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还是“决定程序”

来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uluoyanyu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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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后果主义主要形式的行动功利主义在伦理学发展史上曾发挥过轴心性的作用。由于它提供了一种相对简单的指导和较容易运用的道德理论,因此,它似乎能够被大多数人作为日常生活的道德所决定。但由于其与道德直觉存在明显的冲突,行动功利主义遭遇了非议者的猛烈抨击,随之而来的是其辩护者对它的仔细考察和修正。这期间,最有意义的发展好像是黑尔的间接功利主义。在黑尔看来,行动功利主义是批判层次(理论层面)上而非直觉(日常生活)上的直接判断,这些改变使行动功利主义看上去既是一种关于正当的理论又是一种关于如何道德的思考的理论。然而,弗雷认为,行动功利主义必须在作为一种正当的理论和一种决定程序之间进行区分,得到适当理解的行动功利主义仅是一种正当理论,而惟有道德的思考才可能是一种行为的决定程序。
  关键词:正当;决定程序;黑尔;弗雷;后果主义;行动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64;B82-065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4
  如何行动与生活是伦理学关心的首要问题,规范伦理学渴望对此问题进行系统而富有价值的回答。可是,由于不同作家对道德的理解迥然各异,于是也就出现了相异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发展的论域中,后果主义(包括其早期形式功利主义)激发了强烈的批评与回应,它与义务论及美德伦理学并驾印刻在当代伦理学的架构中。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崛起似乎严重削弱了以功利主义为主要形式的后果主义建构,然而,功利主义并没有在正义论的视域中销声匿迹,反而,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驳难的同时,功利主义本身也抓住西方当代伦理学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转向这一机会努力复苏。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主要代表的行动功利主義是这一复苏的代言人,虽然斯马特同意西季威克对行动功利主义作过最好的阐释,他也在一定意义上认可了布兰特对行动功利主义的创造性贡献,但他自认为是他将行动功利主义彻底化了,因为只有他坚持了行动效果一元论。这引起了美国格兰布林州立大学弗雷教授的不满:诚然,根据功利主义的要求,善总是最大化欲望的满足,但功利主义如果仅仅采取直接后果主义或者经黑尔改造过的间接后果主义形式,依然不能妥善解决功利主义与日常生活判断的冲突,这并不在于黑尔是否有效区分了批判层次与日常生活层次直觉判断或多或少的合理性,关键在于:如果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正当的而非决定程序理论,进而能在道德的思考框架下形成最大功利的性格品质,那么,行动功利主义将可能走得更远。
  一、道德直觉:行动功利主义的宠儿
  由于诉诸目的论方面,功利主义观念自产生以来一直为伦理学家所批判,然而,它并没有因为他方的批判而终结自己的脚步,相反,在与对手的交锋中它不断开辟着自己的领地,不仅在相当范围内主导着英语世界,而且也将触角伸展到东方的伦理世界。这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教科书和不辍的学术讨论中,随处可见传统功利主义与当代功利主义的影子,它和义务论以及美德伦理学并驾齐驱,共同演奏着当代伦理学的交响乐。
  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代表了当代功利主义的两种进路,虽然布兰特与胡克等作家力挺规则后果主义,然而,由于莱昂斯、艾恩·劳对其的打击好像使之退化为行动功利主义。在莱昂斯和艾恩·劳看来,由于规则后果主义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同意例外情况的发生,于是,当人们遵守某一规范即使能带来最大化的后果,也可以违反此规范,如此一来,规则功利主义就不可避免地从规则走向了行动。为此,人们好像更加认可行动功利主义。但这也并非意味着行动功利主义的光明前景,“一种有着广泛影响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成功的哲学理论。”[1]行动功利主义遭逢的批判与规则后果主义一样,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主要归因于其对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阐释与道德常识相抵牾。
  在行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那些行为会比任何别的可选择的行为有更好的实际后果,那么,行动功利主义将被迫承认那些行为是正确的。假设你需要在行为A和行为B之间进行选择,进一步假设没有其他别于A或B的选择,如果选择A将比选择B获得更好的后果,根据行动功利主义,你选择A就是正确的。因此,行动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经验范围内的道德规则,如果某一规则能够使你的行为达到最大化结果,你可以遵守它;反之,如果这一规则无法带来最大化效益,你违反它并不是错误。
