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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在检察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操作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本文结合现行有关检委会制度的法律规定,重点探讨基层检察院在检委会作用发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革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选任不够科学。检委会是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检委会议事水平和决策作用的发挥,事关整个检察机关的发展大局,所以必须严格选任条件。长期以来,对于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免条件等相关法律和高检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科学的选任方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虽然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的任职人员范围属于院领导、专职委员、机构负责人,并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实际上述人员基本都具备检察官资格,所以规定还是过于宽泛,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和可比性。按照该规定,那些工作资历浅、不属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但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检察官便被拒之门外。同时在具体选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检委会委员时,基本由院领导根据其任职部门和工作资历选择推荐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而人大常委会的任免程序更形同虚设,基本就是听听汇报便表决通过。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对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组织条例》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进行了明确,但对专职委员的选任同样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在操作中还是论资排辈,在许多基层院,担任专职委员成为检察干警解决职级晋升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专职委员虽是法律职务更成为一种政治待遇的体现,其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而这与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初衷也背道而驰。
(二)检委会召开不够规范。对于检委会召开的程序、时间、作出决定人数等,《组织条例》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基层院在两个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检委会召开的时间不规范。《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应当定期召开检委会,原则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但在有的基层院目前达不到半个月一次,既没有定期召开,也没有建立学习制度,而是有需要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时才临时决定召开,有的基层院甚至一年也没召开几次检委会,导致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决策作用。二是检委会召开事前准备不足。按照《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但基层院的检委会召开从确定日期到召开往往比较随意,有的甚至连一天时间都不到。
(三)检委会秘书科职能发挥较弱。 一是检委会秘书科人员配备不足。在机构设置上检委会秘书科是基层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但实践中,单设检委会秘书科的很少,大部分基层院由研究室或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且人员不太固定流动性很强,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不在检委会日常事务,而是在调研、信息等综合材料的写作上。
二是检委会秘书科业务职能发挥不够。检委会办事机构是检察业务机构,在职责要求上,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会议的组织、会后督办等职责,但在基层院,检委会秘书科对议题进行审查的很少,基本是检察长决定召开会议后秘书科只是负责会议的召开、记录、归档、督办等事务性工作,其综合事务职能大于业务职能。
(四)检委会决定执行缺少硬性法律规定。关于检委会决定的执行,《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原则规定了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但“及时”、“必要时”怎么掌握且按照何种标准和程序开展督办及发现问题后如何追究责任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二、基层检委会制度改革措施
(一)改革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方式,实行任期制。改革现行的检委会委员选任制度,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检委会人员的选任并实行任期制。目前,按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委会委员有任命权却没有选择权,所以应当统一选和任的标准,将选任权及监督权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既符合宪法和组织法立法原则,也有利于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促进检务公开维护司法公正。
在人员选拔方面,通过公开选拔录取。可以参考现行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相关程序规定,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开展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拨业务精通、理论功底深厚、群众基础好的优秀检察官加入到检委会来,而不是注重资历和任职,局限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专职委员的选拔应该制订较高的标准和条件,既要注重资历经验和任职年限,更要具备业务专长,真正体现专职委员的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
在任职期限方面,废除终身制实行任期制。目前,检委会委员没有任期规定,除退休、离岗、调离等情况外,检委会委员人员很难变动,流动慢、更新慢的现状不利于检委会结构的更新。建议检委会委员任期与检察长任期相同(但不受两届的限制),做到能进能出,唯才是用。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的动态监督检查。
