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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作为国家选拔公职人员的一种方式,在借鉴和发展了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同时对当代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现实分别从管理和政治的视角浅析了当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论述了管理角度的工具意义和政治取向的穩定、推动作用,同时进一步探讨了公考录用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 工具理性 政缘关系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75-01
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因为具有公开、平等和择优的原则以及其竞争机制,在当今对发展了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将结合现实分别从管理和政治的视角浅析当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积极性和必要性以及公考录用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管理角度
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选拔公职人员的手段,遵循着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从管理的角度分析考试作为一种工具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首先,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在管理层面上的最大作用莫过于其工具意义。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它不仅要测试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各种知识,而且要测试应试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测试应试人的综合素质和智商。从政府本身的角度讲,通过考试以选拔人才的方式也符合传统管理途径的核心价值观念,即对3E(效率、效能、效益)理念的追求。可以说,考试是一种手段,考试是一种工具,考试是一种将人群科学分流的最公平合理的平台。
其次,当代的公务员考试通过相对灵活的考试内容,将多方面知识合理整合后通过考试的方式把一部分合适的知识分子圈定为所需要的人才,从而为政府选拔人才做了充足而有效的储备。就考试内容而言,当代我国公务员考试的内容设计既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也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而是主张博专结合,以博促专的综合标准,包括知识测验、能力测验和心理测验三部分。可以说,通过多方面能力的综合测验一方面能够更科学更合理的选拔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所选拔出的高素质人才也便于日后公务员队伍良性发展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现今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中会针对所报考职位的特性对报考人员有专业限制要求,一方面可以优化公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也有益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细化和专业化分工,通过使公务员的职位与其专业背景相匹配,从而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高。当然,这也很难避免整个体制在越来越精密的同时变得疏离和琐碎,这就需要机关组织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以弥补,从而促进组织的发展。
二、法律层面
近年来,公务员职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情况更是空前高涨,有数据显示,2009年底,全国约140万人报考公务员,公务员考试作为一个职业资格测验的平台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而且这种高强度竞争的环境更能够促进具有优人特质的人才的选拔,这也无疑很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综合推进。
公务员考试之所以受到如此青睐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公平竞争原则。其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法律上确认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权利,凡具有法定资格与条件的公民都有申请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并有同等机会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录取,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状况而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其次,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开,报考程序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公开,这种公开制度为平等竞争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再次,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民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务员考试录取的程序性规则。公务员的整个录用需过程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没有法外开恩,没有出于人情,一切按规矩办事,所有参与人员均需严格按规程进行,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合理以及可信任性。
另外,除了受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原则,它使公务员职业有法可依,同时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依法管理原则贯穿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直至退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另一个方面即国家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渎职行为而受到制裁,同时,每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受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综上,本文通过管理和法律两个途径浅析了当今公务员考试录用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虽然当代公务员考试在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大原则下仍然存在个别弊病,但我们知道个别情况并不会影响公务员考试在政府机关选拔人才中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坚信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加强考核、加强监督等方式解决好类似问题,使公务员考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灯塔长明。
参考文献:
[1][美]戴维·H·罗森布罗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德博拉·戈德曼·罗森布罗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舒放,王克量.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5.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 工具理性 政缘关系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75-01
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因为具有公开、平等和择优的原则以及其竞争机制,在当今对发展了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将结合现实分别从管理和政治的视角浅析当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积极性和必要性以及公考录用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
一、管理角度
公务员考试作为国家选拔公职人员的手段,遵循着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从管理的角度分析考试作为一种工具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
首先,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在管理层面上的最大作用莫过于其工具意义。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它不仅要测试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各种知识,而且要测试应试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测试应试人的综合素质和智商。从政府本身的角度讲,通过考试以选拔人才的方式也符合传统管理途径的核心价值观念,即对3E(效率、效能、效益)理念的追求。可以说,考试是一种手段,考试是一种工具,考试是一种将人群科学分流的最公平合理的平台。
其次,当代的公务员考试通过相对灵活的考试内容,将多方面知识合理整合后通过考试的方式把一部分合适的知识分子圈定为所需要的人才,从而为政府选拔人才做了充足而有效的储备。就考试内容而言,当代我国公务员考试的内容设计既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也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而是主张博专结合,以博促专的综合标准,包括知识测验、能力测验和心理测验三部分。可以说,通过多方面能力的综合测验一方面能够更科学更合理的选拔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所选拔出的高素质人才也便于日后公务员队伍良性发展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现今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中会针对所报考职位的特性对报考人员有专业限制要求,一方面可以优化公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也有益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细化和专业化分工,通过使公务员的职位与其专业背景相匹配,从而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高。当然,这也很难避免整个体制在越来越精密的同时变得疏离和琐碎,这就需要机关组织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以弥补,从而促进组织的发展。
二、法律层面
近年来,公务员职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情况更是空前高涨,有数据显示,2009年底,全国约140万人报考公务员,公务员考试作为一个职业资格测验的平台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而且这种高强度竞争的环境更能够促进具有优人特质的人才的选拔,这也无疑很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质的综合推进。
公务员考试之所以受到如此青睐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公平竞争原则。其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法律上确认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权利,凡具有法定资格与条件的公民都有申请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并有同等机会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录取,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状况而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其次,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开,报考程序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公开,这种公开制度为平等竞争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再次,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民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务员考试录取的程序性规则。公务员的整个录用需过程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没有法外开恩,没有出于人情,一切按规矩办事,所有参与人员均需严格按规程进行,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合理以及可信任性。
另外,除了受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影响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原则,它使公务员职业有法可依,同时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依法管理原则贯穿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直至退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另一个方面即国家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渎职行为而受到制裁,同时,每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受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综上,本文通过管理和法律两个途径浅析了当今公务员考试录用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虽然当代公务员考试在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大原则下仍然存在个别弊病,但我们知道个别情况并不会影响公务员考试在政府机关选拔人才中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坚信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加强考核、加强监督等方式解决好类似问题,使公务员考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灯塔长明。
参考文献:
[1][美]戴维·H·罗森布罗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德博拉·戈德曼·罗森布罗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舒放,王克量.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5.