  这就是行动功利主义在以往引起纷争的较多领域。在弗雷看来,尽管这些争论没有停息,但它直接提出了道德直觉在伦理学中是否有论证力量这个问题,从脱离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的命运来看,这是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们知道,直觉主义与康德情投意合,因而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康德伦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对理性的终极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详尽地阐述了“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对“本体界”(自在之物)认识的不可能进行了论设。在此,他声明了“实践理性”先于“纯粹理性”的地位——如果支配“纯粹理性”的是自然律,那么支配“实践理性”的就是道德律。在康德看来,自然律能够被人们所认识,而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等道德律必须通过人们的思考来把握,并且,这种思考似乎是直觉的,“道德所要求于我们的只是要能思想到的自由而不自相矛盾,并不是要我们去理解它……”[2]通过西季威克和莫尔,直觉主义抛弃了破碎的面纱终而以体系化的面目宣布了它的庄严与崇高。他们的立场是:道德在理论上进行论证是“浪漫”的,由于道德概念都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语词,因此,必须以非理性的假设来替换逻辑上的论据,如罗尔斯总结的:“一旦我们达到某种一般原则的水平,直觉主义者就坚持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建设性标准可以用来恰当地衡量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当道德事实的复杂性要求一系列明确的原则时,却没有任何单独的标准来解释或者衡量它们。这样,直觉主义理论就要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张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即便有什么优先的规则,它们也被认为多少是琐碎的,不会再达到判断时有实质性的帮助。”[3]35-36   道德直觉果真具有如此之影响么?
  的确,有时候,道德直觉表现了特有的优势,尤其是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它似乎比任何一种道德谋划更容易发动。例如,当你面对一辆失控的有轨滑车,如果不想方设法使之停下或脱轨就会撞上前方的5个人,假设你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将一个路轨搬向岔道撞上岔道的1个人,或者你选择什么也不做。可能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将路轨搬向岔道。试问,这出于何种伦理规定,任何一种伦理设计都可能说出一二,也许只有道德直觉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理由在于,在很大程度上说,道德直觉看上去显得比别人更可靠,而这种显得可靠也使我们相信它们比任何其他规范伦理更为正确或真实。
  即使你是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学家,“我们不应该轻易推翻我们基于直觉的道德判断,无论它们是关于不要将人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利用的判断,还是关于当代价不大时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的判断。应该由那些否认这些道德直觉的人来证明他们的观点,而不是由那些具有这些直觉的人。”[4]在这一问题上,似乎罗尔斯更加干脆,直接赋予功利主义的直觉主义性质,“我们可能首先注意到: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使人们容易假定最合理的正义观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可以想到:每个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3]22-23
  从以上分析来看,道德直觉并不是作为功利主义的宠儿伴随着其成长的,相反,它更多的以敌对的姿态出现在功利主义面前。因此,功利主义必须对来自道德直觉的冲击作出合理的回应,否则,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都难以获得未来的邀请。
  二、黑尔的回应:在功利主义和道德直觉之间
