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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
提案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整体上仍然薄弱,必须高度重视。
提案提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二是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三是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四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五是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规则、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与此相呼应的是,住川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省总工会主席田向利在《关于加强互联网营销人才体系建设的提案》中呼吁,要高度重视互联网营销人才这一新兴群体,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并依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让他们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
互联网营销人才是当前新兴业态从业群体的代表。目前,直播电商与短视频主播带货已成为我国互联网营销的主流,呈现出井喷态势。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直播电商行业用户规模达3.88亿人次,预计2021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规模将接近1.2万亿元。2020年7月,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将 “互联网营销师”列入新职业。
“引导从业者规范从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急需重视、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新任务。”田向利在提案中提出,依托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成长的问题”,如缺乏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撑,导致职业发展稳定性不够、社会参保率不高、维权机制不全、职业前景不明朗、培训市场体系跟不上,甚至出现虚假信息、数据造假、欺骗误导用户、直播内容违法等行业乱象问题。
“互联网营销师群体是继快递员、货车司机等‘八大群体’之后,又一新的灵活就业群体,他们既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又是容易出现风险矛盾的群体。”
田向利建议:一是通过各级工会组织,把他们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试点开展互联网营销师培训认证工作,研究制定职业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行业乱象,推动行业实现健康、良性、有序发展。二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对互联网营销师的关爱和帮扶力度,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隐患。及时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政策,强化维权服务,依法保障互联网营销师群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互联网营销师群体就业从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营销师在满足人们新型生活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既通过直播电商与短视频主播带货等方式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又通过展示生产生活方式、特色风俗文化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记者发现,除工会组织能力范畴内的对策,《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更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提案呼吁,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司法机关要落实宪法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确立的原则、制度,引导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劳动法律制度。人社等部门要针对新业態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执法科学性,强化监管精准度,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提案中还对强化行业自律提出建议,包括通过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重点围绕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督促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本刊记者潘兴扬综合整理)
提案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整体上仍然薄弱,必须高度重视。
提案提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二是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三是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四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五是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规则、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与此相呼应的是,住川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省总工会主席田向利在《关于加强互联网营销人才体系建设的提案》中呼吁,要高度重视互联网营销人才这一新兴群体,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并依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让他们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
互联网营销人才是当前新兴业态从业群体的代表。目前,直播电商与短视频主播带货已成为我国互联网营销的主流,呈现出井喷态势。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直播电商行业用户规模达3.88亿人次,预计2021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规模将接近1.2万亿元。2020年7月,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将 “互联网营销师”列入新职业。
“引导从业者规范从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急需重视、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新任务。”田向利在提案中提出,依托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成长的问题”,如缺乏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撑,导致职业发展稳定性不够、社会参保率不高、维权机制不全、职业前景不明朗、培训市场体系跟不上,甚至出现虚假信息、数据造假、欺骗误导用户、直播内容违法等行业乱象问题。
“互联网营销师群体是继快递员、货车司机等‘八大群体’之后,又一新的灵活就业群体,他们既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又是容易出现风险矛盾的群体。”
田向利建议:一是通过各级工会组织,把他们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试点开展互联网营销师培训认证工作,研究制定职业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行业乱象,推动行业实现健康、良性、有序发展。二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对互联网营销师的关爱和帮扶力度,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隐患。及时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政策,强化维权服务,依法保障互联网营销师群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互联网营销师群体就业从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营销师在满足人们新型生活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既通过直播电商与短视频主播带货等方式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又通过展示生产生活方式、特色风俗文化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记者发现,除工会组织能力范畴内的对策,《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更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提案呼吁,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司法机关要落实宪法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确立的原则、制度,引导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劳动法律制度。人社等部门要针对新业態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执法科学性,强化监管精准度,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提案中还对强化行业自律提出建议,包括通过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重点围绕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督促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本刊记者潘兴扬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