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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的几点意见》。2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搞好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指出: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2月4日至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