  为了回答刚才提出的难题,黑尔提出了间接行为功利主义理论。尽管黑尔是元伦理非认识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但他与其他同道者不同的是,他认为非认识主义和理性主义并非是水火难容的两个极端,这就為他寻求功利主义的当代合法性提供了共存性领地。因此,他也把为功利主义的合法性辩护视为己任,并在这种辩护中试图表明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的联姻是现实的。不过,这种结合寻求的是间接功利主义视野下的二分路径。具体地说,黑尔将伦理的思考区分为直觉层面和批判层面两个维度。在黑尔看来,直觉层面可以应用于实际的道德思考,人们可以评介自我教育和个体的外在教育而获取一般的道德准则,即使这些道德准则存在着冲突,也可以用来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而批判层面是作为反思一般道德原则而存在的,人们在对事实知识进行把握以后能够获得中立化的不偏不倚的普遍化原则,当将普遍化原则与直觉层面获取的一般原则比较之后,就会选择功利最大化原则。接下来,人类的教育和自我教育将会把这种普遍化原则带入到直觉层面,进而指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一般来说个人遵守的是直觉层面的一般原则,但是如果人们在批判层面对一般原则进行反思以后就可能会导向最大功利的行动功利主义。因此,即使在直觉层面遵守了一般道德原则,但最终人们还是会将行动功利主义作为重要考虑纳入到行为框架中,所以,功利最大化对个人行为实际上发挥着间接的指导作用。
  于是,其一,如果我们审慎地选择并接受了经过反思后的一般原则,功利就会最大化。因为正如刚才所说,一个人在实践层面所遵循的生活简单的一般原则,是功利主义者在批判的层面上认真挑选出来的,由于其具有谨慎性和约束性,因此,它是人类最好的能促进福利最大化的科学原则。如弗雷所说:“正是它与一般规则、责任和权利相一致的行动功利主义的行为——所有这一切能防止为确定正当而直接诉求后果——被行动功利主义的思考所选择的这些规则、责任给了我们在整体上达到人类福利最大化的最好机会。”[5]199其二,直接功利主义遭受的直觉主义攻击也能得到辩护。由于行为者经过了批判层面的反思,因此,事实上他们已经在脑海中牢固地树立了在任何情形下需要遵守何种原则才能产生最好的后果。于是,行为者没有必要在每一次行为前都对功利加以计算。进而,恪守功利主义理念的施救者在遭遇紧急情况下会按照确定的一般道德原则立刻展开救人的行动,这样就不会与道德常识相冲突。
  黑尔的立场值得肯定。它在实践的层面上使黑尔的理论仅仅是行动功利主义的,因为它排斥在直觉层面对行为后果的任何广泛诉求,反言之,就其与日常道德不一致处而言,这种功利主义的效果就是要整个地去掉在案例的基础上运用直觉层面的行动功利主义。而且,由于我们不用顾及直接后果主义者在直觉层面上基于案例的思考,于是,黑尔的间接后果主义就避免了一个应用基础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例如,如果将行动功利主义界定为批判层面的人类福利的整体最大化,而在实践或直觉层面尽力避免使福利在每一情形下最大化,就可能实现行动功利主义的动机与目标。进而,单一案例的思考与人类社会整体的福利就能完美结合,最终,既能规避了直接后果主义的赤裸,又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所以布兰特的评价是中肯的:“在我看来,黑尔教授关于伦理学的著作,是自亨利·西季威克以来对功利主义的最重要和精妙的表述与捍卫。”[6]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直觉层面与批判层面这两点有效相容,我们如何敢肯定经过反思以后一定会将一般的道德原则置于行为功利主义基础之上?金里卡虽然对功利主义抱有敌意,但他认为黑尔的处理是可能的:“虽然最初的功利主义者愿意以人类福祉为最高标准去评判社会准则,但许多当代功利主义者却论证说,功利主义有很好的理由要求人们遵守日常道德。我们似乎可以突破日常道德规则去增加效用,但功利主义却有理由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况下持守好的规则。新规则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现存常规的价值却业已得到证明(常规经受住了文化演进的洗礼)——现存常规也是人们生活预期的基础。就算从功利主义的眼光来看,日常规则并不完善,但不用效用去评价日常规则却恰好立足于功利主义的理由。”[7]因此,其一,通过反思,行动功利主义可能会置于一般规则基础之上。其二,黑尔是否考虑过这种情形,毕竟生活中存在着诸多规则,如果人们经过反思以后没有将行动功利主义置于一般规则的基础之上,那么,黑尔将如何处理?因此,似乎黑尔的论证具有强加性特征。因为,我们的确不知道是否经过反思以后究竟会得到何种伦理规则。如果真的都像黑尔所说的那样,那么康德也将是幸运儿了。他可以在遥远的天国告诉我们,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着一般规则也没有关系,只要经过反思以后就一定会倾向于义务论,就一定能够在内心建构一种正当的实践法则。估计这种论证就连康德自己都会发笑。其三,看来更加严重的是,这种区分极有可能使功利主义的信度得以消解,如威廉姆斯所言:间接功利主义本打算基于人们的思想和信念为自身辩护,但辩护的结果却是自己瓦解自己。   此外,黑尔的论证方法有待商榷。不言而喻,科学研究要求在解决一个问题时必须在前提上清晰地说明未解决的问题,不能否认,似乎黑尔清楚地把握了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容易让我们陷入到模糊之中,因为不清楚的是,究竟能否在批判层面和实践层面划出清楚的界限。或者说句过分的话,黑尔的处理似乎存在着掩饰问题的嫌疑,他不仅没有让我们看到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反而让我们越发迷茫,使本来是一个难点的问题演变为疑点了。正像西季威克表明的:如果没有采用正确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我们会趋向模糊不清的折衷,另一方面又在隨便任意地扩大分歧。于是,运用黑尔的原则导致的只能是,也必将是在理论层面是一回事,在实践层面又是另一回事。因此,似乎黑尔还没有完全为行动功利主义提供妥恰的辩护。但至少这种辩护为弗雷的行动功利主义调试提供了某种借鉴的视域。