(二)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作用,单设检委会办事机构。近年来,各基层按照上级规定为专职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但对于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必须尽快科学合理界定专职委员的地位,才能切实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关于专职委员职能界定有观点认为应定位为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组织培训等。笔者认为,在基层院这些职能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有重叠之处,所以必须合理界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秘书科各自的职责范围,为避免职能交叉,可以由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具体指导检委会秘书科的各项工作。同时,有观点认为应该赋予专职委员一定的权力,如查阅权、列席权、提案权等。对于查阅权和提案权,笔者认为此两项既属权力亦属义务,对于列席业务部门工作会议的权力,既要保证专职委员参谋辅助作用的发挥,又要做好案件特别是自侦案件的保密工作,避免人为干扰办案,甚至滋生腐败行为,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以检察机关综合信息平台和检察机关专线网络为依托,利用办案软件系统等,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议事水平和办事效率。笔者所在的崂山区院借助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实践情况如下:先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本单位检委会工作流程进行梳理,认为检委会委员不接触卷宗,仅凭办案人汇报,难以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判断。围绕如何让委员全面、充分地阅卷,把握第一手材料,借助院局域网、高速扫描系统等,推行了一套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检委会信息化工作模式。首先,办案人在提交案件研究申请的同时,要提交与纸质卷宗完全一致的经扫描形成的电子卷宗文档。其次,检委会办事机构将电子卷宗放置在局域网案件材料文库中,并为电子卷宗文档设置相关属性,主要包括禁止性属性,如禁止下载、打印等,以及时间属性,即该文档在检委会拟召开的日期前可以浏览阅读,超过此日期,则文档自动失效,无法再阅读。再次,阅卷中,委员如有疑问需要核实,可以通过网络提交检委会办事机构,统一由办案人答复。最后,在检委会召开现场,通过将委员自行携带的终端系统接入局域网,委员可以登录相关栏目,现场查阅电子卷宗。
(四)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决策贯彻执行。跟踪督办,是指从检委会做出决定之日起,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具体向检委会秘书科报告执行事宜,检委会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监督检查。跟踪督办的具体事项包括:1、执行周期,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及时合法。2、执行过程,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便利,是否存在影响执行的特殊原因。3、综合评价,依据好、较好、差三个等次,由督办人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综合评价。4、建议意见,结合督办中发现的问题由检委会秘书科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督办人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确保执行贯彻执行,并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通过建立一对一的动态工作模式,做到专人办理专人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有利于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61;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青岛市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选任不够科学。检委会是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检委会议事水平和决策作用的发挥,事关整个检察机关的发展大局,所以必须严格选任条件。长期以来,对于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免条件等相关法律和高检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科学的选任方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虽然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的任职人员范围属于院领导、专职委员、机构负责人,并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实际上述人员基本都具备检察官资格,所以规定还是过于宽泛,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和可比性。按照该规定,那些工作资历浅、不属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但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检察官便被拒之门外。同时在具体选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检委会委员时,基本由院领导根据其任职部门和工作资历选择推荐后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而人大常委会的任免程序更形同虚设,基本就是听听汇报便表决通过。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对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组织条例》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进行了明确,但对专职委员的选任同样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在操作中还是论资排辈,在许多基层院,担任专职委员成为检察干警解决职级晋升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专职委员虽是法律职务更成为一种政治待遇的体现,其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而这与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初衷也背道而驰。
(二)检委会召开不够规范。对于检委会召开的程序、时间、作出决定人数等,《组织条例》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基层院在两个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检委会召开的时间不规范。《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应当定期召开检委会,原则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但在有的基层院目前达不到半个月一次,既没有定期召开,也没有建立学习制度,而是有需要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时才临时决定召开,有的基层院甚至一年也没召开几次检委会,导致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决策作用。二是检委会召开事前准备不足。按照《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但基层院的检委会召开从确定日期到召开往往比较随意,有的甚至连一天时间都不到。
