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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01-000-02
摘 要 本文研究的是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项目的问题。文章首先对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具体分析了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项目引入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常见的几个问题,即:安全问题、经费问题、衔接问题以及师资问题四点,并分别有针对性的探讨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够对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阳光体育的工作有所启发或帮助。
关键词 阳光体育 游泳 跆拳道 小学
虽然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深圳市小学的阳光体育运动也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和一定的发展,但是却由于长期以来学校教育始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体系,很多体育运动项目由于受场地、设施、条件、师资等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无法得到开展,影响了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要注意吸纳社会资源。在校外蕴藏这巨大的社会教育资源,如果能够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如少年宫、体育馆等等之间的合作,充分将这些资源利用起来开展学校现有条件无法开展的 游泳、跆拳道等体育运动项目,以此来丰富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将会对学校体育教育水平和阳光体育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索与研究。
一、 现状分析
在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项目进行研究时,首先针对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游泳和跆拳道运动具有引入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价值和意义。游泳运动,不但能够改善学生的心血管系统、提高学生的肺活量、增强学生机体的抵抗力,还能够让学生掌握一种新的求生技能;而跆拳道运动则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身体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的骨骼发育,提高学生的反应速度和思维敏捷性,提高学生的注意力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质。由此可见,游泳和跆拳道运动均具有引入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价值。
其次,深圳市很多小学都不具备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游泳、跆拳道等运动,均对于场地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如:要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并确保开展的成效和持续性,一般需要配备专门的游泳场馆和跆拳道馆,但是由于很多小学受学校面积、经费等多种条件的制约,目前深圳市的多数小学都不具备开展游泳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
再次,深圳市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游泳场馆、体育馆等社会机构普遍存在,而且绝大多数均具备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不仅如此,这些社会培训机构,还普遍存在“5日闲2日忙”的情况(即:周一到周五活动场地、器材设施以及工作人员比较空闲,活动较少,周日两天相对较忙),为学校与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可行性。
最后,小学阳光体育通过与社会机构合作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符合我国的学校教育政策规定。目前,针对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其中就涉及到了学校与社会机构的合作。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均提到了“各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由此可见,通过与社会合作在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中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是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的。
二、 常见问题
在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安全问题
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由于与单纯的校内开展的阳光体育运动相比,活动场地更为复杂多样、活动过程中学生更加分散,活动的过程更具开放性,因此,活动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难度会更大,尤其是对于游泳等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而言,如果在场地设施上存在隐患,或者是对于学生的组织管理不到位,就极易引发安全问题。
(二)经费问题
学校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学校占用了合作机构的资源,因此,需要向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尤其是游泳和跆拳道这种对场地设施的要求较高的项目更是如此。因此,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一定的经费投入是必须的,但是由于目前各校对于体育教育教学的投入有限,在有限的经费中,再分出一部分用于合作,往往会出现捉襟见肘的问题,从而影响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衔接问题
在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校内阳光体育与社会培训机构所开展的阳光体育运动之间的有效的衔接的问题,是影响合作质量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果无法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就很难真正发挥学校阳光体育与社会机构阳光体育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甚至如果脱节的现象过于严重,还会反过来对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四)师资问题
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过程中,活动的辅导师资是影响合作成效的一个基础保障。为了适应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新形势,就对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说,目前多数深圳小学现有的任课教师都已经在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却缺乏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知识和经验,在游泳和跆拳道方面的教育教学水平也有待提升,以至于影响了合作的质量和成效。
三、 对策与建议
在总结了已有的实践经验和资料检索以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过程中,常见的几种问题,特提出了如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首先,为了避免合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为学生的校外学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阳光体育的过程中,一是学校各部门及合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二是,学校应针对各个项目进行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合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应确保活动场地、活动设施以及活动器材的安全性,不但要在活动场地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
其次,针对合作过程中的经费问题,学校一是要注意根据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本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情况,将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列入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的计划之中,以此来确保活动的实践和活动具体工作的切实落实;二是要注意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相互通融,建立网络化、常态化的工作;三是深圳市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和活动场所,应注意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的为学生的阳光体育运动提供有力的条件,根据学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需要,及时的调整活动内容,精心的设计和开发能够与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有机结合的体育项目,不但可以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还可以开发滑冰、冰球等多种有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并且要尽可能的采取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活动方式,尽可能的实现与学校教育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以此来丰富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最后,针对合作过程中的师资问题,一是要注意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合作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与此相对应的教师选聘工作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在教师的录用和职务评聘方面,要注意建立和完善与此相对应的适合学校与社会培训结构合作现状的政策规定;二是要注意明确教师资格的审定、评聘成效以及应享受的待遇,以此来吸引专业的人才加入合作的师资队伍,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从而促进科学、合理、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的构建。
总之,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各有优势和不足,一定要明白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各自的优势在哪里,各自的不足又在哪里,应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合作哪些内容,学校的阳光体育有什么样的需求,需要以怎样的方式开展两者才能实现互补和促进等等,体育教育工作者,只有结合深圳市小学的实际情况多探讨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马芩.校外教育的理想与现实——新时期校外教育功能的思考[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1(03).
[2] 康丽颖.中国校外教育发展的困惑与挑战——关于中国校外教育发展的三重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3] 齐欣.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状况调查与思考[J].当代教育科学.2012(03).