  三、弗雷的阐释:正当而非决定程序与道德的思考
  黑尔认为可以在批判层面进行功利主义思考,而在实践层面特别是在特殊案例中利用直觉主义,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批判层面的思考是一种理论式的道德思考,直觉层面的生活指南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尺。因此,在黑尔的处理中实质上发生了道德思考与行为正当分开的局面,正如前文所说,他的努力很难实现批判层面与直觉层面的统一,因为毕竟存在着人们反思之后不倾向于功利主义的结果。威廉姆斯也发现了这一困境:黑尔想做的是将两种不相容的观念结合起来,一种观念是后果主义的,另一种不是。因此,即使黑尔如何努力都很难兼具二者。弗雷也发现了这一点。
  在弗雷看来,黑尔之所以没有办法兼具二者,是因为其在批判层面运用的理论将会走向一个方向,在实践层面的功利主义限制(生活指南的运用)将会走向另一方向。并且,这些限制是否有力?它们能否阻止对后果主义的诉求?甚至可能的是,如果继续在批判层面坚持功利主义反而会让道德直觉进入功利主义,进而使功利主义会再次为自己颁发合法的许可证。不过,弗雷认为,黑尔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功利主义必须在作为一种正当的理论和作为一种决定程序之间进行区分。也就是说,作为后果主义的功利主义必须在正当的理论和决定呈现之间进行区分,惟有将功利主义仅作为正当理论而不是作为实践层面的生活指南程序,后果主义才可能成为正当的理论。
  在弗雷看来,后果主义是一种关于什么使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的理论,而不是在实践层面上决定要做什么的方法论。言下之意是,人们可能没有办法决定在特殊场合下哪一个行为是正当的,但那决不表明行为根据的后果是不正当的。换句话说,它告诉我们为什么正当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不是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正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后果主义只是表明是什么使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的一种理论,而不具有决定程序意义。显然,这样断定的理据需要澄清,弗雷没有给出,倒是Brink与Railton 给予了弗雷不少帮助。在他们二人看来,功利主义之为功利主义在于这样一个断言:正当行为就是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而不在于另一个断言:我们应该刻意使效用最大化。至于我们是否应该采纳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去评定行为或规则,它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因为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采纳非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反而比采纳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要更好地吻合功利主义的正当标准。
  为何弗雷没有对后果主义何以能成为一种正当的理论给出解释呢?这是因为在弗雷看来,关于正当理论的适当性不是行动功利主义关心的首要问题。那么既然如此,什么才是重要的问题呢?如刚才所说,后果主义仅是对正当的行为进行正当判断的理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不正当的。但如果一种理论没有将正当与否的思考纳入其框架就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伦理思考,弗雷自然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因此,他自然就从逻辑上将其伦理设计进行了转向。“如果关于正当理论的适当性不是这儿真正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呢?这是一个我们要如何指导我们关于做什么的道德思考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把后果主义作为一种行为的指导,那么我们要如何道德地思考做什么呢?”[5]206
  弗雷认为,“只要我们的品格特征和性情倾向的内在发展在最大化人类福利的功利主义目标指导之下,关于我们做什么的道德思考的理论就保持了它与行动功利主义的联系。” [5]211也就是说,第一,做什么的道德思考主要在于品格特征和性情倾向的内在形成与发展;第二,这种性情内在发展的目标是最大化人类福利;第三,道德的思考从间接角度看实际上就是人类行为的标准程序;第四,道德的思考最终导向的是行动功利主义的后果主义。
  我们的疑问在于,何以道德的思考最终导向了后果主义?
