营权使用费过高,通过“入围”的把关,再通过“抽签”最终确定获得经营者。
首先,为控制经营权出让价格抬得过高,“有偿”采用的是限价竞拍,或者合理定价,无论是限价还是定价,管理部门都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以出租驾驶员在相当的工作时间内取得当地职工平均以上工资水平,经营权成本完全收回,每车平均月营收以及中间环节企业和车主合理取费为基础,测算出经营权的合理价格;然后,对限价竞拍或接受定价的入围者进行进一步审核(包括资格审核、诚信度审核,也可包括对有本行业从业记录者服务行为记录的审核,具体可由各地设定项目);最后,再对第二轮入围者进行差额抽签(或抓阉),最终确定经营权获得者。当然,还可以让经营权获得者与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以强化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
在本法中,对“有偿”的附加方法体现的是一种合理性;对入围者的审核也体现一种合理,是对公众的负责,对诚信经营者的褒奖;抽签或抓阄则是体现公平原则。
当信用体系已经完善时,当经营权许可给个体时,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可以合二为一,实行评分法,得高分者获得经营权。
“限价限价入围抽签法”的文章还很多,譬如,把出让对象定为个人且不得转包;可以把失业下岗者列为低价出让对象,以提高就业率;对一直从来出租车业者优先等等。
有偿使用经营权的中途进出管理
客运线路经营权一旦有偿使用,经营者因各种各样原因,中途退出经营将是一种经常性现象,同时,希望进入此行业者也总期待着进入的机会。因此,应当给出租车经营权一个进出的渠道。
目前,温州的经营权可以公开转让,重庆甚至有出租车经营权交易中心,天津也存在私下交易现象,转让价已达15万元。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转让,重庆、温州、重庆这种进出方式都是完全的市场化方式,都极易被炒作。同是无期限的经营权,温州最高炒到115万,天津也从5万升值到15万。
试想,如果哪一天温州民间资金从楼市转战股市后而股市又陷入调整后,全面“进攻”出租车经营权特别是无经营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的话,后果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同发改委的减轻经营者负担意愿是相悖的,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
经营权进出不但要有渠道,这个渠道还要始终由政府控制。方法很简单,即规定经营者如要中止经营权,经营权只能由政府按已消耗的期限“折价”出资收回,直接转让者不予承认;对收回的经营权,根据余下的期限,再有偿出让,也确保每一轮经营权到期的齐整性。初始经营权是按“限价入围抽签法”获得的,中途经营权可在第二轮入围者中抽签产生获得者。 01
新乡出租车经营权引人关注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经营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二是出让对象为个人。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新鲜,因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温州人就吃了螃蟹。
此事引起笔者关注的恰恰不是上面这两点,而是笔者历来主张的道路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又有了新市场。实际上,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已带有普遍性,恰恰说明其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与效率配置的要求。但在有偿使用的前提下,如何做得更加公平、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政策解读
针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国家部委至今已有几次发文。
1993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定义了公共客运交通及其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偿转让的概念,规定了公共客运交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1999年,出于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初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五部委”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国办发[1999]94号),强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该要求可以理解为,对于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要严格规范。
2000年,国家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文件中,提到“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的问题,但在“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一节内,只提“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而未提到租车经营权。
