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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军人的退役安置不仅关系到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一国的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提高退伍安置政策的权威性、规范性和预期性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我国现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为基础,分析了完善其相关立法的必要性,进而从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 教育资助 立法
不论是实行什么制度的国家,不论是采用什么兵役制度的军队,也不管是军官还是士兵,其服役都有一定的年龄或时间限制,到了一定的时候都要退出现役,重返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队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研究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兵役法》第60条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就是国家下发的各种通知文件,如《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等等。虽然就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有上述这些规范性文件,但无论从该制度的理论依据还是实施状况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够高
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在《兵役法》中仅有一个条文进行规定,其余内容则是在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中有所体现。正是由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不够高,而且相关政策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具体实施这些法律及政策文件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退役士兵对相关政策文件不甚了解,这也影响到他们权利的行使。
(二)相关立法的内容不够详实
如前所述,我国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的较为宏观,尽管在各种通知文件中更加详尽,但在该制度的资助对象、资助类型、资助金额和资助实施等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且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在立法的层面上体现出来,致其法律约束力较差。
(三)相关组织机构不清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对此,《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这方面的工作是由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如此多头管理,不利于提高该项工作的系统性和效率性。
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从法律、法规到各种政策性文件均有对相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在通过给予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中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已有一定的基础,但这仍不能满足现实状态下依法维护我国退役士兵权益的客观需要。一方面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涵盖这一领域所涉及到的问题,相关立法体系并不健全,另一方面,与《兵役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下位法,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几乎没有,使得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此,要使士兵在退役安置时能够确实得到教育资助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体系,是新形势下健全国家军人退役安置法制的需要,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需要。
(一)完善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立法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健全国家军人退役安置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军人作为军事力量的主体,其良莠不仅关乎军队的强大与否,而且与国家安危兴衰攸关。现代法治条件下,国家与军人互负忠诚义务。军人为国家安全付出超长代价的同时,国家必须尊重军人的尊严和社会地位,给予其亲子般的呵护。19世纪的瑞士军事家约米尼曾经说过:“假使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还不如那些包租者和交易所的生意人受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是非常可悲的。”现代国家通过法律确认、保障军人权利以激发其为国牺牲、奉献、履行忠诚职责之热忱已成为主流。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已明确入宪的当今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即为一种公法行为,依法进行安置也是国家法治的自有之意。《国防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专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所以对退役军人进行公平、合理安置是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自身公法义务的当然表现,同时也是退役军人享有得到妥善安置的法定权利。毫无疑问,对于退役士兵而言,也当然地享有这一权利。为了让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对他们进行教育资助,提高其学历水平、教授专业技能,显然,这是很好一种制度。
(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的治国方略,它要求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的系统工程。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国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然也不例外。军队关系着国防建设,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军人退役安置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与稳定性。因此这一领域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如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决定着国家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状态,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有着相当影响。其中,对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法制化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三、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主要方面
我国2009年修改的《兵役法》和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在此前后制定、修改的一些相关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面对今天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现实,已显示出某些不适应,加之立法当时的经验不足,在立法质量上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这给今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力的实现带来了一定影响。尽管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但应尽可能周密、协调而统一。适时地修订和补充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协调统一相关立法规定
美国的军人退伍安置立法很注意与现役军人相关法规和民间领域相关法规的有效对接。在纵向领域,为了顺利实现军人从一个社会要素向另一个社会要素的快速转换,关于军人退役安置法律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现役军人的规定。在横向上,美国军人退伍法律制度注意与整个社会的联系。因此,我国就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也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经验,保证其角色的顺利转换。
(二)完备不同层级法律规范
由于立法者也习惯用政治眼光和政治思维方式考虑士兵退役安置问题,以致在现行有关士兵退役安置的法律层面中关于如何实施教育资助政策的内容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在国家、军队全面法治的今天,看待士兵退役安置的思维方式也必须与时俱进,这就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不同层面对教育资助问题进行规范。另外,对退役军人进行公平合理安置既然是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自身公法义务的当然表现,对退役士兵而言,就是其法定权利。因此,就这一问题也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明确。
(三)建立相关的具体实施机构
众所周知,美国退役军人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是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各类机构组织合作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其中充当的角色。我国有庞大的退役军人群体,成立统一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保证军人特别是士兵退役政策的平衡性和连贯性,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保障退役军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可以考虑设立各类专门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或赋予中等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或民间培训机构履行这样的职责,从而使退役士兵受到更好的教育或培训,更快地适应社会。
综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完善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使其竞争力会进一步提高,能以一种社会认可的方式参与就业竞争,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就业的公正性。