摘 要 本文研究的是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项目的问题。文章首先对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具体分析了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项目引入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常见的几个问题,即:安全问题、经费问题、衔接问题以及师资问题四点,并分别有针对性的探讨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够对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阳光体育的工作有所启发或帮助。
关键词 阳光体育 游泳 跆拳道 小学
虽然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深圳市小学的阳光体育运动也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和一定的发展,但是却由于长期以来学校教育始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体系,很多体育运动项目由于受场地、设施、条件、师资等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无法得到开展,影响了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要注意吸纳社会资源。在校外蕴藏这巨大的社会教育资源,如果能够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如少年宫、体育馆等等之间的合作,充分将这些资源利用起来开展学校现有条件无法开展的 游泳、跆拳道等体育运动项目,以此来丰富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将会对学校体育教育水平和阳光体育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索与研究。
一、 现状分析
在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项目进行研究时,首先针对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游泳和跆拳道运动具有引入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价值和意义。游泳运动,不但能够改善学生的心血管系统、提高学生的肺活量、增强学生机体的抵抗力,还能够让学生掌握一种新的求生技能;而跆拳道运动则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身体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的骨骼发育,提高学生的反应速度和思维敏捷性,提高学生的注意力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质。由此可见,游泳和跆拳道运动均具有引入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价值。
其次,深圳市很多小学都不具备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游泳、跆拳道等运动,均对于场地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如:要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并确保开展的成效和持续性,一般需要配备专门的游泳场馆和跆拳道馆,但是由于很多小学受学校面积、经费等多种条件的制约,目前深圳市的多数小学都不具备开展游泳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
再次,深圳市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游泳场馆、体育馆等社会机构普遍存在,而且绝大多数均具备开展游泳运动和跆拳道运动的条件。不仅如此,这些社会培训机构,还普遍存在“5日闲2日忙”的情况(即:周一到周五活动场地、器材设施以及工作人员比较空闲,活动较少,周日两天相对较忙),为学校与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可行性。
最后,小学阳光体育通过与社会机构合作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符合我国的学校教育政策规定。目前,针对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其中就涉及到了学校与社会机构的合作。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均提到了“各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由此可见,通过与社会合作在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中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是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的。
二、 常见问题
在通过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安全问题
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由于与单纯的校内开展的阳光体育运动相比,活动场地更为复杂多样、活动过程中学生更加分散,活动的过程更具开放性,因此,活动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难度会更大,尤其是对于游泳等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体育运动项目而言,如果在场地设施上存在隐患,或者是对于学生的组织管理不到位,就极易引发安全问题。
(二)经费问题
学校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学校占用了合作机构的资源,因此,需要向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尤其是游泳和跆拳道这种对场地设施的要求较高的项目更是如此。因此,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一定的经费投入是必须的,但是由于目前各校对于体育教育教学的投入有限,在有限的经费中,再分出一部分用于合作,往往会出现捉襟见肘的问题,从而影响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衔接问题
在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校内阳光体育与社会培训机构所开展的阳光体育运动之间的有效的衔接的问题,是影响合作质量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果无法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就很难真正发挥学校阳光体育与社会机构阳光体育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甚至如果脱节的现象过于严重,还会反过来对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四)师资问题
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过程中,活动的辅导师资是影响合作成效的一个基础保障。为了适应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深圳市小学阳光体育运动的新形势,就对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说,目前多数深圳小学现有的任课教师都已经在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却缺乏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知识和经验,在游泳和跆拳道方面的教育教学水平也有待提升,以至于影响了合作的质量和成效。
三、 对策与建议
在总结了已有的实践经验和资料检索以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深圳小学阳光体育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过程中,常见的几种问题,特提出了如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首先,为了避免合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为学生的校外学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在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阳光体育的过程中,一是学校各部门及合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二是,学校应针对各个项目进行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合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应确保活动场地、活动设施以及活动器材的安全性,不但要在活动场地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
其次,针对合作过程中的经费问题,学校一是要注意根据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本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情况,将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列入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的计划之中,以此来确保活动的实践和活动具体工作的切实落实;二是要注意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相互通融,建立网络化、常态化的工作;三是深圳市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和活动场所,应注意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积极的为学生的阳光体育运动提供有力的条件,根据学校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需要,及时的调整活动内容,精心的设计和开发能够与学校的阳光体育运动有机结合的体育项目,不但可以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还可以开发滑冰、冰球等多种有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并且要尽可能的采取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活动方式,尽可能的实现与学校教育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以此来丰富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最后,针对合作过程中的师资问题,一是要注意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合作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与此相对应的教师选聘工作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在教师的录用和职务评聘方面,要注意建立和完善与此相对应的适合学校与社会培训结构合作现状的政策规定;二是要注意明确教师资格的审定、评聘成效以及应享受的待遇,以此来吸引专业的人才加入合作的师资队伍,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从而促进科学、合理、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的构建。
总之,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将游泳、跆拳道等项目引入小学阳光体育的过程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各有优势和不足,一定要明白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各自的优势在哪里,各自的不足又在哪里,应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合作哪些内容,学校的阳光体育有什么样的需求,需要以怎样的方式开展两者才能实现互补和促进等等,体育教育工作者,只有结合深圳市小学的实际情况多探讨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深圳小学阳光体育引入游泳、跆拳道等项目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马芩.校外教育的理想与现实——新时期校外教育功能的思考[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1(03).
[2] 康丽颖.中国校外教育发展的困惑与挑战——关于中国校外教育发展的三重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3] 齐欣.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状况调查与思考[J].当代教育科学.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