2004年,针对油价上涨带来的经营成本增加,国办发[2004]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从上述文件来看,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都是以规范为主,但在2004年这个文件中,更强调了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指的也是对已有的政策要规范(即保留),可以继续执行有偿出让政策,没有政策的不得新出台。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个文件出台时,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已经是普遍实行,政策似乎是覆水难收。
经营权有偿使用情况调查
由于过去政策性面上的允许,在地方政府财政普遍不宽裕的情况下,当有出租车经营权可出让时,一些地方政府当然不会放过这一“创收”良机。
在2004年以前,上至直辖市与省会,下至县,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已十分普遍,经营期限多为8年及以上。有的在早年推出,则未明确期限,如广州、天津、温州等少数几个城市;在明确期限的情况下,出让费少则三、五万,如天津等,多则几十万,如广州、温州、贵阳等,因当地经济发水平和出租车配置数量而异。第51页的表格为一些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出租车经营权的基本情况。
笔者注意到,各地在2004年之后,确实叫停了有偿出让,但2005年7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仍规定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方式为拍卖或者招标公平竞争方式,这无疑是一个例外;2007年2月的河南新乡拍卖则又是一个例外。目前,各省市仍在出台或不断完善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有偿使用并非尽显公平与合理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源于其有价现象的客观性。而有价现象又在于其是一种资源,在于该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有偿使用是对经营权供不应求的一种调节手段,通过有偿使用缩小供需双方的数量差距,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有偿使用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意外来源。
但是,在有偿使用之下,相关动作并非尽显出公平与合理。
定价出让方式不公平。在上述的调查对象中,有一部分是政府定价且直接批给企业的,显然,政府不想在经营权出让中赚取什么,但试想一下,在绝大多数把经营权包出当作饭碗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中,谁不想多获得经营权。对比同为省会城市的福州与长沙,从城市规模和繁荣程度来看,长沙强于福州,两者经营权的价格却相差16万,相当于长沙市出租车公司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已经赚取16万的差额。可以设想,定价出让,特别是低价的定价出让,各家企业为了取得经营权,私下会采用什么样的竞争手段?所以,从目前的定价出让情况来看,一是直接审批不公平,二是低价出让不公平。
拍卖出让并不合理。拍卖出让,出价高者中的,这似乎十分公平,但是,这同样并非十分合理。理由是,拍卖会上,竞拍者会被现场气氛刺激,头脑发热,对成本测算盲目乐观,竞拍过程意味着经营成本不断推高。这是一个不得不注意的问题。为什么竞拍会引起负面作用呢?其原因在于出租车服务业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必须保护经营者不能有太重的负担:一是出租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标的,不能保值,特别是在有期限情况下,必然存在“折旧”现象;二是,出租车行业必须是可持续的、有序的经营。当经营权拍卖价过高,致使经营成本过高而入不敷出时,若取得经营权者是企业会把成本转嫁到驾驶员身上,若是纯个体经营,要么停业,要么违规经营。这种现象在出租车业绝不能大面积地出现。另外,实行拍卖的城市,即使政府的初衷可能是公平竞争,却无论如何不能摆脱攫取财政收入之嫌。
关于这个问题,杭州市和贵阳市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前者实行的是限价竞拍、后者实行的是无限价竞拍。
从1992年至2000年,贵阳市共进行了5批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拍卖。其中2000年最高一辆指标(7年经营权)拍到44.5万元的价格,创下了全国记录。据了解,贵阳出租车经营户一次性投入就达60.28万元,分别为,行业进入费30万,经营权使用费15.4万,车辆购置及上牌照14万,车载台及计价器8800元,月亏损4000左右。如果经营权期限不是七年,而是两个七年,经营权使用费成本可以进一步摊薄。于是,当2005年《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意味着经营权到期要收回时,也意味着经营权成本无法收回,引发了贵阳市出租车经营户的多次上访。