  首先,这很大程度上是黑尔施加的影响。在黑尔看来,如何道德地思考做什么涉及某种品质、性情倾向以及努力使我们自己成为某种类型品格的人。具体地说,我们要把自己变成那种行为出自这样一种品格的人,即受到最大化人类福利的功利主义目标指导的、得到反复教化的、为一定的品质和性情倾向构成的品格的人。如果这些性情和原则被足够深地根植于我们身上,它们就会开始给我们提供动机,而且,如果这些品格开始反映这些深深地植入其中的性情倾向和原则,就会实现我们的目标。
  其次,道德的思考能为后果主义合法性提供证明。虽然弗雷承认后果主义仅仅是一种使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的理论,但他同时承认这种理论与道德的思考不可能分离得过远,甚至可能走向合流。“如果我们拥有一种后果主义者的关于正当的理论,那么我们可以有一种非后果主义者的关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道德思考的理论么?为什么不呢?”[5]211换言之,之所以后果主义是正当的,恰恰在于我们道德的思考最终倾向于最大化人类福利。因此,绕来绕去,弗雷还是避免不了正当的理论与道德的思考的契合。
  再次,弗雷是一个真实的行动功利主义的后果主义者,这一身份预设决定了他必须在功利主义的视界中进行道德的思考。换言之,无论弗雷如何高扬道德的思考,但其永远无法脱离功利主义的视域,他思考的路途无论滑翔多远都是在为功利主义最大化的后果正名。“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不论我们如何思索,我们都始终是在上帝的视域中进行的,永远也逃不脱上帝的心灵。对弗雷来说,功利主义就像“上帝”一样在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弗雷道德的思考就成为一种窒息伦理学发展的毒药,如果吞下这剂毒药,人类的一切伦理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弗雷后果主义理论的贡献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功利主义的传统形式与当代建构并没有随着义务论或美德伦理学的崛起而偃旗息鼓,而恰恰在于,功利主义已经作为一种变种内化到后果主义的结构之中,并日渐成为抗衡义务论和美德伦理学的最重要资源。弗雷的后果主义其实就是这样一种努力,虽然在弗雷的同一片天空下存在着诸如规则功利主义、制度功利主义的争辩与分野,但似乎弗雷的后果主义更加能拨动我们的心弦,牵动我们的神经。这不在于他看到了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的冲突,调和了康德与边沁,关键在于其在黑尔的基础上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路径,这是弗雷后果主义的贡献所在。
  然而,道德的思考不是一个很好回答的问题,它关涉的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下如何行为的问题。弗雷将行动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正当的理论进行了论设。然而细思之,行动功利主义难道仅仅是一种正当的理论么?它难道不也是一种广义的道德的思考理论么?或者换句话说,任何关于正当与善的思考的伦理学都可以成为道德的思考对象,弗雷简单继承了黑尔的一种看似分开而又合一的处理方式,人为地将黑尔的“合一”进行了拆分——在理论层面,行动功利主义是一种正当理论,在行为的决定程序方面,将其看做是一种如何道德地思考的理论。在他看来,似乎道德地思考能与正当理论完全二分,其实,即使这没有将道德的思考狭隘化,也对道德的思考作了极其窄化的理解。在论文开篇之始弗雷就说明,行动功利主义的目标在于促进人类福利的最大化,而在论文的尾声,弗雷又进一步宣称,我们的品格在于促进人类福利的最大化。于是,弗雷将作为正当理论的行动功利主义与作为决定程序的道德的思考的理论就在目标上发生了重叠。这就说明,行动功利主义既可以作为一种正当理论而存在,也可以作为一种道德的思考的理论而建构。因此,可以断言,弗雷仅仅为功利主义贡献了华丽的“二分”形式而没有对功利主义的现代完善提高以实质性贡献。一般地说,一种伦理学理论需要某种明确的外在指引和真实考虑,以此为手段来指示和引导内在情感与行动。如果一种判断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外观,而不能为人们充当确定的引路人,就可能会使美好的期望化为巨大的失望。弗雷后果主义所表达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思想,因而,其伦理也只有理论意义,而无行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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