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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对的理清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但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差、部门利益化、监管效率低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出发,即“分段监管为主,品種监管为辅”的综合协调监管体制,通过与以集中制为代表的英国和以分散制为代表的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具体的措施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关键词】食品;监管体制;体制完善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的界定
1、食品
我国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我国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界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1、市场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和相关消费者不能准确、及时地了解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而市场本身的这种失灵是无法克服的。
2、政府失灵
只要存在食品生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量”的概念。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利益的矛盾本身不可克服。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就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可以概括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协调的监管体制”。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问题;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主要有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这主要确定了“分段监管,综合协调”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并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
2、责任不匹配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到94条对被监管者的行政责任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形式。第96条和97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方式主要以《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为依据,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具有及时的补偿性,在多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优先,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倾斜保护。《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简单和概括:“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1、由多个部门监管向一个部门监管转变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中和协调的监管体制。在这种监管体制的背景下,由于部门利益的冲突和外部“寻租”的合法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多个部门分别监管是不能够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现存的“多龙治水”局面的。从发达国家来看,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发生巨大的整合和调整,合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主要趋势之一
2、增加对被监管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建立多元化的责任追究体制
食品安全法对于被监管者以刑事责任为核心,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是规定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和十倍赔偿制度。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对于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十倍赔偿制度同样体现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由于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受害者的举证要求程度较高,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往往舍弃运用民事诉讼制度来进行民事赔偿。鉴于民事赔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人认为应当设立具体的条例和规章来完善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受害人举证责任方面,可以采用严格责任或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减免诉讼费用等方式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刑事责任方面,由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极为简单,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有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在我国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发的中国,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是非必要的。本人认为,应当设立关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包括具体罪名、处罚标准、责任形式及相关的程序要求。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行政法室,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2] 杨洁彬,王晶,王博琴,食品安全性[M],北京轻工业出版社,2003。
[3] 王鲜华,英国食品标准局(FSA)保护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利益的做法[J],中国标准化,2001年12月。
[4]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及借鉴[J],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3月,第15卷第2期。
[5]刘先德,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简介[J], 世界农业,2006年第2期。
[6]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年,第9期。
[7]食品安全问题—劣币驱除逐良币 http://bbs.pinggu.org/thread-1082504-1-1.html。
[8]王明刚,食品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解析[J],重庆科技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6期。
[9]食品市场咋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 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1/05/1813189996613.shtml。
[10]郑风田,胡文静, 由多个部门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亟待重塑,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2期。
[11]黄小勇,当前问责制功能失调的完善策略—以食品安全监管为视角,行政管理,2011年9月。
【关键词】食品;监管体制;体制完善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的界定
1、食品
我国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我国200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界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1、市场失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和相关消费者不能准确、及时地了解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而市场本身的这种失灵是无法克服的。
2、政府失灵
只要存在食品生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量”的概念。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利益的矛盾本身不可克服。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就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可以概括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协调的监管体制”。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问题;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主要有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这主要确定了“分段监管,综合协调”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并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
2、责任不匹配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到94条对被监管者的行政责任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形式。第96条和97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方式主要以《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为依据,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具有及时的补偿性,在多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民事责任优先,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倾斜保护。《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简单和概括:“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1、由多个部门监管向一个部门监管转变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中和协调的监管体制。在这种监管体制的背景下,由于部门利益的冲突和外部“寻租”的合法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多个部门分别监管是不能够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现存的“多龙治水”局面的。从发达国家来看,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发生巨大的整合和调整,合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主要趋势之一
2、增加对被监管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建立多元化的责任追究体制
食品安全法对于被监管者以刑事责任为核心,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是规定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和十倍赔偿制度。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对于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十倍赔偿制度同样体现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但是由于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受害者的举证要求程度较高,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受到综合因素的影响,往往舍弃运用民事诉讼制度来进行民事赔偿。鉴于民事赔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人认为应当设立具体的条例和规章来完善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受害人举证责任方面,可以采用严格责任或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减免诉讼费用等方式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刑事责任方面,由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极为简单,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有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在我国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发的中国,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是非必要的。本人认为,应当设立关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包括具体罪名、处罚标准、责任形式及相关的程序要求。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行政法室,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2] 杨洁彬,王晶,王博琴,食品安全性[M],北京轻工业出版社,2003。
[3] 王鲜华,英国食品标准局(FSA)保护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利益的做法[J],中国标准化,2001年12月。
[4]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及借鉴[J],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3月,第15卷第2期。
[5]刘先德,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简介[J], 世界农业,2006年第2期。
[6]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年,第9期。
[7]食品安全问题—劣币驱除逐良币 http://bbs.pinggu.org/thread-1082504-1-1.html。
[8]王明刚,食品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解析[J],重庆科技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6期。
[9]食品市场咋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 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1/05/1813189996613.shtml。
[10]郑风田,胡文静, 由多个部门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亟待重塑,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2期。
[11]黄小勇,当前问责制功能失调的完善策略—以食品安全监管为视角,行政管理,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