【项目课题】本文系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天津市军人退役安置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12年度TJKS10-018)。
作者简介:李华,武警后勤学院,讲师;林婧婧,武警后勤学院,讲师。
【关键词】 教育资助 立法
不论是实行什么制度的国家,不论是采用什么兵役制度的军队,也不管是军官还是士兵,其服役都有一定的年龄或时间限制,到了一定的时候都要退出现役,重返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队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研究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主要有《兵役法》第60条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就是国家下发的各种通知文件,如《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等等。虽然就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有上述这些规范性文件,但无论从该制度的理论依据还是实施状况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够高
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在《兵役法》中仅有一个条文进行规定,其余内容则是在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中有所体现。正是由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不够高,而且相关政策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具体实施这些法律及政策文件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退役士兵对相关政策文件不甚了解,这也影响到他们权利的行使。
(二)相关立法的内容不够详实
如前所述,我国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的较为宏观,尽管在各种通知文件中更加详尽,但在该制度的资助对象、资助类型、资助金额和资助实施等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且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在立法的层面上体现出来,致其法律约束力较差。
(三)相关组织机构不清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对此,《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这方面的工作是由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如此多头管理,不利于提高该项工作的系统性和效率性。
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从法律、法规到各种政策性文件均有对相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在通过给予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中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已有一定的基础,但这仍不能满足现实状态下依法维护我国退役士兵权益的客观需要。一方面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涵盖这一领域所涉及到的问题,相关立法体系并不健全,另一方面,与《兵役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下位法,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几乎没有,使得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因此,要使士兵在退役安置时能够确实得到教育资助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体系,是新形势下健全国家军人退役安置法制的需要,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需要。
(一)完善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立法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健全国家军人退役安置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军人作为军事力量的主体,其良莠不仅关乎军队的强大与否,而且与国家安危兴衰攸关。现代法治条件下,国家与军人互负忠诚义务。军人为国家安全付出超长代价的同时,国家必须尊重军人的尊严和社会地位,给予其亲子般的呵护。19世纪的瑞士军事家约米尼曾经说过:“假使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还不如那些包租者和交易所的生意人受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是非常可悲的。”现代国家通过法律确认、保障军人权利以激发其为国牺牲、奉献、履行忠诚职责之热忱已成为主流。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已明确入宪的当今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即为一种公法行为,依法进行安置也是国家法治的自有之意。《国防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专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所以对退役军人进行公平、合理安置是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自身公法义务的当然表现,同时也是退役军人享有得到妥善安置的法定权利。毫无疑问,对于退役士兵而言,也当然地享有这一权利。为了让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对他们进行教育资助,提高其学历水平、教授专业技能,显然,这是很好一种制度。
(二)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的治国方略,它要求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的系统工程。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国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然也不例外。军队关系着国防建设,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军人退役安置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与稳定性。因此这一领域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如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决定着国家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状态,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有着相当影响。其中,对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法制化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三、完善我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主要方面
我国2009年修改的《兵役法》和2011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在此前后制定、修改的一些相关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面对今天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现实,已显示出某些不适应,加之立法当时的经验不足,在立法质量上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这给今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力的实现带来了一定影响。尽管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但应尽可能周密、协调而统一。适时地修订和补充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协调统一相关立法规定
美国的军人退伍安置立法很注意与现役军人相关法规和民间领域相关法规的有效对接。在纵向领域,为了顺利实现军人从一个社会要素向另一个社会要素的快速转换,关于军人退役安置法律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现役军人的规定。在横向上,美国军人退伍法律制度注意与整个社会的联系。因此,我国就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的立法也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经验,保证其角色的顺利转换。
(二)完备不同层级法律规范
由于立法者也习惯用政治眼光和政治思维方式考虑士兵退役安置问题,以致在现行有关士兵退役安置的法律层面中关于如何实施教育资助政策的内容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在国家、军队全面法治的今天,看待士兵退役安置的思维方式也必须与时俱进,这就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不同层面对教育资助问题进行规范。另外,对退役军人进行公平合理安置既然是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自身公法义务的当然表现,对退役士兵而言,就是其法定权利。因此,就这一问题也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明确。
(三)建立相关的具体实施机构
众所周知,美国退役军人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是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各类机构组织合作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其中充当的角色。我国有庞大的退役军人群体,成立统一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保证军人特别是士兵退役政策的平衡性和连贯性,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保障退役军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可以考虑设立各类专门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或赋予中等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或民间培训机构履行这样的职责,从而使退役士兵受到更好的教育或培训,更快地适应社会。
综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问题立法的完善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使其竞争力会进一步提高,能以一种社会认可的方式参与就业竞争,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就业的公正性。
【项目课题】本文系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天津市军人退役安置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12年度TJKS10-018)。
作者简介:李华,武警后勤学院,讲师;林婧婧,武警后勤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