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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的途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具体实行。不加限制地扩大或缩小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都是对一个法制国家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文拟从四个要件的地位、具体类型等方面进行粗略分析,并对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特点作简单思考。
关键词 责任主体 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赔偿制度,是体现一国民主与法制状况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的全部条件,即一个侵权损害行为必须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国家对此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则决定了其在什么条件下才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也是审理裁判国家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所包含的内容决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受害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范围。国家赔偿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四个部分。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和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范围密切关联,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对具体实践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特定。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并最终支付赔偿费用,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特定。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3、赔偿方式和标准特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4、赔偿程序多样。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样,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这里的主体要件仅指侵权行为主体,而非责任主体。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费用是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元共同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其意志的表达和实现只能通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在行为。因此,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国家和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对于上述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自身为由免除其责任。
(二)侵权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指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赔偿。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职务行为。即损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分别规定了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即使违法,也只能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一律不赔。
“执行职务”是这一标准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将其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效力是否可以重复,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具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执行职务是否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还可以将其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同时,引起国家赔偿的这一职务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违法性”是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中的一大特色。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合理的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决定其是否产生法律责任。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引起相对人某种损害的,只能给予国家补偿而不承担国家赔偿。
(三)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国家赔偿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的补救,如果仅仅有职务侵权行为,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则谈不上国家赔偿。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该职务行为是否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没有损害结果或遭受损害的是普遍对象,则国家不负责赔偿。因此,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判断国家是否承担由此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确定受害者的受损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因为损害对象是法律所确定予以保护的,所以国家必须对这种损害负责并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国家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所造成的损害是普遍的,且法律并未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为直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直接决定了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与此同时,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2)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主观臆造的;(3)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受损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方式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针对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进行赔偿。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合理要求和期待,而且在当前的时代条件下,国家具备了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的物质基础和实践经验。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导致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所凭据,无法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考虑“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侵权行为所造成。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相害,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国家赔偿中,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有时是某一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有时则是多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时是单一的,有时是多重的。不管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一果或者是多因多果,只要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国家就会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即用客观、恰当、符合正常社会经验的方式衡量和确定的逻辑关系;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直接、适当的,而不是主观臆想、机械、随意的。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要排除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等因素。
此外,国家赔偿还要求具备法律要件,即有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国家赔偿在实践中的具体造作而言,如果不设置任何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共人员的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可行、不合理的。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在我国,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及大量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受害人依照以上规定才能获得赔偿请求权,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相似的一个特点,也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顾国家赔偿网.
[2]田晓辉.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03期.
[3]杨君培试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人大研究,1998年第10期.
[4]胡锦光,余凌云.国家赔偿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6]周友军,麻锦亮 .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关键词 责任主体 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赔偿制度,是体现一国民主与法制状况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的全部条件,即一个侵权损害行为必须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国家对此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则决定了其在什么条件下才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也是审理裁判国家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所包含的内容决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受害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范围。国家赔偿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侵权主体要件、侵权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要件四个部分。只有在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和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范围密切关联,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对具体实践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特定。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并最终支付赔偿费用,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特定。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3、赔偿方式和标准特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4、赔偿程序多样。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样,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这里的主体要件仅指侵权行为主体,而非责任主体。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费用是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而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元共同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其意志的表达和实现只能通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在行为。因此,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国家和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对于上述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自身为由免除其责任。
(二)侵权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行为要件,指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赔偿。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职务行为。即损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分别规定了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即使违法,也只能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一律不赔。
“执行职务”是这一标准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将其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效力是否可以重复,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具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执行职务是否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还可以将其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同时,引起国家赔偿的这一职务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违法性”是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中的一大特色。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合理的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决定其是否产生法律责任。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引起相对人某种损害的,只能给予国家补偿而不承担国家赔偿。
(三)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国家赔偿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的补救,如果仅仅有职务侵权行为,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则谈不上国家赔偿。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该职务行为是否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没有损害结果或遭受损害的是普遍对象,则国家不负责赔偿。因此,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判断国家是否承担由此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确定受害者的受损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因为损害对象是法律所确定予以保护的,所以国家必须对这种损害负责并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国家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所造成的损害是普遍的,且法律并未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为直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直接决定了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与此同时,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2)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主观臆造的;(3)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受损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方式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针对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进行赔偿。尽管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合理要求和期待,而且在当前的时代条件下,国家具备了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的物质基础和实践经验。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导致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所凭据,无法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考虑“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侵权行为所造成。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相害,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国家赔偿中,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有时是某一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有时则是多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时是单一的,有时是多重的。不管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一果或者是多因多果,只要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国家就会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即用客观、恰当、符合正常社会经验的方式衡量和确定的逻辑关系;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直接、适当的,而不是主观臆想、机械、随意的。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要排除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等因素。
此外,国家赔偿还要求具备法律要件,即有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国家赔偿在实践中的具体造作而言,如果不设置任何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共人员的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可行、不合理的。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在我国,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及大量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受害人依照以上规定才能获得赔偿请求权,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相似的一个特点,也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顾国家赔偿网.
[2]田晓辉.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03期.
[3]杨君培试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人大研究,1998年第10期.
[4]胡锦光,余凌云.国家赔偿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6]周友军,麻锦亮 .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