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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镇化建设是促进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快速实现城镇化,全国各地区正在以征地拆迁方式在一步步实现着城镇化。因此,土地征迁中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我国全面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调查分析盐城和常州部分地区拆迁的情况,发现了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应对之策,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稳定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城镇化;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城镇化征地拆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四化同步”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决策、新部署。[1]“四化”之中,城镇化地位特殊、位置关键,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新型城镇化就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因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农村征地拆迁作为实现城镇化的主要实现方式、实施路径,对城镇化的进程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盐城及常州地区城镇化现状
(一)常州
苏南是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江苏城镇化进程最快的区域。以处于苏南地区中部的常州市为例,2012年,常州市城镇化率达到了66.2%,已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中期加速阶段。常州目前实施的4个项目区共涉及9个镇、27个行政村、148个村民小组,需拆迁民房148.19万平方米,涉及6078户、19150人,需安置农户6155户、1.93万人,项目工程预算总投入为26.92亿元。到目前为止,项目区拆迁安置农户签字率已达95%以上。
(二)盐城
盐城位于江苏北部,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2013年,盐城城镇化率为57.2%,处于中等城镇化初中期阶段。2013年末,户籍人口达824万人,非农人口占比达45.5%,年均提升1.7个百分点,是城镇化水平提升最快的一个时期。盐城始终坚持以大市区为中心、以县城为支撑、以重点镇为节点、以一般镇和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础,突出“功能”和“特色”,大市区、县城和全市50个重点镇全面完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中心城市逐步做大,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镇村撤并,全市乡镇调整为135个,行政村由3747个缩减到2023个,2010年进行了第二次镇村撤并整合,乡镇数量调整为99个,乡级建制全部取消,在行政村缩减到1982个。
三、城镇化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
1.政府拆迁的相关政策透明度不高。从调查的群众反映情况来看,有关拆迁的政策在制定、执行等环节上透明化、公开化程度不高,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察情况、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公开公示机制不健全,这使得被拆迁的群众对拆迁工作中的一些做法不明白,生怕吃暗亏,进而产生误解。
2.相关部门执行不力。
①政府及有关拆迁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房屋拆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矛盾比较突出,这就需要征地拆迁整个工作机构和全体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各个层面开展工作。然而在关键时刻,少数部门、个别干部和领导瞻前顾后,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群体事件”,怕被“无理纠缠”,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承担责任,这大大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
②各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做好各自的工作,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
3.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较齐全,补偿标准制定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随着高层安置的不断增多,因公摊面积过大,物业管理费比多层费用高一倍,且承担二次供水等费用,群众意见也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办法,征地补偿中存在着标准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给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拆迁户
1.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期望值过高。政府公布的拆迁基准价格虽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跟不上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上涨速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与拆迁户的心理目标价位仍有差距。
2.个别拆迁户思想认识不到位。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了解不够,对拆迁工作认识有偏差,有的拆迁户借助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地要求提高安置补偿标准,有的甚至不达到目的拒不搬迁。
3.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老年人群居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年轻人外流就业、求学者较多,多数出现老年村现象,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生活比较拮据,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不少贫困户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同时,由于目前拆迁为先拆迁,后安置,这样就使得老年人找不到适宜的房屋祖住,给他们的心理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于是就成为不刁难的“刁难户”。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4.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修现象普遍。分析目前已拆迁的房屋情况,违章建筑和抢占、抢饰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因为目前的拆迁补偿是根据房屋面积以及房屋内部无法搬走的物品折旧来进行补偿,这样就给很多拆迁户钻空的机会来抢修,抢装饰。这样可以以较小的付出来獲取较大的利益。 5.失地農民就业艰难。随着土地被征用,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土地开发后引进了企业,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但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4050后”农民,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很容易再度就业,而一次性安置费又难以维持长久生计。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他们的后顾之忧,也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四、对策及建议
(一)意识观念上,要正确认识、直面矛盾,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1.敢于直面矛盾、攻坚克难。面对艰难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勇于迎难而上、不畏艰难,通过走访交流来找到化解拆迁难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参与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走进困难、走进矛盾,深入到拆迁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我们的工作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
2.深入宣传、争取支持。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张贴公告、开会宣讲、面对面交流等等。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量把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想复杂,并进行深入论证。在征地拆迁政策制定前,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征地政策制定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适应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有据可依”。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2]
(二)政务公开,进一步实行阳光操作
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度,使被征地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对拆迁补偿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及时公开公示;二是拆迁过程要公开,实现拆迁过程的透明化;三是每一户的拆迁测量、评估、补偿等情况都要公开,切忌搞暗箱操作。凡是涉及被拆迁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都要及时对外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消除群众疑虑,争取广大群众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政策制定上,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1.及时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实际,依法适时合理调整补偿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接受和支持。