杭州的做法则显得明智。2002年9月 5日,杭州市以每一组100辆,拍卖5组出租车经营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5年。当拍卖师在叫到每一辆车的价格为26万元时,其中84位竞投者仍举起了牌,拍卖师宣布26万元为此次拍卖的最高限价,随后进行抽签决定中标者。对于拍卖设置上限及抽签定中标者,当时业界争议很大,认为政府要公开拍卖就是把出租车行业推向市场,就是要让市场来决定,就不应管得太多。在今天看来,杭州市做法是对的,他们的意图就是不能过分增加经营成本。如,有报道说,在杭州,一些出租车公司在2000年以38.7万元价格竞得的经营权仍有一些没有包出去,以至于严重亏损,终于尝到了市场的残酷和冒进的苦果。我们的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不能由市场决定一切,市场配置不是万能的,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联手作战方是良策。
有偿服务质量招投标脱离实际。出租车经营权有偿招投标是近期有人提出的一种出让方式,该方式大致是先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标者再缴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有偿使用倒是其次,服务质量招投标却值得商榷。从浙江省的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的实践来看,把原用于工程上的招投标移植到客运服务招投标,结果并不很成功,目前已经被舍弃。
主要原因是,服务质量招投标同工程招投标比,没有一套完善的定量指标可评判,也缺乏已有的一套完整的经营行为记录,服务质量优劣凭的是定性描述,评标时全凭标书,而投标者可以把标书做得如花似锦,评标者无从验证,一旦投标后,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期限内,监管机构要长期跟踪其服务是否遵守承诺是难以做到的。与此相对,而工程质量好坏在工程完工后是可以通过科学的质量检测的。即便如此,工程招投标也有串标、买通评委之弊,何况缺乏基础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当然,如果将来一天经营者信用体系十分完善,则另当别论。
另外,对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特别是拍卖的城市,再有新的经营权指标投放时,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特别是无偿的招投标,如何解决出让方式的二元化问题?相反,先无偿后有偿,先入者不会觉得不公平,后入者也是他自愿,问题会更简单,譬如新乡市。
限价入围抽签法更加公平与合理
在有偿使用解决了经营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如何克服目前有偿让方式中存在的不足?限价入围抽签法,可能是目前存在的一种更加公平与合理的方式。
所谓“限价入围抽签法”,指的是在出让经营权的过程中,以“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限价”避免经营权使用费过高,通过“入围”的把关,再通过“抽签”最终确定获得经营者。
首先,为控制经营权出让价格抬得过高,“有偿”采用的是限价竞拍,或者合理定价,无论是限价还是定价,管理部门都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以出租驾驶员在相当的工作时间内取得当地职工平均以上工资水平,经营权成本完全收回,每车平均月营收以及中间环节企业和车主合理取费为基础,测算出经营权的合理价格;然后,对限价竞拍或接受定价的入围者进行进一步审核(包括资格审核、诚信度审核,也可包括对有本行业从业记录者服务行为记录的审核,具体可由各地设定项目);最后,再对第二轮入围者进行差额抽签(或抓阉),最终确定经营权获得者。当然,还可以让经营权获得者与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以强化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
在本法中,对“有偿”的附加方法体现的是一种合理性;对入围者的审核也体现一种合理,是对公众的负责,对诚信经营者的褒奖;抽签或抓阄则是体现公平原则。
当信用体系已经完善时,当经营权许可给个体时,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可以合二为一,实行评分法,得高分者获得经营权。
“限价限价入围抽签法”的文章还很多,譬如,把出让对象定为个人且不得转包;可以把失业下岗者列为低价出让对象,以提高就业率;对一直从来出租车业者优先等等。
有偿使用经营权的中途进出管理
客运线路经营权一旦有偿使用,经营者因各种各样原因,中途退出经营将是一种经常性现象,同时,希望进入此行业者也总期待着进入的机会。因此,应当给出租车经营权一个进出的渠道。
目前,温州的经营权可以公开转让,重庆甚至有出租车经营权交易中心,天津也存在私下交易现象,转让价已达15万元。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转让,重庆、温州、重庆这种进出方式都是完全的市场化方式,都极易被炒作。同是无期限的经营权,温州最高炒到115万,天津也从5万升值到15万。
试想,如果哪一天温州民间资金从楼市转战股市后而股市又陷入调整后,全面“进攻”出租车经营权特别是无经营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的话,后果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同发改委的减轻经营者负担意愿是相悖的,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
经营权进出不但要有渠道,这个渠道还要始终由政府控制。方法很简单,即规定经营者如要中止经营权,经营权只能由政府按已消耗的期限“折价”出资收回,直接转让者不予承认;对收回的经营权,根据余下的期限,再有偿出让,也确保每一轮经营权到期的齐整性。初始经营权是按“限价入围抽签法”获得的,中途经营权可在第二轮入围者中抽签产生获得者。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