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以现行立法与司法体系,无法实现对公民基因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在基因信息获取技术日趋成熟、个人基因信息泄露风险日益增加的后基因时代,必须将个人基因信息信息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框架之内,对公民基因信息隐私进行特别保护。本文在论述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为相关基因隐私权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学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47-01
作者简介:黄承辉(1978-),男,壮族,广西河池人,大专,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主管检验师,研究方向:分子生物学。
虽然每个人的基因构成各有差异,但是个人特性的养成不因全部归因于基因特性,因为个人特性的养成与其是身处的家庭、社会、教育和文化等环境同样具有密切联系。然而在当前社会,升学、求职、参保等活动中,强行要求公民进行基因检测,并对基因检测结果做出少选,且这种现象在商业决定中逐渐暗流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如何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值得探究[1]。
一、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基因信息价值的重要手段
随着基因科技的迅猛发展,基因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医学临床上,基因诊断、预测、筛选、治疗技术日益成熟,基因移植技术和基因药物研制也成为可能,为攻克白血病、糖尿病、艾滋病等疑难杂症创造了专辑;在生物研究领域,克隆技术的成功使得器官移植、拯救濒危物种成为可能。基因信息的巨大价值不仅体现在上述研究领域,还能促进一系列产业的发展,基因信息本身价值不容小觑,很容易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因此进行基因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二)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
基因隐私权是基于基因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所形成的概念,具有人身权特性和财产权特。基因信息既是公民潜在的财产价值,也是公民人格尊严的象征,更是个体的内在属性。在基因技术不断成熟、基因信息检测成本不断降低的当下,公民的这种内在属性仅需一根头发、一个细胞就能将公民的基因信息隐私权揭露清楚。
二、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建议
(一)确立民法保护基本原则
一是确立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是否有必要采取基因检测手段获取公民的基因信息,是否有必要为了团体利益、商业利益而牺牲个体的基因隐私权利,笔者认为基因权利人之外的任何组织以及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手段,均不得强制要求或私自进行公民的基因检测,任何基因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都必须征得基因权利人的同意[2]。二是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基因技术的实践应用不能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体系必须对基因信息的使用做明确规制,使之造福人类社会。
(二)明确基因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因权利人在基因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并不是只能一味的忍气吞声,消极应对,还可以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因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国家部门提起关于基因隐私权受侵的诉讼,要求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基因权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基因权利人应尽的责任,即不得随意滥用自身基因信息给他人、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如不得利用基因技术进行因而性别筛选。
(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因隐私权
笔者认为今后在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时,要积极汲取相关草案和建议精髓,借鉴其先进之处,赋予公民人格请求权和人格侵犯请求权两种法律保护方式,并且独立成编公民人格权,不断充实公民人格权内容,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因隐私权,对基因隐私内容、侵犯行为鉴定、诉讼程序和法律惩处等做出明确规定,用民法规制基因技术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挑战[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将基因信息技术用于疾病防治、物种保护等领域的基因信息资源使用行为为人类带来福祉的行为值得鼓励和发展。然而,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基因提取检测成本的降低,保险市场、就业市场等领域逐渐流行用基金检测和基因解码技术窥探公民基因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因隐私权,还讲给公民的就业、参保、交友,甚至婚姻带来不良影响[4]。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给予应有的关注和保护,所以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法规制度,进行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条款的修订完善,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秦天宝.论我国基因隐私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J].政法论丛,2013(06):16-26.
[2]朱姝,胡庆澧,沈铭贤,丘祥兴,朱伟.“保护基因隐私,防止基因歧视”调查与分析[J].医学与哲学,2013(01):34-36.
[3]祝丹娜,宫福清.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03):36.
[4]尹哲.浅谈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07):70.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47-01
作者简介:黄承辉(1978-),男,壮族,广西河池人,大专,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主管检验师,研究方向:分子生物学。
虽然每个人的基因构成各有差异,但是个人特性的养成不因全部归因于基因特性,因为个人特性的养成与其是身处的家庭、社会、教育和文化等环境同样具有密切联系。然而在当前社会,升学、求职、参保等活动中,强行要求公民进行基因检测,并对基因检测结果做出少选,且这种现象在商业决定中逐渐暗流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如何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值得探究[1]。
一、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基因信息价值的重要手段
随着基因科技的迅猛发展,基因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医学临床上,基因诊断、预测、筛选、治疗技术日益成熟,基因移植技术和基因药物研制也成为可能,为攻克白血病、糖尿病、艾滋病等疑难杂症创造了专辑;在生物研究领域,克隆技术的成功使得器官移植、拯救濒危物种成为可能。基因信息的巨大价值不仅体现在上述研究领域,还能促进一系列产业的发展,基因信息本身价值不容小觑,很容易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因此进行基因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二)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
基因隐私权是基于基因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所形成的概念,具有人身权特性和财产权特。基因信息既是公民潜在的财产价值,也是公民人格尊严的象征,更是个体的内在属性。在基因技术不断成熟、基因信息检测成本不断降低的当下,公民的这种内在属性仅需一根头发、一个细胞就能将公民的基因信息隐私权揭露清楚。
二、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建议
(一)确立民法保护基本原则
一是确立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是否有必要采取基因检测手段获取公民的基因信息,是否有必要为了团体利益、商业利益而牺牲个体的基因隐私权利,笔者认为基因权利人之外的任何组织以及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手段,均不得强制要求或私自进行公民的基因检测,任何基因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都必须征得基因权利人的同意[2]。二是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基因技术的实践应用不能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体系必须对基因信息的使用做明确规制,使之造福人类社会。
(二)明确基因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因权利人在基因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并不是只能一味的忍气吞声,消极应对,还可以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因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国家部门提起关于基因隐私权受侵的诉讼,要求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基因权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所谓义务就是基因权利人应尽的责任,即不得随意滥用自身基因信息给他人、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如不得利用基因技术进行因而性别筛选。
(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因隐私权
笔者认为今后在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时,要积极汲取相关草案和建议精髓,借鉴其先进之处,赋予公民人格请求权和人格侵犯请求权两种法律保护方式,并且独立成编公民人格权,不断充实公民人格权内容,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基因隐私权,对基因隐私内容、侵犯行为鉴定、诉讼程序和法律惩处等做出明确规定,用民法规制基因技术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挑战[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将基因信息技术用于疾病防治、物种保护等领域的基因信息资源使用行为为人类带来福祉的行为值得鼓励和发展。然而,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基因提取检测成本的降低,保险市场、就业市场等领域逐渐流行用基金检测和基因解码技术窥探公民基因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因隐私权,还讲给公民的就业、参保、交友,甚至婚姻带来不良影响[4]。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给予应有的关注和保护,所以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法规制度,进行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条款的修订完善,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秦天宝.论我国基因隐私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J].政法论丛,2013(06):16-26.
[2]朱姝,胡庆澧,沈铭贤,丘祥兴,朱伟.“保护基因隐私,防止基因歧视”调查与分析[J].医学与哲学,2013(01):34-36.
[3]祝丹娜,宫福清.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03):36.
[4]尹哲.浅谈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