2.不断完善奖励政策。对于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群众,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这样可以有效调动广大被拆迁户支持配合拆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例如,常州溧阳市在拆迁中对于积极配合的群众给予50平方米的面积补偿奖励。
(四)建立一套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来说,首先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各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中。一是建立失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失地农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拆迁户中大部分是老年贫穷者,而他们的养老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当他们失去土地之后,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次,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综合运用“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等方法提高拆迁工作的效果要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坚持“以情感人”,要主动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看问题,注重方式方法,以心换心、以情动人。对被拆迁人不符合法理的经济要求,要坚定立场、耐心疏导,通过亲情、友情予以感化和规劝。
五、后续拆迁安置房现状调查及建议
(一)拆迁安置房现状
安置房建设都普遍滞后。“先安置后拆迁”是拆迁工作的一个原则。当前,安置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拆迁群众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次调查的地区的拆迁工作由于是先拆迁后安置,导致部分村民的房屋安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先拆迁后安置,导致房屋拆迁后,安置跟不上,使很多拆迁户现在都依然没有房子住。有些人由于以前房屋修建时等级较高,补偿费得到相对多,而有些则由于等级低,补偿费甚至不能够使其重新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个别地块的拆迁户因安置房未按时建好,甚至几年时间都在外租房居住,这样使得房屋拆迁后到重新安置好这段时间的拆迁户的租房损失很大,让拆迁农户的利益受损,也给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有的地块,征地拆迁已经开始,安置房建设却尚未启动,甚至规划都未完成,造成了群众对拆迁的强烈抵触情绪。
(二)拆迁安置房建议
1.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宅基地拆迁的专门法律,全方位保障农民利益。补偿安置上,要立足实际、统筹兼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算好经济帐,又要算好民心帐、稳定帐,要正确处理好“拆迁”与“安置”的关系。
2.灵活选择安置办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在动迁中,坚持以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货币安置与房屋产权调换、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满足被拆迁群众的不同安置需求。[3]
3.强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关键要坚持提前规划、安置先行,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完成安置房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工作,加强部门配合,筹足建设资金,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选址要注重居住环境,确保出行方便;建设中加强监管,严格把握质量,杜绝出现安置房的质量问题。
4.探索建立积极有效的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特别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尽量吸引被拆迁者参与城市开发,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就业有出路。可以重点探索建立以下几种:①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等,所有摊位经营权划归给安置的农民;②设立一些小区保安,清洁员,家政服务等职务,给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创造再就业;③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在可能条件下,协助村民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框架相一致的低标准、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23.
[2]符更新.关于溧阳市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3).
[3]孙忆敏.我国大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探讨.规划师,2008(11):21.
关键词:城镇化;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城镇化征地拆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四化同步”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决策、新部署。[1]“四化”之中,城镇化地位特殊、位置关键,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新型城镇化就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在我国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因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农村征地拆迁作为实现城镇化的主要实现方式、实施路径,对城镇化的进程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盐城及常州地区城镇化现状
(一)常州
苏南是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江苏城镇化进程最快的区域。以处于苏南地区中部的常州市为例,2012年,常州市城镇化率达到了66.2%,已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中期加速阶段。常州目前实施的4个项目区共涉及9个镇、27个行政村、148个村民小组,需拆迁民房148.19万平方米,涉及6078户、19150人,需安置农户6155户、1.93万人,项目工程预算总投入为26.92亿元。到目前为止,项目区拆迁安置农户签字率已达95%以上。
(二)盐城
盐城位于江苏北部,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2013年,盐城城镇化率为57.2%,处于中等城镇化初中期阶段。2013年末,户籍人口达824万人,非农人口占比达45.5%,年均提升1.7个百分点,是城镇化水平提升最快的一个时期。盐城始终坚持以大市区为中心、以县城为支撑、以重点镇为节点、以一般镇和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础,突出“功能”和“特色”,大市区、县城和全市50个重点镇全面完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中心城市逐步做大,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镇村撤并,全市乡镇调整为135个,行政村由3747个缩减到2023个,2010年进行了第二次镇村撤并整合,乡镇数量调整为99个,乡级建制全部取消,在行政村缩减到1982个。
三、城镇化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
1.政府拆迁的相关政策透明度不高。从调查的群众反映情况来看,有关拆迁的政策在制定、执行等环节上透明化、公开化程度不高,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察情况、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公开公示机制不健全,这使得被拆迁的群众对拆迁工作中的一些做法不明白,生怕吃暗亏,进而产生误解。
2.相关部门执行不力。
①政府及有关拆迁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房屋拆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矛盾比较突出,这就需要征地拆迁整个工作机构和全体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各个层面开展工作。然而在关键时刻,少数部门、个别干部和领导瞻前顾后,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群体事件”,怕被“无理纠缠”,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承担责任,这大大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
②各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做好各自的工作,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
3.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较齐全,补偿标准制定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随着高层安置的不断增多,因公摊面积过大,物业管理费比多层费用高一倍,且承担二次供水等费用,群众意见也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办法,征地补偿中存在着标准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给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拆迁户
1.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期望值过高。政府公布的拆迁基准价格虽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跟不上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上涨速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与拆迁户的心理目标价位仍有差距。
