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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对此,文章择取苍梧县检察院2006年1月一2011年12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
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瀆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
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因而,在职务犯罪防范过程中“50岁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4.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明显轻刑化、宽大化趋势。在法院审结的6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人,处以拘役0人,免予刑事处分5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总人数的83.33%。(见表一)。
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原因分析
(一)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
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证难、查处难
1.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大多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质,不少还担任着握有审批权的领导职务,有着较为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有的甚至还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专家或权威,具有深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其反侦查能力和对抗性很强。同时,由于现阶段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过程本身存在的责权不明、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也由于涉及专业领域业务性较强,决策过程复杂分散,从而难以厘清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责任。加之如前所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其主观恶性不强且又未收受个人“好处”,在现实生活中多与工作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等相混淆,有关领导和一些群众认为对此以犯罪处理为之过重,为此对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直接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给予阻力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深入查处和顺利侦查终结。
2.由于在侦查环节囿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所限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处难度较高等特点,致使所立案件经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明确,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而只好做相对或存疑不起诉进行消化处理。
(三)审判人员原因
1.部分法官未能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认识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从轻处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大,对渎职官员自首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定比较宽。而官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比较了解,善于玩文字游戏和钻法律空子,容易表现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假象,法官没有加以甄别即予以认定。对渎职侵权犯罪者的立功、自首从宽认定,再加上法律对缓刑免刑适用条件比较原则,法官有“自由操作的空间”,自然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免刑适用率畸高。
2.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横加干涉,认为被告人仅是工作中的失误或差错,而往往以保护干部或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为借口,为其开脱责任而施加压力。
三、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对策
(一)加大宣传,提高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危及公平正义。可以通过举办渎职侵权宣传周活动,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宣传展览,法制课、上街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讲解渎职侵权法律知识,剖析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犯罪认知度。
(二)积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断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还处于薄弱环节,这其中既有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少、装备差,侦查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办案中有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犯罪研究不够等主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对反贪工作抓得紧、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无所谓的观念。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机构编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研究,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听取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社保制度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不断推进,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管理环节,从而相应地减少行政职权的运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行为。同时改革现行的公职人员社保制度,将官吏的犯罪与社保脱钩,官吏被判处罪行后,可以自费交社保,这样可以减少判处渎职侵权罪实刑的阻力。
【作者简介】陈家壬、刘炳生,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
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瀆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
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因而,在职务犯罪防范过程中“50岁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4.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明显轻刑化、宽大化趋势。在法院审结的6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人,处以拘役0人,免予刑事处分5人。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总人数的83.33%。(见表一)。
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原因分析
(一)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
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证难、查处难
1.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大多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质,不少还担任着握有审批权的领导职务,有着较为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有的甚至还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专家或权威,具有深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其反侦查能力和对抗性很强。同时,由于现阶段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过程本身存在的责权不明、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也由于涉及专业领域业务性较强,决策过程复杂分散,从而难以厘清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责任。加之如前所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其主观恶性不强且又未收受个人“好处”,在现实生活中多与工作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等相混淆,有关领导和一些群众认为对此以犯罪处理为之过重,为此对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直接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给予阻力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深入查处和顺利侦查终结。
2.由于在侦查环节囿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所限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处难度较高等特点,致使所立案件经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明确,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而只好做相对或存疑不起诉进行消化处理。
(三)审判人员原因
1.部分法官未能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认识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从轻处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大,对渎职官员自首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定比较宽。而官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比较了解,善于玩文字游戏和钻法律空子,容易表现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的假象,法官没有加以甄别即予以认定。对渎职侵权犯罪者的立功、自首从宽认定,再加上法律对缓刑免刑适用条件比较原则,法官有“自由操作的空间”,自然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缓刑免刑适用率畸高。
2.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横加干涉,认为被告人仅是工作中的失误或差错,而往往以保护干部或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为借口,为其开脱责任而施加压力。
三、解决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之对策
(一)加大宣传,提高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知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危及公平正义。可以通过举办渎职侵权宣传周活动,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宣传展览,法制课、上街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讲解渎职侵权法律知识,剖析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以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犯罪认知度。
(二)积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断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还处于薄弱环节,这其中既有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少、装备差,侦查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办案中有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犯罪研究不够等主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对反贪工作抓得紧、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无所谓的观念。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机构编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研究,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听取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社保制度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不断推进,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减少行政审批管理环节,从而相应地减少行政职权的运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行为。同时改革现行的公职人员社保制度,将官吏的犯罪与社保脱钩,官吏被判处罪行后,可以自费交社保,这样可以减少判处渎职侵权罪实刑的阻力。
【作者简介】陈家壬、刘炳生,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