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与网络谣言现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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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网络推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网络谣言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国家近期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主要原因。
  一、网络推手与网络谣言蜂起的原因
  仔细剖析,网络推手与网络谣言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相关利益的驱动
  奥巴马政府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主任卡斯·R·桑斯坦认为,“谣言通常是由一些有着清醒的自我意识的传播者故意制造的。”饶有趣味的是,当谣言这一古老的信息传播方式遇见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介形式后,基于网络资源的廉价性,可利用其获取高额的利益回报,使得越来越多的推手和其他传播者想在网络淘金,这就形成了网络推手和网络谣言蜂起的现象。目前,网络推手们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有位于顶端的营销策划,有位于底端的庞大“水军”,连接两者的则是炒作主题明确的网络内容。通过炒作和营销,推手在获得知名度后,能够更容易承接相关企业公关和政府舆情处置的业务,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此外,还有一批特殊的传播者,这是一类很有意思的政治利益追求者,被归纳为“利他主义者”,肆无忌惮地传播着误导性的政治谣言。
  2、社会心态的迎合
  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和社会思潮变迁带来人心浮躁,传播学的“螺旋效应”极易发生。一方面,多元化思潮,特别是反权威思想的逐渐扩散,而“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谣言是一种反权力”的性质正好迎合了社会心态,于是,污蔑雷锋、张海迪等正面权威人物的谣言很容易成为网络热点;另一方面,主流文化发展滞后造成的审美疲劳、互联网传播内容和方式的自主化、多元文化流行所产生的审美意识多样化、审丑文化本身具有的草根性和批判性、社会生活压力增大所形成的娱乐至上精神等,都成为丑态文化出现和盛行的“推动力”,这些也成为网络推手接二连三推出“芙蓉姐姐”、“凤姐”、“干露露”等事件策划的重要原因。
  3、追求舆论领袖的地位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关注度是提升自己地位的重要衡量指标。许多推手为了追求所谓舆论领袖的地位,往往故意编造和散布谣言,以获得网友的注意。如李天一事件发生后,“秦火火”在微博上发布了大量关于李双江的内容,吸引了大批网友关注。“秦火火”表示,“传谣是为了尽快提高关注度和知名度,为出书铺路、挣钱。”实际上,“秦火火”们在虚拟社会的煽动力和欺骗性是很可怕的。“舆论领袖”的概念来源于西方传播学,也被译作“意见领袖”,一般是指对广大群众具有意见指引的人物。舆论领袖的作用是二级传播,即将信源传递给大众。那么,一旦别有用心的推手成为舆论领袖,与党和政府正面舆论引导的方针相偏离甚至相违背,将会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4、法律监管制度的滞后
  一般而言,立法总是跟不上现实,这是由立法的天然滞后性决定的,且网络推手也是近年来出现的现象。我国有关互联网信息立法的问题很多,大致有几类:一是数量多,但是层级较低,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二是每年立,但是依旧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三是多家立,缺乏权威的上位法来指导调控。这些问题的出现,加上网络立法的敏感性和特殊性,使得网络推手、网络传谣等问题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立二拆四”在被拘役后就说自己曾经咨询过律师,发现网络炒作、网络造谣的风险并不大。这也是“立二拆四”被拘役后有法律专家质疑抓捕合法性的原因所在。
  5、网民媒介素养的缺失“为什么我们会相信谣言?”是历代谣言研究者困惑的问题,或许就是因为一个看似可靠的“有人说”、一个无关紧要的号称“经得起考验的证据”,一次次被重复形成的“特殊说服力”,谣言就可以传播开来。网络时代,网民媒介素养的缺失是网络谣言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媒介素养一般指的是获取、辨识、评估和应用媒介信息的能力。其中,正确辨识和评估是媒介素养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一种可行性的建议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网民要保持审慎态度,提升自己的辨识能力,不能一味地盲信和转发,还要加大对谣言的举报力度。
  二、网络推手与网络谣言的特点
  1、以不实言论为主
  早期,沃尔玛公司也曾经致力于推动一些正面的互联网形象,比如“天仙美美”、“西单女孩”、“最美清洁工”等等。随着这些美好的形象不断被推出,立二等人发现自己的路越走越窄。随着“别针换别墅”事件的火爆,网络推手们自身也开始了转型,或许那些“丑”的东西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于是,夸大事实、无中生有、蓄意炒作、恶意传谣等不实言论就成为网络推手的主要业务。
  2、裂变式形态传播
  网络的传播特性,特别是论坛之后的微博传播,使得谣言的传播出现出裂变式的传播形态。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弱连带”关系,这往往会形成更大的传播网络。查看数据和案例,只要是核心节点制造的话题,引发了其他用户的关注同时产生互动行为,这样的话题就具有聚合陛,以话题为中心的圈子就告形成。
  3、低俗炒作搏眼球
  网络消费属于“快餐文化”的范畴,网络推手们深知这一特性,因此,推出的许多内容极具“眼球效应”。用他们的行话来说,就是要“猛、准”。“猛”就是料要足,让普通网民大吃一惊。如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甚至不是残疾人,可以翘二郎腿;准,就是要契合网民猎奇与质疑的心态,同时,在材料上具备一定的“证据性”。这些内容,往往使得媒介素养不高的网民在快速阅读时难以辨别,很容易当真。不仅如此,连一些网络“大V”也不加辨识地转载。
  在杨紫璐事件中,“立二拆四”策划嫩模杨紫璐在微博上大行炫富的恶俗之举,还用暖昧的语气暗示她与王力宏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桃色关系”。为了进一步调动话题,推手通过微博爆料干爹斥资888万包机,带她去伦敦看奥运,“888万包机,往返八天……虽然不贵,但能坐12人就我们俩人坐会不会有点儿浪费?”最后她还拙劣地挑逗了人们的底线:“带几个贫困山区的小盆友一起,会不会很有爱很有爱!”于是,很快掀起一场网络热论。   4、负面效应难消除
  网络炒作的危害在私权领域和公权领域都有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在私权领域,有些网络推手为达到某种目的,不惜为客户打压、诽谤竞争对手,甚至为某些机构或组织利用,以正义之名,实行道德审判,侵害他人的表达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网上误导社会舆论。而干露露事件的炒作,不仅造成网络文化的失范(一定意义上,干露露传播的属于情色文化),还肢解了对传统价值的美好认知,有违了中华礼仪传统,对大众分辨善恶羞耻产生混淆。杨紫璐事件、郭美美事件的炒作传播更是为了一己私利动摇了社会大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增加了社会动荡的风险。
  在公权领域,政治谣言的传播使得长期形成的主流价值观被消解,直接或间接煽动网民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对体制的不认同,搞乱了网民的价值判断,加剧社会思想混乱,形成了一个和现行传播体系价值相悖的“舆论场”。有网友说,眼下中国已经形成造谣者反复造谣,辟谣者反复被动“灭谣”之恶性循环。尽管秦火火之流已经被“谣了进去”,但整个国家付出的代价实在是沉重到让人难以喘气。
