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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2010年供应商责任报告》,首度公开承认它的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有137名工人因污染致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这次事件也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环保监管部门的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缺失的关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环境监管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苹果”事件 环境监管 法治完善
作者简介:周莹,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0-01
事件回放:早在2010年4月,就有36家国内环保组织为促进IT产业解决污染问题,与29个IT品牌进行多轮沟通。其中,《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第四期)苹果特刊》,对苹果公司的供应链职业安全、供应链环境保护、供应链员工权益和尊严提出质疑。但是,苹果公司一直采取的是回避策略。现在,苹果公司在舆论的压力下,终于承认自己有毒了。对此,不能等着苹果公司来亡羊补牢,负有监管之职的政府部门应积极作为,切实履行监管与查处的法定职责,对有毒的“苹果”展开深入调查,及时公布事实真相,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地监管部门的冷漠和失职更令人感到震惊,他们选择了沉默,似乎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无独有偶,另一件与环境监管有关的就是“安徽蚌埠六名环保干部因依法行政被集体停职”事件。2010年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安徽蚌埠固镇县环保局6名官员因为一个月内三次到当地一台资企业检查遭到投诉,而官方未在调查中发现这6人有违纪行为,却以频频检查企业不利于当地的发展和影响招商为由被县政府集体停职。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作为我个人考虑,都要树立为这个企业服务的理念,就是怎么样我们来扶植人家,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那么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呢?下面就以下从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环境监管者应改变认识,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
其实,无论是“苹果”事件,还是官员停职事件,监管部门的态度或许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长久以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均以GDP作为衡量指标,那就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强调招商引资,以为捡到“篮子”里的就是菜。在政绩压力下,政策就大打折扣了,监管者角色被掏空了。当前,中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各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丝毫不能放松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这时候,地方政府应该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出现问题的时候环保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监管者应该改变那种只以GDP论政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发展的思想。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①环境监管者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法律之外的“独立王国”,而不是“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依法执法是其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就是要监管部门在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沉默,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树立这种以法为准则的执法理念才能更好地守法执法,使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二、完善监管者环境责任制度以及监管监管者的法律机制
如何从立法上来完善我国环境监管制度?我国环境立法中的“重企业环境义务,轻政府环境义务;重追究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②由于缺乏追究监管者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即使监管者违法了也无法得到追究,也使许多政府环境监管失灵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和克服。我国环境立法必须明确规定追究监管部门及其官员环境法律责任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和健全环境责任问责制,才能提高环境法律规制监管者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其环境职责、监督和追究监管者违法违责行为的能力,才能确保政府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主体角色的良好演绎。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不受法律控制和不受法律追究责任的政府责任很容易走向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没有政府问责制度作为后盾的环境责任体系很可能成为沙滩上的大厦,指望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守法也就成为遥不可及的事情。③我国立法只有将追究监管者的环境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范制约作用,才能提高我国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注释: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形制总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
②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3).
③李钰.关于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守法中主体角色的探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关键词“苹果”事件 环境监管 法治完善
作者简介:周莹,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0-01
事件回放:早在2010年4月,就有36家国内环保组织为促进IT产业解决污染问题,与29个IT品牌进行多轮沟通。其中,《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第四期)苹果特刊》,对苹果公司的供应链职业安全、供应链环境保护、供应链员工权益和尊严提出质疑。但是,苹果公司一直采取的是回避策略。现在,苹果公司在舆论的压力下,终于承认自己有毒了。对此,不能等着苹果公司来亡羊补牢,负有监管之职的政府部门应积极作为,切实履行监管与查处的法定职责,对有毒的“苹果”展开深入调查,及时公布事实真相,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地监管部门的冷漠和失职更令人感到震惊,他们选择了沉默,似乎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无独有偶,另一件与环境监管有关的就是“安徽蚌埠六名环保干部因依法行政被集体停职”事件。2010年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安徽蚌埠固镇县环保局6名官员因为一个月内三次到当地一台资企业检查遭到投诉,而官方未在调查中发现这6人有违纪行为,却以频频检查企业不利于当地的发展和影响招商为由被县政府集体停职。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作为我个人考虑,都要树立为这个企业服务的理念,就是怎么样我们来扶植人家,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那么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监管制度呢?下面就以下从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环境监管者应改变认识,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
其实,无论是“苹果”事件,还是官员停职事件,监管部门的态度或许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长久以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均以GDP作为衡量指标,那就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强调招商引资,以为捡到“篮子”里的就是菜。在政绩压力下,政策就大打折扣了,监管者角色被掏空了。当前,中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各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丝毫不能放松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这时候,地方政府应该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出现问题的时候环保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监管者应该改变那种只以GDP论政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发展的思想。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①环境监管者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法律之外的“独立王国”,而不是“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依法执法是其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就是要监管部门在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沉默,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树立这种以法为准则的执法理念才能更好地守法执法,使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二、完善监管者环境责任制度以及监管监管者的法律机制
如何从立法上来完善我国环境监管制度?我国环境立法中的“重企业环境义务,轻政府环境义务;重追究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②由于缺乏追究监管者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即使监管者违法了也无法得到追究,也使许多政府环境监管失灵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和克服。我国环境立法必须明确规定追究监管部门及其官员环境法律责任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和健全环境责任问责制,才能提高环境法律规制监管者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其环境职责、监督和追究监管者违法违责行为的能力,才能确保政府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主体角色的良好演绎。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不受法律控制和不受法律追究责任的政府责任很容易走向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没有政府问责制度作为后盾的环境责任体系很可能成为沙滩上的大厦,指望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守法也就成为遥不可及的事情。③我国立法只有将追究监管者的环境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范制约作用,才能提高我国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注释: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形制总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
②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3).
③李钰.关于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守法中主体角色的探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