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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提出新的要求,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逐步实现全面派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作为基层央行纪检机关如何适应新要求,集中精力抓主业,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当前基层央行面临的重要课题。必须从实际出发,着眼体制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管理模式,实行“统派直管”,实现异体监督,切实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一、当前县支行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不适应现象
目前,县支行在纪检管理体制、“两个责任”落实、工作重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从纪检管理体制看,目前,县支行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是接受中支纪委和支行党组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室基本上是一人一室,设库县支行设有纪检组长,未设库县支行由副行长兼任,依托支行设置的纪检机构实质是同体监督,纪检组织负责人同时是班子成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便监督;监督主体受被监督者领导,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能监督;纪检干部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公用经费等关键问题上依附于支行,工作上不愿监督。多数纪检组织负责人还分管部门业务工作,种了别人的“自留地”,慌了自家的“责任田”,导致纪检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从“两个责任”落实看,由于现行管理模式,纪检干部不同程度存在工作上怕得罪人、年度考核怕不合格、职务晋升怕民主测评票数底的问题,客观上造成支行纪检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被淡化,使监督的手段、底气和效果大打折扣。从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看,实施责任部门落实还不到位,组织落实责任由纪检机构承接,导致出现纪检机构“协调便牵头,牵头便主抓,主抓便负责”的现象。
从纪检工作重心看,目前,县支行纪检工作主要是宣传党的廉政政策规定,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意见,督促检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完成中支纪委安排的调研信息等工作任务。在工作重心上没有完全转到强化执纪监督问责,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上来,工作重点仍然停留在学习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岗位风险防控等基础层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执纪监督的作用未完全发挥出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不够到位,遇到情况向县支行领导请示汇报偏多,主动向中支纪委请示报告不够,出现独立性差,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整合监督力量,实行“统派直管”模式
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实效”的工作要求,立足基层实际,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对县支行纪检组织实行统一派驻、垂直管理、集中办公、全面覆盖的“统派直管”模式,激活纪检机构履职的工作积极性。
(一)实行“统派直管”,探索纪检派驻归口模式。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的原则,撤并现有县支行纪检组,实行中支纪委统一派驻,集中办公,纪检组长不再分管业务工作。根据县支行工作性质,结合中支纪检监督对象属性和人员编制特点,采取单独派驻和分片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划片归口派驻,分别设置县支行和中支党群、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派驻纪检组,中支纪委负责县支行和中支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覆盖所有县支行和中支各科室,实现党委、党组和各部门的监督工作全覆盖,既解决派驻力量不足的问题,也平衡派驻纪检组工作量,彻底改变县支行纪检组一个机构一个人的现状,有效整合力量,形成“拳头效应”。
(二)实行集中管理,剥离派驻机构依附关系。各派驻纪检组由中支纪委直接领导,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划归中支纪委统一管理,将监督主体从决策主体、执行主体中独立出来,彻底将党委与纪委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明确中支纪委与派驻纪检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向中支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对中支纪委负责,接受纪委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形成由中支纪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财、物的格局。
(三)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履职工作机制。聚焦中心突出主业,聚力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切入点从配合做好行政业务工作转到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上来,重点围绕对执行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有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等监督上来,摆正位置,认真履职。在监督手段上改变孤军奋战为协同作战,对监督检查深度渗透到具体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做到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重要会议及时通知参加,重要文件及时抄报送达,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知晓。通过派驻巡查、制度审查、专项检查、集体谈话、个别约谈、联席会议、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权利运行的重点监督和经常监督,实现监督工作常态化。
(四)完善制度体系,发挥统派直管作用。按照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突出派驻归口属性,明确纪检组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细化监督内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办案权限,严格办案程序;建立“两个责任”倒查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实行管人与管事相统一,理顺中支纪委、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实质性关系,提升派驻机构的政治地位和话语权,在廉政考核、干部任用、集中采购等重大问题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享有建议权、否决权,真正体现出监督威力和实效。
一、当前县支行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不适应现象
目前,县支行在纪检管理体制、“两个责任”落实、工作重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从纪检管理体制看,目前,县支行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是接受中支纪委和支行党组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室基本上是一人一室,设库县支行设有纪检组长,未设库县支行由副行长兼任,依托支行设置的纪检机构实质是同体监督,纪检组织负责人同时是班子成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便监督;监督主体受被监督者领导,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能监督;纪检干部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公用经费等关键问题上依附于支行,工作上不愿监督。多数纪检组织负责人还分管部门业务工作,种了别人的“自留地”,慌了自家的“责任田”,导致纪检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从“两个责任”落实看,由于现行管理模式,纪检干部不同程度存在工作上怕得罪人、年度考核怕不合格、职务晋升怕民主测评票数底的问题,客观上造成支行纪检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被淡化,使监督的手段、底气和效果大打折扣。从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看,实施责任部门落实还不到位,组织落实责任由纪检机构承接,导致出现纪检机构“协调便牵头,牵头便主抓,主抓便负责”的现象。
从纪检工作重心看,目前,县支行纪检工作主要是宣传党的廉政政策规定,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意见,督促检查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完成中支纪委安排的调研信息等工作任务。在工作重心上没有完全转到强化执纪监督问责,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上来,工作重点仍然停留在学习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岗位风险防控等基础层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执纪监督的作用未完全发挥出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不够到位,遇到情况向县支行领导请示汇报偏多,主动向中支纪委请示报告不够,出现独立性差,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整合监督力量,实行“统派直管”模式
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实效”的工作要求,立足基层实际,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对县支行纪检组织实行统一派驻、垂直管理、集中办公、全面覆盖的“统派直管”模式,激活纪检机构履职的工作积极性。
(一)实行“统派直管”,探索纪检派驻归口模式。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的原则,撤并现有县支行纪检组,实行中支纪委统一派驻,集中办公,纪检组长不再分管业务工作。根据县支行工作性质,结合中支纪检监督对象属性和人员编制特点,采取单独派驻和分片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划片归口派驻,分别设置县支行和中支党群、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派驻纪检组,中支纪委负责县支行和中支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覆盖所有县支行和中支各科室,实现党委、党组和各部门的监督工作全覆盖,既解决派驻力量不足的问题,也平衡派驻纪检组工作量,彻底改变县支行纪检组一个机构一个人的现状,有效整合力量,形成“拳头效应”。
(二)实行集中管理,剥离派驻机构依附关系。各派驻纪检组由中支纪委直接领导,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划归中支纪委统一管理,将监督主体从决策主体、执行主体中独立出来,彻底将党委与纪委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明确中支纪委与派驻纪检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向中支纪委请示报告工作,对中支纪委负责,接受纪委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形成由中支纪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财、物的格局。
(三)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履职工作机制。聚焦中心突出主业,聚力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切入点从配合做好行政业务工作转到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上来,重点围绕对执行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有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等监督上来,摆正位置,认真履职。在监督手段上改变孤军奋战为协同作战,对监督检查深度渗透到具体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做到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重要会议及时通知参加,重要文件及时抄报送达,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知晓。通过派驻巡查、制度审查、专项检查、集体谈话、个别约谈、联席会议、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权利运行的重点监督和经常监督,实现监督工作常态化。
(四)完善制度体系,发挥统派直管作用。按照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突出派驻归口属性,明确纪检组在驻在部门的独立性,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细化监督内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办案权限,严格办案程序;建立“两个责任”倒查机制,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实行管人与管事相统一,理顺中支纪委、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实质性关系,提升派驻机构的政治地位和话语权,在廉政考核、干部任用、集中采购等重大问题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享有建议权、否决权,真正体现出监督威力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