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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治国理政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是完备的法律与自治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机统一体。审视当前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社区治理专项立法缺位与自治规约效力乏力并存、政府社区治理权力扩张与居民依法自治不足并存等问题。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应当站在建构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的高度,推进城市社区治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协调统一,促进社区治理各种法治资源、法治力量走向整合,形成合力。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体系 自治 共治
1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之界定
法治体系的界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1]进行法治体系建设,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法治体系的内涵、外延及其内在逻辑结构。而何为法治体系?《决定》进行了阐释,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此同时,理论界也从不同维度对法治体系进行探索和解析,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石。在法治体系的内涵方面,罗豪才等学者从法规范的视角,认为法治体系是要实现规则之治,包括硬法之治、软法之治以及软法和硬法结合的混合之治。[2]莫纪宏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解读,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结构上看,既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又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合作体系等。徐汉明、王建国等学者则以比较视角解读法治体系,认为“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是静态与动态、外在与内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质的飞跃:更加注重以良法确保善治;更加注重法律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司法;更加注重法律的交往理性,增強法治与公民的互动。在法治体系的外延方面,尽管学界有“五大支柱”“五大基石”“五个子体系”“五个分体系”“五大体系”“五大具体体系”等不同表述,但内容基本与《决定》对法治体系的界定一致,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然,也有学者对法治体系的外延进行了扩展或缩小解释,例如,陈金钊等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李龙认为,法治体系除了五大体系外,还包括严整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体系,科学的依法执政体系,严谨的法治社会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执行体系。殷啸虎、何家华则认为我国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的法治双系统战略,必然形成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种法治体系在内容上包括两个体系,即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方面,学界普遍认为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既涉及静态的法规范体系,也涉及动态的法运行体系;既有对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化要求,也包含了对执政党制定的带有政治领导性质的准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期待。”但就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上,学界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共同构成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体系是法治体系中并列的两大体系,且这一法治体系的生成会导致我国出现二元法治秩序,生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并存的法治道路。
综观上述《决定》对法治体系的阐释及学界的探索和解析,各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在理论层面理解法治体系,还是在实践层面理解法治体系。法治体系的内容应既包括理论层面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原则等,也包括实践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等。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相互作用的产物,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和法治实践的体系化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科学理解法治体系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理论层面的法治体系为实践层面法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实践层面的法治体系则通过法治实践反过来推动和促进理论层面法治体系不断创新发展。因此,在治国理政视角下,建构国家治理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的是实践层面上的法治体系建构,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的概念.内容及内在逻辑
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空间和基层逻辑,其法治体系在内涵和外延上同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具有一致性,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是,城市社区治理不同于国家治理,具有高度的自治和共治属性。其中,共治属性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法治要统筹协调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等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科学界定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及权力(权利)义务范围,公平权衡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并以国家强制力有效保障各个治理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自治属性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在治理规范上涵盖了大量基于平等协商、自律互律而产生的章程、公约、协定、约定等“软法”规范;在治理手段上更加倚重“软法之治”,“超越传统管制思维,关注和回应多元利益诉求,倚重协商民主,推崇认同、共识与合意的特质和实现过程”。
注释:
[1]张文显《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17年8月4日第007版。
[2]韩春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体系 自治 共治
1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之界定
法治体系的界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1]进行法治体系建设,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法治体系的内涵、外延及其内在逻辑结构。而何为法治体系?《决定》进行了阐释,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此同时,理论界也从不同维度对法治体系进行探索和解析,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石。在法治体系的内涵方面,罗豪才等学者从法规范的视角,认为法治体系是要实现规则之治,包括硬法之治、软法之治以及软法和硬法结合的混合之治。[2]莫纪宏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解读,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结构上看,既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又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合作体系等。徐汉明、王建国等学者则以比较视角解读法治体系,认为“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是静态与动态、外在与内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质的飞跃:更加注重以良法确保善治;更加注重法律实施;更加注重公正司法;更加注重法律的交往理性,增強法治与公民的互动。在法治体系的外延方面,尽管学界有“五大支柱”“五大基石”“五个子体系”“五个分体系”“五大体系”“五大具体体系”等不同表述,但内容基本与《决定》对法治体系的界定一致,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当然,也有学者对法治体系的外延进行了扩展或缩小解释,例如,陈金钊等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李龙认为,法治体系除了五大体系外,还包括严整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体系,科学的依法执政体系,严谨的法治社会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执行体系。殷啸虎、何家华则认为我国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的法治双系统战略,必然形成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这种法治体系在内容上包括两个体系,即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方面,学界普遍认为法治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既涉及静态的法规范体系,也涉及动态的法运行体系;既有对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化要求,也包含了对执政党制定的带有政治领导性质的准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期待。”但就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上,学界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共同构成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体系是法治体系中并列的两大体系,且这一法治体系的生成会导致我国出现二元法治秩序,生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并存的法治道路。
综观上述《决定》对法治体系的阐释及学界的探索和解析,各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在理论层面理解法治体系,还是在实践层面理解法治体系。法治体系的内容应既包括理论层面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原则等,也包括实践层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等。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相互作用的产物,法治理论的体系化和法治实践的体系化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科学理解法治体系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理论层面的法治体系为实践层面法治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实践层面的法治体系则通过法治实践反过来推动和促进理论层面法治体系不断创新发展。因此,在治国理政视角下,建构国家治理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的是实践层面上的法治体系建构,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城市社区治理法治体系的概念.内容及内在逻辑
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空间和基层逻辑,其法治体系在内涵和外延上同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具有一致性,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是,城市社区治理不同于国家治理,具有高度的自治和共治属性。其中,共治属性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法治要统筹协调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等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科学界定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及权力(权利)义务范围,公平权衡各个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并以国家强制力有效保障各个治理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自治属性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在治理规范上涵盖了大量基于平等协商、自律互律而产生的章程、公约、协定、约定等“软法”规范;在治理手段上更加倚重“软法之治”,“超越传统管制思维,关注和回应多元利益诉求,倚重协商民主,推崇认同、共识与合意的特质和实现过程”。
注释:
[1]张文显《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17年8月4日第007版。
[2]韩春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