2.个别拆迁户思想认识不到位。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了解不够,对拆迁工作认识有偏差,有的拆迁户借助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地要求提高安置补偿标准,有的甚至不达到目的拒不搬迁。
3.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老年人群居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年轻人外流就业、求学者较多,多数出现老年村现象,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生活比较拮据,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不少贫困户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同时,由于目前拆迁为先拆迁,后安置,这样就使得老年人找不到适宜的房屋祖住,给他们的心理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于是就成为不刁难的“刁难户”。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4.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修现象普遍。分析目前已拆迁的房屋情况,违章建筑和抢占、抢饰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因为目前的拆迁补偿是根据房屋面积以及房屋内部无法搬走的物品折旧来进行补偿,这样就给很多拆迁户钻空的机会来抢修,抢装饰。这样可以以较小的付出来獲取较大的利益。 5.失地農民就业艰难。随着土地被征用,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土地开发后引进了企业,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但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4050后”农民,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很容易再度就业,而一次性安置费又难以维持长久生计。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他们的后顾之忧,也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四、对策及建议
(一)意识观念上,要正确认识、直面矛盾,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1.敢于直面矛盾、攻坚克难。面对艰难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勇于迎难而上、不畏艰难,通过走访交流来找到化解拆迁难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参与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走进困难、走进矛盾,深入到拆迁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我们的工作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
2.深入宣传、争取支持。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被拆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张贴公告、开会宣讲、面对面交流等等。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量把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想复杂,并进行深入论证。在征地拆迁政策制定前,加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征地政策制定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适应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有据可依”。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2]
(二)政务公开,进一步实行阳光操作
完善拆迁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要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度,使被征地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对拆迁补偿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及时公开公示;二是拆迁过程要公开,实现拆迁过程的透明化;三是每一户的拆迁测量、评估、补偿等情况都要公开,切忌搞暗箱操作。凡是涉及被拆迁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都要及时对外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消除群众疑虑,争取广大群众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政策制定上,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1.及时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实际,依法适时合理调整补偿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接受和支持。
2.不断完善奖励政策。对于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群众,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这样可以有效调动广大被拆迁户支持配合拆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例如,常州溧阳市在拆迁中对于积极配合的群众给予50平方米的面积补偿奖励。
(四)建立一套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来说,首先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各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中。一是建立失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失地农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拆迁户中大部分是老年贫穷者,而他们的养老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当他们失去土地之后,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次,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综合运用“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等方法提高拆迁工作的效果要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坚持“以情感人”,要主动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看问题,注重方式方法,以心换心、以情动人。对被拆迁人不符合法理的经济要求,要坚定立场、耐心疏导,通过亲情、友情予以感化和规劝。
五、后续拆迁安置房现状调查及建议
(一)拆迁安置房现状
安置房建设都普遍滞后。“先安置后拆迁”是拆迁工作的一个原则。当前,安置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拆迁群众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次调查的地区的拆迁工作由于是先拆迁后安置,导致部分村民的房屋安置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先拆迁后安置,导致房屋拆迁后,安置跟不上,使很多拆迁户现在都依然没有房子住。有些人由于以前房屋修建时等级较高,补偿费得到相对多,而有些则由于等级低,补偿费甚至不能够使其重新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个别地块的拆迁户因安置房未按时建好,甚至几年时间都在外租房居住,这样使得房屋拆迁后到重新安置好这段时间的拆迁户的租房损失很大,让拆迁农户的利益受损,也给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有的地块,征地拆迁已经开始,安置房建设却尚未启动,甚至规划都未完成,造成了群众对拆迁的强烈抵触情绪。
(二)拆迁安置房建议
1.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宅基地拆迁的专门法律,全方位保障农民利益。补偿安置上,要立足实际、统筹兼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算好经济帐,又要算好民心帐、稳定帐,要正确处理好“拆迁”与“安置”的关系。
2.灵活选择安置办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在动迁中,坚持以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货币安置与房屋产权调换、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满足被拆迁群众的不同安置需求。[3]
3.强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关键要坚持提前规划、安置先行,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完成安置房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工作,加强部门配合,筹足建设资金,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选址要注重居住环境,确保出行方便;建设中加强监管,严格把握质量,杜绝出现安置房的质量问题。
4.探索建立积极有效的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特别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尽量吸引被拆迁者参与城市开发,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就业有出路。可以重点探索建立以下几种:①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等,所有摊位经营权划归给安置的农民;②设立一些小区保安,清洁员,家政服务等职务,给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创造再就业;③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在可能条件下,协助村民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框架相一致的低标准、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23.
[2]符更新.关于溧阳市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3).
[3]孙忆敏.我国大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探讨.规划师,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