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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支农、惠农和保障“三农”为目的的一种农业保险。截至2010年9月,全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良好,为我省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黑龙江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10-01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支农、惠农和保障“三农”为目的的一种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承担农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洪水、台风、雹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我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我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保费补贴,分别由中央、省、县级按比例承担;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业务未给予保费补贴。截至2010年9月,全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承担面积5296万亩,保费收入11.71亿元;奶牛保险承保4.48万头,保费收入0.17亿元;能繁母猪保险承保53.08万头,保费收入0.32亿元。
三、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
(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农业生产“靠天吃饭”,具有弱质性,我省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低,传统沿思想意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将农业保险认为是向农民变相收费,这种认识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保险费率高,成本大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农业生产风险大、损失率高,另外,农户与耕地的分散性,给当前保险公司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增加了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品种少,费率无差异。目前农业保险产品的可选险种少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农民想投保的品种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公司有的农民投保意愿不大,另外,险种设计不够精细,不能满足不同收入人群、不同标的状况的需求。保险公司不管保险标的质量好坏都执行一个费率,这样满足不了农户多样性的需求,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四)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易出现理赔纠纷。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如对水稻的全赔金额为每亩240元,仅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价值。
(五)法律法规缺失。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仅仅依靠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使许多问题都形成了法律真空。
四、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我省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应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上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加大对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各级农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将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使农民深入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也要定期深入乡村对农户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对农户的疑惑进行解答,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二)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的利益。我省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机构,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农作物灾害时,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引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财政、农保办、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当前的赔付标准偏低,保险公司应该予以适当提高,政府也应该适当补贴。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这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要解决农业保险费用高、费率高的问题,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补贴。首先,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其次,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户积极购买农业保险,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国家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解决农业保险的法律真空,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
(五)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政府应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保障和补贴农业保险的超赔损失及经营亏损。首先可以将当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利润转为风险准备金;其次可以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一部分,从农业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拨一部分,政府按农业保险经营额投入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但在试点阶段无积累的情况下,可争取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参考文献:
[1]曹建辉.关于农业保险问题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8.
[2]孙宇.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3]于姗姗.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
作者简介:刘长友(1962-),男,河北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推广硕士在读,工作单位: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黑龙江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10-01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概述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支农、惠农和保障“三农”为目的的一种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承担农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洪水、台风、雹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我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我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保费补贴,分别由中央、省、县级按比例承担;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业务未给予保费补贴。截至2010年9月,全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承担面积5296万亩,保费收入11.71亿元;奶牛保险承保4.48万头,保费收入0.17亿元;能繁母猪保险承保53.08万头,保费收入0.32亿元。
三、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
(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农业生产“靠天吃饭”,具有弱质性,我省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低,传统沿思想意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将农业保险认为是向农民变相收费,这种认识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保险费率高,成本大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农业生产风险大、损失率高,另外,农户与耕地的分散性,给当前保险公司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增加了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品种少,费率无差异。目前农业保险产品的可选险种少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农民想投保的品种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公司有的农民投保意愿不大,另外,险种设计不够精细,不能满足不同收入人群、不同标的状况的需求。保险公司不管保险标的质量好坏都执行一个费率,这样满足不了农户多样性的需求,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四)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易出现理赔纠纷。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如对水稻的全赔金额为每亩240元,仅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价值。
(五)法律法规缺失。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仅仅依靠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使许多问题都形成了法律真空。
四、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我省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应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上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加大对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各级农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将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使农民深入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也要定期深入乡村对农户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对农户的疑惑进行解答,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二)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的利益。我省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机构,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农作物灾害时,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引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财政、农保办、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当前的赔付标准偏低,保险公司应该予以适当提高,政府也应该适当补贴。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这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要解决农业保险费用高、费率高的问题,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补贴。首先,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其次,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要积极鼓励农户积极购买农业保险,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国家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解决农业保险的法律真空,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
(五)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政府应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保障和补贴农业保险的超赔损失及经营亏损。首先可以将当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利润转为风险准备金;其次可以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一部分,从农业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拨一部分,政府按农业保险经营额投入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但在试点阶段无积累的情况下,可争取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参考文献:
[1]曹建辉.关于农业保险问题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8.
[2]孙宇.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3]于姗姗.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
作者简介:刘长友(1962-),男,河北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推广硕士在读,工作单位: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