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部分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公开,你赞成吗?

来源 :为了孩子(3~7岁)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xjswordin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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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劣事件频频见于媒体报道,有些罪犯甚至将魔爪伸向幼儿园的孩子,一系列恶性事件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此举,你赞成吗?
  赞成派
  @梁泠音:保护一个成长中的孩子,比“保护”一百个不知悔改的“人渣”的所谓隐私更有意义。
  @djfgmkg: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而且也能让其他父母产生警惕!
  @朝霞玉启居:做了错事就要承担后果,公开才能公平。
  @liuzmah:虽然公开犯罪人信息,会让犯罪人感觉没有回头路,但只有让他知道问题的严重性,才有助于减少犯罪事件发生!何况现在坐牢出来再犯罪的多得是!
  @一锦兮川: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而且重复犯罪率很高,说明犯罪成本还是太低了! 公开信息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措施。
  @枯藤小寒鸦:犯罪犯到这种情节,不需要再姑息。的确,这不够尊重犯人名誉权。可是,尊重他的前提是,他首先需要尊重别人!
  反对派
  @孙道进:犯人也有人格权和名誉权,理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虽然可恶可恨,但应视其情节的轻重,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据予以对待。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不能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法规。
  @读语倦:公开犯罪人员的信息,我觉得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不管他有多么不光彩的历史,毕竟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严惩。有时思想还不成熟,犯点错也能理解,以后的人生之路还很长,不能因为这件事而影响了他的一辈子。
  @苏鲁豫皖:制裁还是应该以教育为主。如果教育能改变好了,就算是合法公民了,再监督一下也正常,但也要维护正当的人权。
  微观点:
  有心理学研究表明,性侵儿童案件再犯率之高为各类犯罪之首。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悲剧的再次发生。此项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也许现在仍然会活着。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此项制度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广,英国、韩国、日本等都有各自版本的“梅根法案”。比如韩国规定,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史,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获得假释或者缓期执行需监视居住的犯罪人员,都要强制佩戴电子脚环(一套“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的附着设备)。据准确的统计数据显示,这样做之后,“遏制惯性犯罪成效明显” 。
  此外,性侵未成年人者很多是未成年人熟悉的人,如果不对此类信息加以曝光公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很可能意识不到暗藏在身边的危险,进而导致悲剧发生。虽然有观点认为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后就应当享有普通人所应得的权利,假如过度曝光其个人信息,既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又可能侵犯其名誉权。但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相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性侵未成年人这种严重恶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义务。
  (来源:人民微博、法制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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