(三)检委会秘书科职能发挥较弱。 一是检委会秘书科人员配备不足。在机构设置上检委会秘书科是基层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但实践中,单设检委会秘书科的很少,大部分基层院由研究室或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且人员不太固定流动性很强,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不在检委会日常事务,而是在调研、信息等综合材料的写作上。
二是检委会秘书科业务职能发挥不够。检委会办事机构是检察业务机构,在职责要求上,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会议的组织、会后督办等职责,但在基层院,检委会秘书科对议题进行审查的很少,基本是检察长决定召开会议后秘书科只是负责会议的召开、记录、归档、督办等事务性工作,其综合事务职能大于业务职能。
(四)检委会决定执行缺少硬性法律规定。关于检委会决定的执行,《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原则规定了检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但“及时”、“必要时”怎么掌握且按照何种标准和程序开展督办及发现问题后如何追究责任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二、基层检委会制度改革措施
(一)改革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方式,实行任期制。改革现行的检委会委员选任制度,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检委会人员的选任并实行任期制。目前,按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委会委员有任命权却没有选择权,所以应当统一选和任的标准,将选任权及监督权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既符合宪法和组织法立法原则,也有利于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促进检务公开维护司法公正。
在人员选拔方面,通过公开选拔录取。可以参考现行的公务员晋升职务的相关程序规定,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开展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拨业务精通、理论功底深厚、群众基础好的优秀检察官加入到检委会来,而不是注重资历和任职,局限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专职委员的选拔应该制订较高的标准和条件,既要注重资历经验和任职年限,更要具备业务专长,真正体现专职委员的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
在任职期限方面,废除终身制实行任期制。目前,检委会委员没有任期规定,除退休、离岗、调离等情况外,检委会委员人员很难变动,流动慢、更新慢的现状不利于检委会结构的更新。建议检委会委员任期与检察长任期相同(但不受两届的限制),做到能进能出,唯才是用。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委员的动态监督检查。
(二)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作用,单设检委会办事机构。近年来,各基层按照上级规定为专职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但对于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必须尽快科学合理界定专职委员的地位,才能切实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关于专职委员职能界定有观点认为应定位为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总结指导、组织培训等。笔者认为,在基层院这些职能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有重叠之处,所以必须合理界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秘书科各自的职责范围,为避免职能交叉,可以由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具体指导检委会秘书科的各项工作。同时,有观点认为应该赋予专职委员一定的权力,如查阅权、列席权、提案权等。对于查阅权和提案权,笔者认为此两项既属权力亦属义务,对于列席业务部门工作会议的权力,既要保证专职委员参谋辅助作用的发挥,又要做好案件特别是自侦案件的保密工作,避免人为干扰办案,甚至滋生腐败行为,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以检察机关综合信息平台和检察机关专线网络为依托,利用办案软件系统等,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议事水平和办事效率。笔者所在的崂山区院借助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实践情况如下:先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本单位检委会工作流程进行梳理,认为检委会委员不接触卷宗,仅凭办案人汇报,难以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判断。围绕如何让委员全面、充分地阅卷,把握第一手材料,借助院局域网、高速扫描系统等,推行了一套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检委会信息化工作模式。首先,办案人在提交案件研究申请的同时,要提交与纸质卷宗完全一致的经扫描形成的电子卷宗文档。其次,检委会办事机构将电子卷宗放置在局域网案件材料文库中,并为电子卷宗文档设置相关属性,主要包括禁止性属性,如禁止下载、打印等,以及时间属性,即该文档在检委会拟召开的日期前可以浏览阅读,超过此日期,则文档自动失效,无法再阅读。再次,阅卷中,委员如有疑问需要核实,可以通过网络提交检委会办事机构,统一由办案人答复。最后,在检委会召开现场,通过将委员自行携带的终端系统接入局域网,委员可以登录相关栏目,现场查阅电子卷宗。
(四)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决策贯彻执行。跟踪督办,是指从检委会做出决定之日起,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具体向检委会秘书科报告执行事宜,检委会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监督检查。跟踪督办的具体事项包括:1、执行周期,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及时合法。2、执行过程,主要是监督执行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便利,是否存在影响执行的特殊原因。3、综合评价,依据好、较好、差三个等次,由督办人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综合评价。4、建议意见,结合督办中发现的问题由检委会秘书科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督办人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确保执行贯彻执行,并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通过建立一对一的动态工作模式,做到专人办理专人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有利于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61;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青岛市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