  我们发现,尽管谣言之后会出现“辟谣”等补救措施,但由于时间的滞后和信任半径的加大,网络谣言的负面效应难以全面消除。
  三、消除网络推手与网络谣言的对策
  1、健全网络舆论政府预防监管机制
  对于网络,一种粗浅的认知为:网络有自我净化功能,网络应该是一个“公共意见论坛”,也就是“意见的自由市场”。
  我国虽然加强了对网络舆论的政府预防监管机制,但还不健全。特别是网络监管部门多为传统管理机构,只是将各自管制范围延伸到互联网上,并独立制定部门规章作为预防监管准则,使得网络舆论某些部分形成重叠管理,同时,又存在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或灰色地带。因此,当务之急是抓紧修改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健全网络舆论政府预防监管机制,推进网络舆论的高层级管理,提高重大舆情的发现和预警能力,将网络舆论的负面效应遏制在萌芽状态。
  2、健全网络内容传播法律规范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各国对网络媒体规制的理念不一,程度也不尽相同,但一个总的趋势是网络媒体的规制逐步健全化。立法方面,美国先后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百余项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传播内容,逐渐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对包括传播网络谣言危害国家核心利益、煽动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侵犯隐私、色情侵扰等行为追究责任,严加惩治。新加坡则早在1996年就对网络实行依法管制,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以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行为,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传播的侵害。
  我国对互联网传播内容的限制,早在2000年,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给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九不准”规定。“九不准”虽然是行为之准绳,但囿于原则和抽象,没有细化和完善,与其配套的规定也难以落实,所以,现实情况下往往难以全面落实。下一步,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全国人大层面的上位法,并以此上位法来指导下位法的健全和修改,出台具体性的且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管理立法体系。
  3、加强网络信息舆论的技术管制力度
  网络信息管控的一个难点,是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政府监管和法律管控防不胜防。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不断开发应对网络不良信息的工具。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一是对网上内容进行分级和过滤,既保证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价值观,又打击违法犯罪信息;二是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警察队伍的硬件和软件层次;三是倡导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如最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律义务。
  但是,这三方面都存在很多短时期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内容过滤过程中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平衡、新型网络警察队伍专业素质与政治素养的提升保持、企业经营性质(比如对用户的保护保密责任)与政府监管要求之间的矛盾,这些都是要积极探索的。
  鉴于这种复杂的平衡要求,一种妥当性的思路是:执政党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和未来,充分认识网络时代的挑战,不回避矛盾和问题,积极借鉴和吸收民主成熟型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平衡过程中所积淀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依照“依法限制、目的与手段相称、民主社会必需”三大标准,予以具体性的渐进性思路,稳定、有序、动态、有效地平衡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矛盾,这也有利于社会主义中国向着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前进道路的发展。
  4、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和辟谣传播机制
  网络谣言泛滥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不够透明与反应迟缓。为了防止舆论的被动,这里建议:
  对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措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对恶意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谣言,要积极利用网络渠道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以达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目的。
  当然,说易行难。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树立这种危机意识,主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和辟谣传播机制,特别是转变被动式的思维,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机制的建立健全。
  5、加强行业自律、网民自律、公众监督的自纠自查机制
  网络推手现象的打击和消除,单纯依靠政府、法律和技术是远远不够的,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行业自律、网民自律、公众监督的自纠自查机制,这也是网络时代提升行业社会责任和网民媒介素养的重要措施。
  第一、在制定法律规范净化网络环境时,应把焦点对准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好博客、论坛和微博,强化企业的责任,突出他们的义务,推进行业自律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网络推手恶意炒作,维护广大网民运用网络交流的权利。
  第二、进一步推进“网络文明工程”,组织“网络文明绿色行动”、“青少年健康上网”等活动,号召网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提升对网络谣言的识别力,提升对低俗等不健康信息的抵制意识。
  第三、充分意识网民的积极参与是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的强大力量,将网络使用监督权下放给网络使用者,鼓励公众参与网络监督,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时举报,扶正压邪,倡导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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