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修改开启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大门,人们由此也开始关注与思考我国死刑进一步改革的趋向及相关问题。作者认为,死刑限制适用是我国死刑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趋势,我国死刑之所以应当限制适用,这与死刑的性质和弊端、保障人权的要求以及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诸因素均密切关联。
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會主义制度”是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国家的安全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无论对国家而言还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离开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一切美好愿望和宏伟目标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近些年来发生的事实表明我国保留死刑是大有必要的。
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就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我国物质和文化条件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仍然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全面废除死刑。陈兴良教授提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整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社会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的条件下生命的价值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的水平上。物质条件落后使得社会承受犯罪的能力比较弱,而在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具有更大的容忍性。在物质文明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从而具有了存在的基础。”
从国情出发,笔者认为死刑在我国还并不宜全面废除,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应该首先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同时废除一部分犯罪的死刑配置,通过这样的手段在我国现阶段尽量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限制死刑适用有其合理性:
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有人的存在,生命权当然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2004年3月14日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时,毅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进了宪法,开启了中华民族文明史新的里程碑,同时,这更标志着我国保障人权的水平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既然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那么,限制死刑适用以减少执行死刑情况的发生,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并且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的内在要求。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宣言是广大司法人员的重要使命。
在司法上完善死刑限制适用制度
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确保死刑复核结果的公正性。“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司法裁判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包括存有争议的有关各方,他们依法提出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言词辩论。”唯有通过控辩审三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行使好诉讼权利,才能尽可能地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裁判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赋予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权和自我辩护等权利,特别是要保障被告人的委托律师辩护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也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以外,其它死刑案件在复核程序中都应公开审理,并且要接受检察机关和舆论的监督,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公开透明化。”
结论
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死刑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死刑的废除俨然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从顺应该股潮流来看,废除死刑是迟早之事,但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看,保留死刑对当代中国而言,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对待死刑应采取无动于衷的态度,我们要保留死刑但要限制死刑,我们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會主义制度”是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国家的安全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无论对国家而言还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离开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一切美好愿望和宏伟目标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近些年来发生的事实表明我国保留死刑是大有必要的。
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就死刑的存废问题,我国绝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我国物质和文化条件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仍然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全面废除死刑。陈兴良教授提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生产力水平整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社会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的条件下生命的价值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的水平上。物质条件落后使得社会承受犯罪的能力比较弱,而在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具有更大的容忍性。在物质文明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从而具有了存在的基础。”
从国情出发,笔者认为死刑在我国还并不宜全面废除,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应该首先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同时废除一部分犯罪的死刑配置,通过这样的手段在我国现阶段尽量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限制死刑适用有其合理性:
人的生命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本体基础和自然前提,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有人的存在,生命权当然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2004年3月14日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时,毅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进了宪法,开启了中华民族文明史新的里程碑,同时,这更标志着我国保障人权的水平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既然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那么,限制死刑适用以减少执行死刑情况的发生,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并且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的内在要求。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宣言是广大司法人员的重要使命。
在司法上完善死刑限制适用制度
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确保死刑复核结果的公正性。“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司法裁判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包括存有争议的有关各方,他们依法提出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言词辩论。”唯有通过控辩审三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行使好诉讼权利,才能尽可能地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裁判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赋予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权和自我辩护等权利,特别是要保障被告人的委托律师辩护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也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以外,其它死刑案件在复核程序中都应公开审理,并且要接受检察机关和舆论的监督,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公开透明化。”
结论
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死刑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死刑的废除俨然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从顺应该股潮流来看,废除死刑是迟早之事,但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看,保留死刑对当代中国而言,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对待死刑应采取无动于衷的态度,我们要保留死刑但要限制死刑,我们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